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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论法律解释权      ★★★ 【字体: 】  
略论法律解释权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55:35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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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企业在开展某项活动时,往往会宣称本活动的解释权属于本公司。因为他们认为解释权是一种很重要的权利,如果不把它抓在手里,很有可能会使活动偏离主题甚至出现不利于己的情况。法律更是如此。仅有法律,没有法律解释权,或者任何人都可以解释法律,那么法律将无法实施。

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法律实践来看,法律解释都是法律与法律目的:解决纠纷,分配正义的唯一中介。法律解释有两种含义:一是法官个人的解释,它是指法官在具体的个案中对法律的适用所作的解释。一般的审判过程是:获取事实及证据——寻找并解释法律——裁判,法官是事实与裁判的唯一媒介。他所运用的手段就是解释法律。这种法律解释是一种思维过程,比较抽象,但它是整个法律解释体制的基础和灵魂。最初的法律解释就是个人解释。二是机构解释,它是指有权司法机关对法律的具体含义及其适用进行阐述的过程及该过程所产生的最终产品——法律解释文件及判例。机构解释权是从个人解释权演化而来的。法官在处理个案时必须运用自己的法学知识对有关法律进行解释并最终确定适用的法律条款,在判决书中,法官还要对案件和所使用之法律条文的内在联系进行解释,当这种解释成为社会的必要并具有普遍性时,也就是说要使这种解释具有普遍的社会约束力时,法官的个人解释权就上升为法院的机构解释权,由于法院拥有具有强制力的司法权,因而就确立了法律解释权的权威.

现代的法律解释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法律解释权与立法权限分离。制定法律者不解释法律,解释法律者不制定法律,这种体制的安排是现代国家制衡原则的体现.

2.法律解释权是一种集团权,它不分属于个人,但它并不排斥集团个人成员及集团外个人对法律进行解释,但要使解释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就必须对外表现为一种集团权.

3.法律解释权的副产品具有法律的效力,这种效力表现为它不仅对人对事有拘束力,而且还具有法的功能:教育,评价,指引,惩罚,并具有持久性,稳定性.

4.法律解释权具有不可诉性.无论法律解释出现了什么错误,都不能通过诉讼途径予以解决.只能通过特定的程序解决,从一定程度上讲,法律解释权是一种封闭权,它排斥外在的干涉.

5.法律解释权具有统一性,单一性.法律解释权必须高度集中,从机构上看,只能有一个机构行使,从成员上看,只能由少数人联合行使.按各国的通例最高法院是最佳选择.

现代意义上的法律解释权已不仅仅是对立法缺陷的弥补,而是国家法律统一的重要保障,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现代社会,法律渊源的多元化.也反映了主体利益的多元化和冲突性.争夺立法资源,争夺法律解释权成为了实现主体利益的重要手段,在这种情况下,为实现国家,集体,个人的平衡,必须由超脱利益主体争端的机构来进行解释才能做到公平,公正。具备这种性质的机构只能是法院。

法院具有天然的消极,中立性和独立性,远离各种利害冲突,由它掌握法律解释权有利于国家机构之间的平衡,而法官的终身制又有助于法律解释的统一性和同一性。

“保持法律统一的方法是限制法官尤其是终审法官的数量,在保证每位法官独立解释法律的同时通过上诉制度对法律解释进行整合,将法律的最终解释权赋予为数极少的终审法官。”

美国法律的统一就是由最高法院的法律解释权予以保障的,它通过对宪法的解释对违宪的法律予以废除从而保障联邦政府的法制统一。

我国的法律解释体系分为三大块: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三种法律解释权在一定程度上割裂了我国的法制统一。按现在的体制,维护国家法律统一的任务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它运用的手段是备案及执法检查。而从世界通例看立法机关实际上是一个政治机关,它的政治功能远远大于法律功能,立法只是它一个很小的组成部分。从人员的素质上考查,它的政治素质远超过法律素质。而且法律解释是一项日常工作,作为政治妥协的产物,立法机关的办事程序是复杂和繁琐的,根本不适应于个案的要求.而法院是一个由职业法律人组成的集团,它能够接触到丰富的个案资源,又有通畅的反馈渠道,能及时发现立法的不足,从而运用自己的知识去弥补。从这个意义上说,法院才使法律功能的集大成者。

法院拥有法律解释权的反对者担心法院借法律的解释权行二次立法,从而有可能架空立法者。我国《立法法》就规定,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这就在法律上剥夺利作为世界通例的最高法院的法律解释权,而在事实上又置全国常委会于不能的地步。它所承担的政治功能是它无暇顾及对法律的解释,立法解释少又少之的事实就证明了这一点。

当然,法律解释和立法之间的冲突可能是无法避免的,就像法律与法律之间会有冲突一样,但我们不能去夸大这种现象。法律是有弹性的,这种弹性的表现之一就是需要法律解释去疏理它,去充实它。把法律解释权赋予最高法院,就表明对它公正执法的信任,这是一个国家的制度安排。在一个和平发展的环境下,实行“小政府,大法院”的制度安排既是对政府等公共机关的制约和对人民利益的更好保护,也是一种理想的社会选择。法律解释权就是这种选择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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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人: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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