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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在校生对于刘涌案提审前中后评论三部曲      ★★★ 【字体: 】  
一个在校生对于刘涌案提审前中后评论三部曲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45:47   点击数:[]    

悠他的,又没人理他还不行,非要得理不饶人,抓起来关着吧,刚释放他又盯上了我们这颗硕大的鸡蛋的一点点小缝,这种苍蝇似的职业,早就该取消了。法学教师和学生也都遣散,就跟文革前英明的决定一样,“坑儒”就免了,但焚书是必要的,那些倡导法治的废纸,净是些歪理邪说,西方腐朽思想,再也不能让他们妖言惑众了,宪法当然也得改,干嘛依法治国啊,以刑治国就可以了。哦,不对,宪法也不需要了……省事多了。
  法律注重证据,司法要独立,反对文学叙述!反对权威干涉!
  程序方面的补充思考
  中国的老百姓自古以来就是被混淆视听的对象。从最初立案还没有什么法定证据、纵使有这些媒体也根本不可能看到——连最高院的审判也没让他们看见、拍到什么,不是么?那么,他们凭什么从一开始就得出重罪结论?某作家又是依据什么对一个未经国家法律宣布为罪人的人写出这样的逼真、形象、长篇累犊的黑社会纪实?写作过程中又都是接触到的什么人?显然,假设刘涌另有隐情,其家人或其他能辩解的人根本没有途径辩解,媒体和作家的依据,显然是侦查、起诉机关的依据——谁情愿自己打自己耳光?他们的调查取证肯定是出于“打击”的目的,出于支持本单位态度的证据,有多少案件中罪轻甚至无罪的各种证明材料会在这些部门悄悄“蒸发”?评论,从最初就是浑浊的,赞成死刑还是赞成死缓,双方都没有能让人达到法律确信的充分证据,没有细致的论述(大概专家们都忙着出书访问呢),民众中一场声势浩大的口诛笔伐就已经开始了,加上二审改判程序依旧不透明,结果让迫切希望得到真相、看见中国法治进程加快的人满腹狐疑,继而升级到猜测、愤怒、甚至破口大骂。还有一个问题在于本案的声势浩大的打黑除恶活动的“斗争”背景。
  有人反对提什么程序正义,可是问题恰恰就出在我国长期以来法律程序意识淡薄的法律文化啊!刘涌的确犯下了重罪,虽说从法律角度判其死刑不妥,但客观上还是安抚了民众,振奋了人心,而且,他死亡时的镇定也告诉世人他的生不如死的心态,我们姑且抛开这个案件。在这种畸形的车床之下,会加工出多少畸形的司法零件?一个学法律的人,总会时不时接触到一些骇人听闻的事,我不想浪费时间和文字来列举。网友们指责我视野狭小,为罪犯招魂,殊不知,我正是抱着“与其诅咒黑暗,不如自己发光”的信念执著的要为改进这种制造了无数错抓错判、超期羁押等严重侵犯公民权利,滋生了司法腐败和官僚主义的车床,不失时机地做出自己的努力!
  有人批评我,说我对其他案件不热情而独独对此案大肆渲染,更难听的话我就不列举了,我之所以关注这件案子:第一,我仅仅是个在校生,我的年龄、我的知识结构以及我所处的环境不可能让我对所有刑事案件投以关注,况且,我写这些文章目的很单纯,探讨!没什么功利性,我也并不打算把自己将来的职业选择和罪犯挂钩。这是一种勉为其难、牵强附会的诘难。第二,“评论”不等于声讨,论坛里应该始终是各种声音都有的,当冤假错案批露出来时,每一个善良的人都会同情和支持案中的弱势一方,而在刘涌案中的弱势一方实际上恰恰是大富翁及家人,他们的对面,是结下冤仇的当事人群体,具有强大渗透力的新闻媒体,还有“查办”目的坚定的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亦当事人化,而刘涌方的辩解是否能有效展开恰恰是决定他是生还是死的关键。第三,正是由于通过各种途径了解了相当一部分“冤假错案”,我才会某种程度上赞成法学界专家的意见——让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并驾齐驱,而之所以分外关注刘涌一案,原因一方面是这案件比较全面地暴露了中国诉讼制度和诉讼程序的问题,“线型”结构而不是控、辨、审三角形结构,体制本身流于形式,而且政治力量和公众力量干涉司法独立现象比较突出;另一方面,是最高院第一次“提审”,具有象征意义,学过法律的人都知道我们现代法律制度、法律原则特别是诉讼程序中的一些制度、原则背后,都是有案例支撑的,比如司法审查、非法证据排除以及无罪推定、米兰达原则等等,往往也是一国最高法院通过审判确立的。我们无不希望已经成为国际主流主宰西方社会上百年的思想,在我们这个急需法治的国度及早的确立,法学界对最高院的这次提审给予了太多的希望,希望依法查清事实,依法审理。但是我们看到的是,一个已经成为公众关注焦点的案件的审理忽然又脱离公众目光的注视,法庭上除了气势咄咄逼人的控方、被害人和证人外,还有先审后判的法官(早在两个月前某北大法学院人士在我校讲学时就提到最高院要提审刘涌,改判死刑,我当时觉得欣慰,现在觉得诧异——原来早就有定论了啊,难怪执行车都准备好了,那还兴师动众耗费巨资开什么庭,还让律师费什么口舌啊),旁听席里黑压压一片行政官员,四家有权进入的媒体尽管是权威媒体,但是,通过以秒计算的所谓“实录”,22日中午人已经火化、23日傍晚才“千呼万唤始出来”与公众见面这种“因特网时代”的低速度,我只能代表寄希望于通过最高院重新调查取证、进行充分法庭辩论和制作详尽、经得起推敲的判决书确立审判刑事案件的“榜样”的所有关心法律的人表达沮丧。
  更具讽刺意味的是,在国外,最高级别法院审理的案件,往往会因种种原因量刑减轻,而我国,“御审”目的和结果都是“可杀不可留”。刘涌案件前前后后,重刑主义大放厥词,愤世青年激昂文字,喊杀声中不乏呼吁恢复肉刑者,(提议要把刘涌千刀万剐、碎石万段的人,我看你是行刑的天才,将来若恢复此“国粹”就由你来执行好了)叫骂声中夹杂着不忍蹴听的人身攻击,在法学界专家学者苦心孤诣建造法治理论大厦的时候,民众用有力的现实恶毒的语言沉重的打击了他们,官员用实际行动配合了民众。
  我当然不能理解和认同辛普森案的过于强调程序正义和最终无罪判决的结果,也深知这种急于强调程序正义必然水土不服,我们20年走了别人两百年的路,不能再急躁冒进了,我们该做一点“细活儿”——这也是专家长期躲进小楼成一统的恶果,我们得为法治实现做更多的事情,我现在开始我年轻的尝试。一桩令美国人民气愤不已喊杀声震天的案子被大法官改判成了无罪,更奇怪的是,人们虽然在情感上还一时不能接受但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上无可指摘,宣判后不久,法律权威反而得到空前的尊重。因为美国向来注重社会科学的研究,有一个“共同体”能耐下心来,研究社会这块水土,播种了最适宜的法治种子,并且已经根深叶茂。
  写到这里的时候,已经很疲惫了。对于证据部分,希望有更深造诣的人补充讨论一下。我没能力一一展开了,这些首尾呼应反复出现的“经法庭质证、辩论”“经查证属实”和没来由的“不予采纳”,没有更多的信息公布,我们不能不犯嘀咕。而且,受害人陈述被作为首要证据放在每个案件的第一位是否妥当?如果别人刺了我一刀,我会恨不得把刀刺向他心脏,如果别人让我不能行走,我就想让他不能动弹,我还算是个正常人,所以也理所当然地认为这种复仇心理人所共有,但是如果我的“期望”变成现实,社会就会陷入恶性运行和畸形发展
  接下来的话尽量简短(是观点。不是口号)。
  不要让律师成为法庭上孤独的舞者!
  尊重专家的意见,因为从古至今,法律每向前行进一步,背后都会有一个或者一群法学家!反对在法律这个技术性很强的领域“外行领导内行”!外行排挤内行!
  法庭乃社会医院,法官不可以先开处方,之后望闻问切!前面已经提到,本次提审前很久,定论就已经有了,开庭审理流于形式,也没有针对被告和律师的辩解重新进行切实有效的调查取证。法庭审理实际情况让公众毫不知悉。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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