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盈利的目的。而对于故意伤害致死的结果,是他所不能预料的,他有过失,却无故意,是某种程度上的想象竞合。 另外对多重处罚进行一点补充,为什么这么多受害人,仅有两人提起了附带民事赔偿,判决支付总额15420元?我们通过判决书来了解一下这两个人的情况:一个是刘宝贵,1992年10月6日晚7时许,再审被告人刘涌为替袁庆友(在逃)报复张少波,伙同吴静明、袁庆友等人持猎枪、枪刺等凶器在沈阳市和平区中山广场附近,砍刺张少波头、臀部,致其轻伤。张少波呼救,正在附近的沈阳市和平区公安分局警察刘宝贵、孙明闻讯前来制止。刘宝贵报明身份并鸣枪示警,孙明喝令刘涌放下手中猎枪。刘涌不听制止,向刘宝贵开枪,击中刘宝贵右髋部,致其轻伤。事后,刘涌逃往广州。而另外一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是扈艳(也就是该犯罪团伙唯一一条人命案被害人的妻子),有趣的是,刘宝贵受伤是在92年(11年前的轻伤现在还能接受补偿,的确是人民的正义争取来的),而且一个正打架的人肯定不会知道赶来劝解或者抓他的警察是谁,后来飞黄腾达的刘涌,估计也不会有什么时间和精力去赎这笔罪,而王学永被杀一案,是终结这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案件,似乎恰好是“开头结尾”案子的受害人。为什么,那么其他那么多受害人(好像是40个吧,还有那其余的重伤)没有提起民事赔偿?为什么受轻伤的刘宝贵获赔五千余元,而死了丈夫的扈艳只拿到了一万元而不是一个大得多的数字?(刘涌有钱啊,司法机关不用替他省着)是我们的司法机关工作做得不到位,广大人民群众不知道这个制度?还是虽然喊杀声震天,刘涌一伙已经锒铛入狱,但是受害人心有余悸没有认清形势还怕遭到报复?可是他们已经勇敢地站出来作证了啊!有些受害人还是很有经济实力的,甚至有的还因受轻伤加速升官也不惮于刘涌的淫威啊(尽管不知何故媒体没有、或者很难采访到他们)那么,我们就得考虑另外一种可能,那就是刘涌和绝大部分受害人已经私下处理过了,即“私了”,我当然反对这种有钱人的恶劣行径,但问题是这种处理方式是现在普遍存在的,是只是公检法部门默认和常常使用的。我们应该认定这种情况是“半处理”,并且视其处理情况适当考虑在法定刑期内作出减轻决定。因为这是一种潜规则,应该考虑期待可能性问题,除了孙大午、肖永宁这样的人士,刘涌这种认识水平的人没办法不效仿别人,如果一种现象在社会大面积存在,首先考虑的是完善体制,改良土壤,而不是大面积的手起刀落。虽说我也不认同“法不责众”,但也不否定其某些合理成分。 还有一个问题是,每一桩罪行,在判决书里,到底该不该有一个更为详细的经过?2万字够么?人家纪实小说里不是写了一本书么?情节果然如此?多大文学夸张的成分?其家人有没有权利知道这些? 其行贿罪到底危害程度如何?既然有如此多的贿赂款项和繁杂的关系网,他怎么会把这些事情悉数说出,(详细到连镜子都说出来)加重自己的罪责?可是,人家公安部门自己的鉴定机构却的确是出示了没有刑讯逼供的证明。也不知道为什么,二审的时候这些东西没拿出来,时隔数月,提审的时候却拿出来了。也好,这个鉴定虽然否定了二审死缓的重大依据,但是,这就意味着肯定刘涌的罪行都是其在“感化教育”之下主动交待的,那么,他会不会因为自己的“坦白”,因为揪出一大串贪官而应受到从轻发落呢?我们却没有给他生的机会,为什么?他还有什么话要说?他的家人,为什么不再召开新闻发布会?其妻子的泪流满面说明了什么?他不是十恶不赦,还有姘头的人么?她总归是最了解他的一个人。 另外,对于案中最严重的罪行,判决书的模棱两可让我莫名惊诧。让我们来看看这段决定刘涌生与死的文字吧。(加重字体部分为判决书) “对于再审被告人刘涌提出的未指使程健、宋健飞等人殴打被害人王永学,程健、宋健飞等人殴打王永学系为绰号叫老狐狸的赵德军进行报复的辩解,经查,赵德军否认自己叫老狐狸,并称自己不认识王永学(谁承认谁有病);程健、宋健飞等人均未证明赵德军是老狐狸(但有没有提到过赵德军?赵德军其人何许人也?并非团伙成员,为什么刘涌会提到他?对于赵德军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何时采取的,是不是已经给了他足够的“活动”时间?宋健飞已经死了。);证人扈艳(王永学之妻)证明,王永学与赵德军没有矛盾(王学军喜欢跟老婆“早请示,晚会报”么?我小时候和别人打架,从不会告诉父母,我与别人就没矛盾了?);程健、宋健飞等人的供述均证明,因王永学销售“云雾山”牌香烟,影响刘涌销售同种香烟,在刘涌指使下,他们殴打了王永学,宋健飞并威胁他人“看谁还敢卖云雾山烟”(更清楚了,刘涌让他们去“威胁”,但没让他们去杀人);证人扈刚、邢广海、王丽等人证明,宋健飞、吴静明等人殴打王永学并威胁他人“看谁还敢卖云雾山烟”(所以宋健飞死则死已,一贯心狠手辣,反社会性格明显)。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宋健飞等人殴打王永学,系为了刘涌的利益,在刘涌的指使下所为(如果我让你去帮我偷几箱酱油,你却给我偷来了价值连城的钻石,天啊,我要和你共赴刑场了)。对此,刘涌在侦查阶段亦曾多次供认。(有录像么,他是怎么供述的)其辩解与已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这结论可是很古怪,很蹊跷) 砍伤算命先生一案,可同上进行分析,实际上从判决书来看,其手下指控他的语气并不坚定,“主子”的意图,也许只有他们最清楚。 另外,刘涌在法庭上有没有为自己辩解过?他的心理状态到底是怎样的?他对起家阶段认识的这些心狠手辣的朋友,究竟是什么态度?包庇是不能理解为组织、领导的。人际关系、经济关系和组织关系,都是和犯罪关系有着区别的。 刘涌的经济实力和身份是“头”,但在犯罪中的实际作用,并非这么简单。共同犯罪问题,历来有分工分类法和作用分类法,而陈兴良是主张把二者合并考虑的,每一个罪犯在一个圈子里都可能有双重甚至多种身份,定罪量刑,要综合考虑他的身份、地位、对其他犯罪人的实际控制能力,在犯罪中的实际作用,而不可以得出“确系”首要分子这种单一结论。我对陈兴良的这一观点表示赞同,也坚信这是未来该领域的主流观点。 这里的证明责任归谁?身在狱中的刘涌怎么为自己的主张举证?他的家人和律师在如此巨大的压力之下怎么举证?如果,(对不起,这只能是一种合理怀疑),真的是另有幕后指使甚至涉及其他的盘根错节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呢?一查到底啊,干吗这么急着杀人? 刑罚的目的是惩恶,并且扬善。我们不能在对根深蒂固的重刑主义思想保持沉默了。让众人看杀人,向众人形象的报道杀人,本身是一种元恶。如果重刑可以解决问题,我们就把刑罚部分修改了吧,什么主刑、附加刑的,太麻烦,改称奴隶制五刑或者封建制五刑,或者“以血还血,以牙还牙,以暴制暴”就得了,高举“折磨人,侮辱人,不把人当人”的伟大旗帜,有罪必罚,轻罪重发,可杀绝不可留,让每一个21世纪的公民生活在恐惧和威吓之下,人人自危,绝不干伸出犯罪之手,多好!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什么法官、检察官、律师,全下课吧,你们都“误导”人类几千年了我们只要衙门、捕快和强大的监狱就可以了。不过我们会很民主的,我们实行“陶片流放法”或者“纸条处死法”,尊重民意嘛,少数服从多数,群众说杀谁就杀谁,再挑几个精英人物,成立“正义审判委员会”,以便多快好省的严惩犯罪,“讼师”这职业早就不该有,以前的以前,那么多人替罪犯说话遭株连,还前赴后继的“野草吹又生”,以前,在法庭上他们咋咋呼呼、喋喋不休的,他忽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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