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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在校生对于刘涌案提审前中后评论三部曲      ★★★ 【字体: 】  
一个在校生对于刘涌案提审前中后评论三部曲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45:47   点击数:[]    

留下姓名,没人,起码现在刘涌和高院没有也不能追究你们的侵权责任,但是,如果明天刘涌被判死刑,若干年后,随着中国法治进程的深入,后人们学习这个案例的时候,你们虽然作为最高院提审的促成者功不可没,但也将被认为是把一个本能继续存在的生命处死的推波助澜者!
  还有那些毫无任何证据只凭猜测以讹传讹的怀疑刘涌是在后台和金钱的帮助下,利用了学者和法官的良知苟且偷生的人们,我虽然不会幼稚到否定你们的地步,但是,有一个最起码的逻辑你们有没有搞清楚,案子在基层,才最容易出现司法腐败,尽管案件是在异地审判,以刘涌的家资和关系,为什么会得到一审“死刑”的判决结果?非要等着船沉了再花力气打捞吗?
  所以我认为,判死缓是正当的,只要别给减刑到20年以下过早释放,并且不要让他在监狱里享受“贵族”待遇就行了。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都会看着的。
  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刘涌死刑,将违背宪法基本精神和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成为依职权变相的“上诉加刑”,将会颠覆我们近年来刑事诉讼程序改革取得的成果,那我们就不是“走两步,退一步”了,我们退到了起点!
  3、刘涌为何而“亡”?
  刘涌已经死了。这话说出来骇人听闻吧。是的,他已经死了。他已经为自己的罪行付出了人格、自由、金钱、健康,以及家人的隐私权、肖像权等等。
  首先,我认为刘涌案并不是一个偶然,甚至仅仅是近年来我国境内带有普遍性的涉黑有组织犯罪中的一桩,如果单从社会问题的角度分析,这种现象的产生,有一定的经济、政治、文化背景。从经济和政治角度,借用孙大午“黑道”“黄道”“正道”的划分,再对比一下四川德阳亿万富豪肖安宁与孙大午的共同遭遇,我们不难分析出“得意”商人的共同经验所在,在制度虚置和人心不古的时代假设之下,畸变是多么的顺理成章,我们能指望着刘涌不随波逐流?在文化角度,随着盗版光碟“风靡”大江南北,香港黑帮逐渐成为人们特别是青年人心中的行为范式,痞子文化成为个性张扬的异变,最近深圳发生的13岁小孩当黑社会老大,游历缅泰港,指挥四个大人抢劫就是一个极端的例子。司法腐败,也是把刘涌推向绝路的凶手之一,在刘涌首次作案被逮捕后,就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自由,这是他以后有恃无恐的思想根源。
  现在中国有不计其数的刘涌。想证明我的上述论断并非危言耸听,方法简单易行,询问一下北京各个“衙门”口上访的人,相当一部分会给你描述一下得罪权贵并早打手报复的情节,或者问一下卫兵,是不是曾经看见有上访者被几个人活生生拖走。哪一个城市,没有刘涌这样一撮人的黑手?这也许是武断的,但形势的严峻性,绝对不能忽视,决不是搞一次“打黑锄霸”铲掉几个团伙能够改变得了的!我是学生,但由于种种经历,我还算了解社会,我没有危言耸听的故意和必要。
  刘涌是社会的产物,一个很普通的人,而已,人所共有的恶他都有,也许恰恰是他的家庭,让我们看到了底层所看不见的另一种恶,并身不由己的在阴潮的环境中滋生并蔓延;各种观点的激烈碰撞也来自不同的社会背景和人生经历,人们没有了一种假想和换位的习惯,社会又给了他们太多理由针对这个人而不仅仅是这桩普通刑事案件(如果多看些案例多了解刑法就知道我用“普通”这个词并不是为不相干的罪人开脱),刘涌报复了社会,遭到了诸多陌生人们数倍于他的恶应受之报复。
  最高院来审判刘涌,谁来审判社会?
  说了这么多,无非是想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其实,杀不杀刘涌,是个小问题。杀,充其量解解气,这块土壤也没有改良,不杀,充其量让愤怒的人们暂时不满,如果社会还是在向前进步的话,会有人为刘涌没上行刑车讲出更多的正当理由。
  刘涌已经死了。
  我听厌了一片喊杀声。
  我只是很想知道,还有那么多类似刘涌的人,该怎样被历史审判。我相信民众更加关心的,也是这个。
  希望明天能看到一份阳光下的判决书。我们只期待一片洋洋洒洒、客观、公正、精到的判决书。期待阳光尽快普照。
  不希望在圣诞前后,听到死亡的消息。
  (一江春水平定稿于2003-12-22-2:22)
  二、已经平静的成为骨灰
  几个小时之前,我还没有放弃努力,试图在网上能形成另外一种声音。改变并不是任何意义上的知情者的网民们一边倒喊杀声、叫骂声一片的状况,尽管我早就料定审判的结果他必死无疑。
  唯一出乎意料的是,公众们也没能从最高院应该算是水平相当高的法官那里,得到更为详细、明确的判决书,看到详细的庭审情况,网上两段长度分别为8秒钟和23秒钟——严格的讲是15秒,接下来的8秒居然是报道大熊猫的,这是一种绝对讽刺的巧合,同样是生命啊!那个法庭上一脸平静白发中年人已经成为骨灰了。
  我还在这里莫名其妙很白痴的想写点什么,说点什么。无怪乎论坛上的板砖、臭鸡蛋会落到你头上,没什么能力和才华却痴迷于那种和你毫不相关但意义重大的事情,真是自作自受。
  然而,我们到底该如何评价这次所谓的尊重民意的审判,它能不能经得起历史的审判,是一个不可逃避的问题。
  我已经在一篇《不甚知情者看刘涌案》中阐明了我的基本态度,由于是半夜三更有感而发仓促而杂乱,且文字已经不少,很多观点是一带而过的,我希望在这里进一步展开:就现有的证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制度而言,是不可以如此急匆匆判处刘涌死刑的;从顺应国际潮流,遵循历史规律,尊重和保障人权角度出发,对刘涌施行死刑是严重不负责任的,媒体的片面、煽情的报道和不明真相人的喊杀声促成了一个生命的终结,论坛里的谩骂和侮辱伤害了中国相当优秀的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学者的心,很多貌似正气凛然实则意气用事的评论伤害了为中国法治进程奉献着青春、热血乃至一生的人。
  从媒体所报道的简略的判决结果,我的感觉是“凉透了”,法庭成了地下室,只留一个通气的窗。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提审就是一次有瑕疵的审判。
  我以下的观点依然建立在不熟知真相的基础上,因为我们被很大程度上剥夺了知情权。我提醒体温38度以上的人就此打住,看我的文章要冷静才行,否则我不会原谅你的批评和谩骂。
  首先,我认为刘涌一撮人是一般犯罪集团,而不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
  什么叫做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有五点:严密的组织性;实施犯罪的计划性;作案手段的残忍性;犯罪的经常性;具有一定的反打击能力等等,而且行为人必须有明确的意图组织或者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而刘涌的动机充其量只是利欲熏心和为富不仁的霸气,他的行为最主要的是为了实现经济目的,它的“爪牙”也不是无业游民,他们生活中的绝大部分时间应该和平常人没什么两样,不会处心积虑的想着怎么去杀人、放火、抢劫、枪战,他的所谓犯罪团伙是建立在经济关系和人情关系(哥们义气)上的,从实施犯罪行为角度来讲,它只是一种有组织的共同犯罪组织,结构比较松散,相当一部分案件发生的随机性、偶然性比较大,根本不是什么有类似统一行动纲领、系列作案计划的组织严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不知道陈兴良们的心还有没有足够的温度,来继续浬清这些模糊的罪名。我觉得我没能力再解释了。
  退一步讲,即使真的适应我们声势浩大的“打黑除恶”斗争需要,非要严惩不贷,以正视听,以慰寂寞无聊、怨声载道的民众,买点民意,买点政绩,把他们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我们的《刑法》第294条第1款和第3款也只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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