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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在校生对于刘涌案提审前中后评论三部曲      ★★★ 【字体: 】  
一个在校生对于刘涌案提审前中后评论三部曲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45:47   点击数:[]    

事人很难发出自己的声音,只有聘请最好的律师,寄希望于资深学者,可是他们却不知道,在中国,律师是要饭的,专家们也只是孤军奋战的,在法律实务界缺乏理解,在基本法律常识都很匮乏更谈不上法律意识的社会,更没人能够理解他们。于是,他们先是孤独的呐喊,他们不企求刘涌逃脱惩罚,只是觉得应该给他辩护的权力,一个公正的结果而已,可是他们的声音很快被不解的人群湮没,他们很快就嘶哑,以他们坐冷板凳二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素质,就被人武断的指责为“不了解案情,指手画脚”“被金钱腐蚀”,遭受尖刀一样的谩骂和人身攻击,他们的人格尊严遭到了空前的损害!
  再者,就是以网上活跃着的愤世青年为主体,以习惯了不平等和“黑幕”的人们的猜测为依据,以谩骂和嘲讽为主要形式的广大人民群众,你们,让我看见了法治的希望,更看见了法治的悲哀,让我爱恨交加,让我一个虽然刚刚大三但挚爱法律多年的学生感到渺茫、窒息、感到任重道远。
  你们知道自己的谩骂带来的是什么么,不错,的确有很多沉船被我们打捞上来了,可是我们也砸沉了一些船。比如某公安局长撞死小孩一案,本来作为一个普通人酒后驾车依据刑法该怎么处置怎么处置就可以了,可是一个充其量判十年的交通肇事就因为媒体的炒作、群众的谩骂,官员觉得不严惩形象不好,人头就被剁下来了,他只能在九泉下抱怨,自己干嘛苦心孤诣当局长呢,自己干嘛不生在50年代官民和谐的时代而在这个只要是官就少不了猜测和谩骂的年代呢。这样的案子,已经不止一桩了!
  哪个对中国法治寄予厚望的人不会为此感到失望?同样是在二十一世纪初,我们中国的法律还是权力的统治工具,狂热民众的泄愤工具!有人反感美国做法,以为自己很“民族”,殊不知注重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并重,慎用死刑,无罪推定和保障犯罪嫌疑人有充分的辩论权又岂止是美国的潮流,这已经是世界的潮流,大部分国家的选择,难道我们要把自己和部落国家放到一个文明层次么?为什么我们早早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却迟迟不能在国内获得通过,为什么?因为“上头”知道我们离国际标准还有多远!
  曾几何时,我对为罪人辩护的律师深恶痛绝,现在,觉得他们可敬可爱。警官,法官,检察官,官员们,也许,你们真的不该在已经成为弱势的犯罪嫌疑人面前结成如此紧密地同盟,一条快速剥夺人生命的流水线,刘涌幸哉,他终究有万贯家财,否则早就人头落地。另外一些无权无钱人呢?那么多有失公允的判决,那么多冤案,是怎么形成的?
  刘涌的镇定,是认罪服法,还是哀莫大于心死,他的恶性,是怎样在社会中形成,怎样被社会报复,他的一生,都看到了人类的什么?我们将永远不知。
  (一江春水平完稿于03-12-23-2:30)
  三、只能再次提起笔
  看了网友们的留言,我没有选择的继续拿起笔。
  我觉得在法学论坛里没有恶毒攻击的情况下,在虽然不同意我的看法但起码还有探讨意思的朋友中间,我还能够有勇气把问题想得清楚一点,讲的有条理一些。之所以说是想得清楚一点,因为能力有限,想不明白、透彻,况且,公众么,总是知道的最晚,知道得最少。同前两篇文章一样,只是一点随笔和杂感,恰如果实的雏形,连青涩都达不到,更不用说成熟。我没有能力和资本来说服各位,我有这自知之明,因而也没敢抱有这种幻想。因为这里,很多人的思维是极优秀的,专业水平也很高,并且笃信自己简短的信条。不过,有的时候,有些例外,或者更好。
  我们继续来谈刘涌案。于我而言,这文章是三部曲的终结篇。
  我保证这是最后一篇就此事的论文(黔驴技穷?)。我已近乎嘶哑了,要不是看见了判决书全文,我都快因为前两篇错误时间、错误地点、错误的公开的文章沮丧死了——决定成为“沉默的大多数”。
  因为有人认为我是在为刘涌辩护,因而需要申明的是我只是在为自己的理想认认真真的做一件有意义的小事。我和所有在网上同我持类似观点的人,是在被害人的利益处在极端保护下、在诉讼结构从侦查伊始到宣判完毕都处在严重不平衡的情况下的另一种视角,是在“穿着别人的软皮鞋走路”,我们都不是偏激的人,但是也不愿意因为要辩证、全面而堕入肤浅。我们主张以法定程序法治理念判决其死缓,出发点不光是对一个生命负责,更主要的是避免在不合规格的司法机器下将来有可能发生的大批司法产品质量低下。
  实体方面的补充思考
  刚刚看完了判决书,有网友不注意看我以前发言的时间,径直批判我没看判决书就在这里书生意气,胡说八道。现在我看完了。先前的担忧缺少多了。甚至,觉得自己的很多论点被“权威司法文书”证实,心里反倒更有底气了。于是继续“带着脚镣跳舞”。
  我前文章提出过“双重定罪、多重处罚”的质疑。现在判决书全文可以让我更充分地运用证据把这个问题展开。对于刘涌案的审理,显示出我们对共同犯罪和罪数形态研究的薄弱,以及实际应用中的严重问题。
  首先,我坚持认为该判决在对属于法规竞合的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处罚时,没有依据特定法优于普通法、择一重罪定罪等基本原则,而是采用了极不科学也不人道的方式,即一个行为两个罪名;在量刑时,运用的也是形式上的数罪并罚实质上的简单相加——没有坚持限制加重原则;对于应属结果加重犯的犯罪形态,本不应该实行数罪并罚,而只是在较重法定期限内量刑,但是处理结果不仅单独定罪,并且分别定以重刑数罪并罚。在使用“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这个罪名的同时,忽视了该罪名可以把刘涌所为绝大部分罪行归于此罪名下处刑,但是结果却是分别再次进行定罪,没有正确解决同一犯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的问题。同时,判决也没有把同种类型的犯罪形态认为是集合犯从一罪加重处理,同时构成两罪时没有进行法律适用的选择,而是简单的“双管齐下”数罪并罚,是应该否定的。否则,一个崭新的“口袋罪”又出现了。而且,由于刘涌一伙的结合最主要的是经济纽带,而不是犯罪纽带,犯罪是为经济目的(在一次重申其具有相当的不能认定为非法的财产,体制的问题不容忽视),而非依托经济组织进行犯罪,而经济组织的产生、发展与该团伙的形成之间有时间差,和97修改《刑法》增加“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罪在其形成之后,组织、领导是否有失准确?进行“授意”“指使”与“唆使”的近义性,又使区分主犯和教唆犯具有相当的必要性,因为尽管刘涌把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了手下,实行者毕竟是自由意志者,现在也没有证据表明刘涌对自己手下人下过毒手或者采取过怎样的奖惩措施,法院应该列举他们在刘涌制约下的证据,就现有证据,他们可以默默离开,而黑社会性质组织人员之间的紧密性、等级性则是极强的。
  陈兴良教授遭骂是必然的,谁让他没能力给咱全国人民每人发一本《刑法疏议》和人大常委会为“打黑除恶”量身定做的司法解释呢?最起码,应该给类似刘涌的众多暴发户们每人发一本,要不他们怎么知道自己和“黄道”“黑道”打交道,和刑满释放人员称兄道弟,作奸犯科,乱发自己的富人脾气,动辄打架斗殴是可能掉脑袋的呢?不过用刘涌的生命提醒他们也好,让他们夹起尾巴做人,特别是得管好手下的保镖、保安打手等等,一定要引进现代管理方式,哥们义气早晚要出事的……
  刘涌所实施的足以认定他死罪的故意伤害案,实际上在主观要件方面是不适当的,因为没有什么证据证明他存在杀人的故意,达到法律真实和心理确信。确切的讲,根据现有的证据,只能证明他对于这起严重暴力事件既又故意又有过失,然而,故意,是用非法手段排挤“同行”的故意,授意也仅仅是通过“收拾”达到继续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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