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按字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按声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O P Q R S T W X Y Z 数字 符号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论文中心法律论文刑法
   犯罪心理      ★★★ 【字体: 】  
犯罪心理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39:53   点击数:[]    

罪,特别是在职业法规中。许多人认为疏忽不应在刑法上起作用;他们认为刑事责任应要求被告人实际上有特定的心理状态,而不是仅缺乏行为标准要求的心理状态。Diplock勋爵自己就在Caldwell案中表达了相似的看法,他说“根据定义犯罪心理是指被告人在实施构成犯罪之犯罪行为的物理性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它不能是某些不存在的假定人的心理状态。”在Sheppard案中,Diplock勋爵也对疏忽在刑法中的地位表示怀疑:
  “理性人概念作为提供决定实在人的行为责任的标准是一个民法上的概念,特别是与疏忽大意侵权有关;莽撞地将作为与刑事责任有关的概念上的理性人行为纳入的刑法,虽然不是没有这种情况(如,关于激怒足以将谋杀降至过失杀人),但那是例外,并且不应轻易地扩大范围。”
  将疏忽大意作为犯罪心理或罪过要素的最严重的犯罪是普通法上的过失杀人罪。这种案件要求的疏忽大意必须是十分重大的,或“严重的”(见第10章3)。
  有人认为疏忽大意不应被视为犯罪心理的形式,因为犯罪心理这一概念关心的是心理状态而疏忽大意本质是一种行为。为了使疏忽大意包括在犯罪心理之内就需扩大犯罪心理的概念使其包括更宽的罪过思想,应受谴责的思想或者是可责性思想。赞成疏忽大意责任的主要代表人物是Hart,他认为应该问两个问题:“被告人没有采取有平常能力的理性人在这种情况下会采取的预防措施吗?依据被告人的精神和身体能力他可以采取这些预防措施吗?”如果两者的答案是“是的”,那么被告人就应受惩罚。应该注意的是Hart的方法不是纯粹的疏忽大意标准,因为它要求被告人的行为同与其精神和身体能力相同的理性人的期望行为相比较,而不是单纯的理性人。
  还有其他一些经常在刑事犯罪中发现的表示犯罪心理的词语,但是最好在包含这些词的具体犯罪的内容上考虑它们。例如,买卖赃物罪中的“明知或相信”,以及经常在PartIII讨论的侵犯财产罪中出现的“不诚实”。
  
  4-6转移判例法恰当确立的一个一般原则,虽然有时受到学术界的批评,是转移犯罪心理学说(有时称为犯意转移)。这一规则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规则相联系(见第5章)。如果Jennifer向Mark开枪想要杀了他,但实际上打死了Jim,她将承担谋杀Jim的责任。可以说Jennifer的犯罪心理(杀害Mark的意图)被转移到了实际的被害人上,所以可以判Jennifer谋杀罪。相反在Pembiliton案中,被告人向某人扔砖头但没砸着,却损坏了窗户。被告人没有恶意损坏窗户的罪责因为他没有犯罪心理。转移伤害他人的意图不能定罪因为被转移的犯罪心理必须与该罪的犯罪心理相符。伤害他人的意图加损坏财产不形成犯罪。如果被告人向门扔砖头但没砸着而打中了窗户那么他就有罪责因为该犯罪心理(恶意损坏财产(门))是其被指控犯罪所需的犯罪心理。
  在Attorney-General’sReference(1994年第3期)中被告人刺伤了他怀孕的女朋友。刺伤伤到了胎儿,使其过早出生,并且出生后121天死于刺伤。检察官认为可以根据犯意转移判谋杀罪:他意图杀害或严重伤害孩子的母亲并且这可以转移至孩子上。最高法官以刺伤胎儿时胎儿还不是法律上的人为由否定了检察官的观点。这意味着为了判被告人有罪就必须有双重犯意转移:从母亲到胎儿;再从胎儿到其成为人。上议院的法官们感觉这样犯意转移学说扩展的太远了。特别是检察官依据的严重伤害身体的意图与谋杀罪要求的犯罪心理一样,Steyn勋爵说这是不规则的,即使其以被判例法恰当地确立。如我们会在第10章2中所见的,可以恰当地判被告人过失杀人罪。上议院的判决受到了批评。被告人造成婴儿死亡并且意图严重伤害他人身体。他的观点是“在该案中我不想伤害婴儿我只想伤害婴儿母亲”比在谋杀案中犯意转移的标准情况更有吸引力?
  早已认为“转移犯罪心理”学说最好仅被视为犯罪心理规则在其最简单程度上的运用。换言之,上例的Jennifer犯了谋杀罪因为谋杀罪的犯罪心理仅是意图杀害他人而且她有这种意图。Pembliton案中的被告人无罪因为没有证明他有损坏财产的恶意。因此在这样的案件中,没有必要谈及转移意图;争论的仅仅是被告人是否有必要的犯罪心理的问题。然而,上议院最近否定了对该规则的这种解释。在Attorney-General’sReference(1994年第3期)中Mustill勋爵陈述道谋杀罪的犯罪心理是意图杀害或意图严重伤害被害人的身体,而不仅仅是意图杀害或意图严重伤害他人身体,如前所述的。但是,法官们坚持认为如果死亡的是其他人而不是意图中的被害人,那么可以运用转移犯罪心理的学说判被告人谋杀罪。这样的判决是奇怪的因为法官们批评转移犯罪心理学说并且认为它缺乏“合理的知识基础”。但是他们对谋杀罪的犯罪心理的狭隘解释意味着如果他们接受对谋杀罪的犯罪心理的更宽解释,那么与更宽的解释相比,他们还是不得不经常的依赖犯意转移说。因此转移犯罪心理说还是法律的重要部分。尽管它是人造之物,但是它是有用的,因为他强调就许多犯罪而言无需证明意图或卤莽涉及特定的人或财产。
  应该强调的是无论何时运用转移犯罪心理同样有犯罪未遂的指控。所以可以判Jennifer谋杀Jim以及谋杀Mark未遂。
  一些评论者认为转移犯罪心理说太宽泛:行为人不应为非意图中的或未预见的结果承担责任。他们认为正确的指控是企图侵犯意图中的被害人。但是,可以理解法律不同情那些找借口说“我不想杀她,我只想杀他”的被告人。
  
  4-7犯罪行为与犯罪心理的并合
  为了完成刑事犯罪,犯罪行为与犯罪心理必须同时发生。如James勋爵在Fagan案中所说的,“随后开始的犯罪心理不能将已完成的行为变成攻击。”这一规则与两种不同的情况相关联:
  1、如果犯罪心理在犯罪行为之后。例如,如果Brian在限制的时速内小心地开车时Josh突然跳到汽车的前面,尽管Brian尽最大的努力还是撞到了Josh,但是Brian没有犯罪。如果Brian下车看到Josh受伤并且高兴地跳了起来,因为Josh是他想杀的敌人,后来的杀害意图不能使原先的意外成为刑事犯罪。当然,如果Brian看见Josh并且故意地撞他那么就是犯罪。
  2、如果犯罪心理在犯罪行为之前。如果犯罪心理存在于犯罪行为之前但在犯罪行为实施时没有犯罪心理,那么就不是犯罪。如果Glen愤怒地对他的敌人Vladimir说“我要杀了你”,而几天后,他卷入一起交通事故,他完全没有过错的撞到了Vladimir,他没有犯谋杀罪。那是因为虽然在某一时刻他有杀Vladimir的意图(谋杀罪的犯罪心理)以及在另一时刻杀死了他(谋杀罪的犯罪行为),但是两者没有同时发生。当他实施撞死被害人的行为时他没有杀死他的意图。
  犯罪行为与犯罪心理同时发生的要件似乎合适地限制了刑法的范围否则我们会危险地接近惩罚仅有恶念的人。但是,也有些犯罪行为与犯罪心理明显分离的情况,但是法律还是判被告人有罪。
  考虑上面讨论的两种情况:
  1、可以有没有犯罪心理的犯罪行为,后来才有犯罪心理。设想一个与上面的Brian例不同的例子。Fred从架子上拿走了Penelope的伞,认为是他自己的,后来他认识到他的错误但决定留下伞。法律对这种情形可能允许定罪。首先,法律可能视第一个行为是持续行为。它可以被认为是Fred正持续占有Penelope的伞,因此当有犯罪心理时还在继续实施偷盗的犯罪行为。一个这样的例子是Fagan案,被告人将车压在警察脚上的行为被视为正在进行的犯罪行为并且一旦有犯罪心理(他认识到汽车压着脚)犯罪就完成。第二个方法是法律可以通过看到后一时刻有犯罪心理以及考虑是否可能有不作为责任来处理这种情况。Miller案可以用这种方法来分析(见第3章3)。睡着时有犯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Tags:


文章转载请注明来源于:5VAR论文频道 http://paper.5var.com。本站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有问题或合作请Email至:support@5var.com
或联系QQ37750965
提供人:佚名
  • 上一篇文章:刑罚的目的

  • 下一篇文章:中国设立沉默权研究
  • 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中查找“犯罪心理”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中查找“犯罪心理”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新闻
  • ››论洗钱罪构成要件的若干问题
  • ››论犯罪过程中的信息转移原理
  • ››网络犯罪停止形态
  • ››关于职务犯罪预防和惩治的对策研究...
  • ››对中国死刑制度的思考
  • ››紧急避险限度条件的追问——兼论为...
  • ››毒品犯罪特别累犯否定论
  • ››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思考
  • ››法律与全球化语境下的我国刑事法修...
  • ››论计算机犯罪对我国刑事法之冲击
  • ››犯罪心理
  •   文章-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33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