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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心理      ★★★ 【字体: 】  
犯罪心理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39:53   点击数:[]    

上陪审团可以考虑动机。
  虽然上面的法律解释是在Woollin案中所用的“有资格”一词的当然含义,但问题在于不是没有疑问。一些评论者认为如果结果是本质上确定的并且被告人认识到这一点,那么陪审团必须认定意图。这些人为该论点提出了两大论据:
  (i)Woollin案中Steyn勋爵的意见。在该点上Steyn勋爵在他的意见中陈述:“决定性指导的作用[Nedrick案]在于预见到本质上确定的结果是意图中的结果。”这为Smith(2000年)所采纳,认为这表明如果陪审团决定结果作为本质上确定的事项被预见到,那么这种心理状态就等于意图。那些否定Smith分析的人指出Steyn勋爵是从上面使用“有资格”一词的被提议的指导中得出他的意见的。Steyn勋爵也引用了上议院在Moloney案和Hancock案中先前赞成的决定,两案皆强调预见是陪审团可以但不是必须推断出意图的证据。因此看Steyn勋爵的意见总体上虽然并未完全一致但是与Smith教授的观点相比,Steyn勋爵的意见更支持陪审团有权从预见本质上确定的事项中认定意图的观点。
  (ii)在ReA(Children)案中,上诉法院最近提及了该问题。该案将在第16章中具体的讨论。大多数上诉法院认为如果满足本质上确定的标准,那就等于意图并且没有除该结论外的其他判断。应该指出的是该案(涉及分离连体双胞胎)产生了大量的复杂问题,讨论意图必定十分简略并且有关权威据典对意图含义的讨论有限。因此,该案可以被认为是有关意图含义的弱势据典。
  5、Steyn勋爵在Woollin案中修改了Nedrick案中的指导以“认定”代替了“推断”一词。遗憾的是他没有解释为什么认为使用这个词更好而评论者已很详尽地讨论这个问题。下面是一些可能的解释:
  (i)这种改变没有重要意义。Steyn勋爵只是认为与“推断”相比,“认定”更容易为陪审团理解。
  (ii)Steyn勋爵暗示有时预见本质上确定的事项不仅是认定意图的证据,而且可以是实际的意图(陪审团认定预见是意图)。
  (iii)可能是“认定”意图被视为设置的篱笆要比“推断”意图的低,因此这种改变旨在鼓励陪审团认定意图。
  
  4-3-3改革意图的定义
  法律委员会提出了意图的新定义:
  “行为人就是在——‘有意图地’实施涉及某结果的行为
  (a)当
  (i)引起该结果是他的目的时,或者
  (ii)虽然引起结果不是他的目的,但是他知道如果他实现引起其他结果的目的,那么该结果会在事件的通常过程中发生。”
  该条背后的思想是意图的含义只应比目的稍宽一点。如果引起结果不是被告人的目的,那么可以构成意图的唯一的犯罪心理就是在被告人旨在实施必定包括发生B结果的A行为的情况。例如,如果被告人向站在窗户旁的被害人开枪,如果他达到了枪击被害人的目的,那么必定打破窗户。所以依据法律委员会提出的意图定义可以说被告人想要打破窗户。
  
  4-4卤莽的含义
  我们刚才已考虑的有关意图的案例关注意图与预见结果之间的区别。事实上,就是意图与卤莽之间的区别。我们现在要讨论的有关卤莽的案例趋向于关注卤莽与疏忽之间的区别。
  令人十分不满意的是,法律没有规定卤莽的含义。事实上上议院阐述过两种不同的卤莽。通常因上议院的案件名称命名它们而为人们所知——Cunningham卤莽和Caldwell卤莽。但是法律以Cunningham卤莽几乎适用于所有有卤莽疑问的犯罪的方式发展。刑事损坏是适用Caldwell卤莽的最重要的犯罪。两者最重要的区别是卤莽在何种程度上包括未注意危险,即未考虑到危险。如我们已知的,这是客观主义者与主观主义者(见第1章6)争论的主要领域之一。这种情况最近由于创立了被视为第三种卤莽形式的“假定的犯罪心理卤莽”而变的更加复杂。它适用于未暗含确切的犯罪心理的法定犯罪(见第6章)。
  
  4-4-1Cunningham卤莽
  Cunningham卤莽有两个重要的要素:
  1、Cunningham卤莽要求被告人“已经预见可能造成特定的危害,还继续冒这种风险”(Cunningham案)。无需证明是大危险,只要证明被告人意识到有危险。
  2、危险必须是被告人不合理冒的风险。在考虑危险是否是不合理冒的风险时,法律考虑危害的危险和行为的性质。所以如果被告人开车时,一个小孩突然跑出来,为了避开小孩被告人突然转向,他认识到他可能撞坏停着的车,陪审团很可能决定冒险撞坏汽车是合理的,所以就不是Cunningham卤莽。为了证明是Cunningham卤莽就必须证明被告人主观上意识到危险,即使是小危险,还必须证明被告人的行为造成危害。如果发现被告人没有预见到他的行为造成危害的危险,即使是十分明显的危险,他也没有Cunningham卤莽。就Cunningham卤莽的目的而言,理性人是否预见到危害无关紧要,而只要被告人事实上预见的。当然,仍旧允许陪审团推断由于理性人会预见到危险,所以被告人也必须预见到,所以事实上证明责任可能是被告人向陪审团解释他为什么未能预见到明显的危险。
  在Parker案中,一个愤怒的男人摔公共电话机,摔坏了听筒。他被指控刑事损坏,当时将Cunningham卤莽作为它的犯罪心理要件。他声称他是如此气愤以致没有预见到可能摔坏电话机。毫无疑问这是事实,因为在他摔电话机时他没有有意识地想到损坏的危险而是在想令人气愤的事。上诉法院认为如果被告人意识到危险却把它置于脑后,那么被告人仍会被认定有Cunningham卤莽,并且决定这必定是Parker先生所具有的。该判决似乎已经将Cunningham卤莽的界限延展至承认“置于脑后”的危险就是意识到的危险。值得注意的是涉及刑事损坏的Parker案现在由Caldwell卤莽来处理,所以可能认为该案不是关于Cunningham卤莽的有力据典。
  有关Cunningham卤莽的定义还要加一点很重要的东西。如果被告人自愿醉酒,例如通过喝酒精饮料或吸毒,那么他就不被允许将醉酒作为他没有预见危险的证据。事实上如果危险是他在清醒时能预见的那么将认为他有Cunningham卤莽,即使,事实上,他在醉酒状态时没有意识到危险(见第15章有关醉酒的深入讨论)。
  上面提到的Parker案表明Cunningham卤莽的潜在缺点,即它太窄了。有时被告人未能意识到明显的危险,但应受谴责。一个因愤怒,缺乏考虑他人或自我的态度而未看到危及他人的被告人应该被认为应受谴责,但是不会发现Cunningham卤莽。
  
  4-4-2Caldwell卤莽
  第二种卤莽创立于Caldwell案与Lawrence案,但是后来上议院已在Rein案的判决中做了重大的修改。先看Caldwell案与Lawrence案的决定是什么,然后再看Rein案是如何改变这种情况的是有益的。上议院在Caldwell案中将卤莽定义为:
  “(a)被告人实施的行为制造了危害的严重危险
  (b)或者是
  (i)他认识到危害发生的危险,但还是继续冒险;或者是
  (ii)他甚至于没有将他的注意力集中在这种危险的可能性上而危险事实上是明显的。”
  (a)中的“严重危险”意味着理性人不会视危险微不足道而不予考虑,以及危害就相当于刑事犯罪的犯罪行为。(b)(1)中的要件同于Cunningham卤莽。如果你预见到了危害的危险(不必然是严重危险),那么你就有Caldwell卤莽。这意味着有Cunningham卤莽的人同样也有Caldwell卤莽。但是,(b)(ii)称如果被告人未能考虑到明显的危险,那么他就有Caldwell卤莽(虽然他没有Cunningham卤莽)。
  这意味着如果危险是明显的,那么唯一不构成Caldwell卤莽的心理状态是行为人考虑了是否有危险后决定没有危险。这种心理状态通常称为“Caldwell卤莽空隙”。它很重要因为没有它,Caldwell卤莽检验标准就仅成为“危险明显吗?”,实际上这是疏忽的检验标准(见第4章5)。但是,法院严格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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