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了空隙。事实上先例中的被告人没有一个成功地证明他属于空隙。可能提及但与此无关的案件是Lamb案,在该案中,一个男孩正在玩弄手枪。他用枪指着他的朋友并且检查没有子弹后扳上枪锤,然后开枪。他没认识到的是左轮手枪的枪筒转动枪锤未打在空枪筒上而是打在下一个有子弹的枪筒。他打死了他的朋友。在此被告人考虑了是否有危险并且决定没有危险, 如果这与此有关那么他就属于Caldwell卤莽空隙。在Shimmen案中被强调的是为了证明Caldwell卤莽空隙就必须证明被告人认为根本没有危险。证明他认为危险已最小化了是不够的。进一步讲,如果你制造了危险,那么你就不能主张由于已采取措施消除了危险(Merrick)所以就是Caldwell卤莽空隙。所以Caldwell卤莽空隙仅适用于行为前考虑是否有危险并决定根本没有危险的被告人。 Caldwell卤莽已受到评论者们的强烈地批评,并且上议院在Reid案中已修改了Caldwell卤莽的定义从而对批评作了部分回应。在考虑Reid案的影响前,略述Caldwell卤莽的缺陷是有益的。它有三个主要的缺陷。 首先,Caldwell卤莽主张实际上是一个客观检验标准,因为它无需证明心理状态。未防止危险被认为不是心理状态而是欠缺心理状态。 其次,该标准被说成不考虑被告人的特性。在决定危险是否明显时,陪审团必须考虑危险对理性人是否明显而不是危险是否应对被告人明显。这种不公平在Elliotv.C案中得到了验证。在该案中14岁的弱智者深夜外出,在木屋内点火,烧毁了它。点火被说成制造了损坏木屋的危险,她被判有罪,即使危险对与其同龄以及处在她的情形中的人而言不可能是明显的。惩罚被告人未能预见其应当预见的危险是一回事,这样做只在被告人能够预见危险的案件中才是公平的是另一回事。该案为其他案件所遵循(例如R(1984年)案),所以它已成为Caldwell卤莽标准的确定部分(Coles案)。 再次,Caldwell卤莽空隙被视为未令人满意。理论上Caldwell卤莽空隙起着重要的作用(如早先解释的,它区分了Caldwell卤莽与疏忽),然而它几乎不可能被证明。进一步讲,根本不清楚Caldwell卤莽空隙为什么意味着你就应是无罪的。一个认为自己是优秀的运动以致于认为当他向拥挤的人群中投标枪时不可能伤及他人的傲慢的标枪手看上去与一个未像前者投标枪并且未考虑这样做可能伤及他人的差劲的标枪手有相同的可责性及危险。特别难以理解的是为什么决定没有危险的人要比认为自己的行为制造了危险而采取了不足的措施来消除危险的人应受的谴责更少。 这些批评一定程度上通过Reid案重新考虑和解释Caldwell卤莽做出了回答。虽然Reid案是有关卤莽驾驶(现在已被取消并被危险驾驶代替)的案件,但是判决清楚地表明该案被法官们认为一般适用Caldwell卤莽,并且这似乎已为其后的上诉法院的案件所接受(Coles)。 对上面第一个观点Caldwell卤莽不要求证明心理状态作出的回答是,Keith勋爵在Reid案中认为不赞成危险,例如不关心是否可能伤及他人,是一种态度或者是心理状态,与故意冒险一样。 对像Elliotv.C案这样的案件所提出的问题作出的回答是,上议院在Reid案中陈述如果你有为什么未能看到危险的好理由那么你可能不是Caldwell卤莽。法官们列出了几个好理由的例子:突发性疾病;休克;突然丧失能力;“不涉及其有罪过的一些条件”;可理解的错误;突发性紧急事件;突然分心。(Goff勋爵举的突然袭击小女孩并且被被告人突然分心的例子不是这种突然分心的好例子!或许单独驾驶并且被坐在后座的孩子突然的尖叫声分心的是个更好的例子。)上议院似乎试图从仅仅考虑被告人为什么未能预见合理的危险向考虑为什么被告人未能预见危险转变。这种诡辩认识到不是所有的未注意的形式必然应受谴责,而是某些应受谴责,特别是如果它们表明漠视他人利益的态度。应注意的是这种推理未直接地处理Elliotv.C案,上议院留而未决,因为Reid案设定免责事由被限制于突发性疾病等以及先存条件,诸如C的弱智。但是,如Ackner勋爵强调的,Reid案是驾驶案而且患病者或丧失能力者不应驾驶或者如果他们驾驶那么就应特别小心以弥补他们丧失的能力。所以Reid案不考虑先存条件并不奇怪。但是,被告人没有进行特别危险的活动那么先存条件应是免责事由可成为有力的观点。事实上Ackner勋爵留而未决有关刑事损坏的Elliotv.C案被否决的可能性。但是,上诉法院也未在Coles案中使用这种权利,Coles案遵循了Elliotv.C案,虽然它没有具体地考虑Reid案的判决。所以似乎是,至少目前,Elliotv.C案仍代表着有关先存条件的法律并且Reid案的例外只适用于突发性疾病和丧失能力。 关于Caldwell卤莽空隙,虽然Goff勋爵只要求“真诚的”相信,但是上议院通过说只有被告人的没有危险的决定是“可理解的或可宽恕的”(Keith勋爵)或“合理的”(BrownWilkinson勋爵)时才可以证明被告人有Caldwell卤莽空隙从而限制了Caldwell卤莽空隙。 4-4-3假定的犯罪心理“卤莽” 依据Bv.DPP案和Rv.K案(将在第6章中更加具体地讨论),如果法律未规定犯罪心理要件或规定不清楚,那么就适用普通法上的“假定的犯罪心理”。假定的是除非被告人相信没有犯罪行为的要素否则被告人就有罪。相信不因为了提供辩护理由而必需合理。假定(虽然上议院在Bv.DPP案和Rv.K案中没有直接这样说)如果相信是由醉酒引起的,那么就不提供辩护理由。这意味着如果被告人意识到犯罪行为的情形或者未考虑犯罪行为的要素是否存在,那么被告人就有罪。 4-4-4比较卤莽的形式 我们现在来比较一下卤莽的三种形式。在被告人(D)实施的行为制造了危害的明显危险的情况下可能考虑六种情况: 1、D预见到危险,还冒险。 2、D因自愿醉酒而未预见危险。 3、D因自愿醉酒以外的其他应受谴责的原因而未预见危险。 4、D因非应受谴责的原因而未预见危险(例如因为突发性疾病或分心)。 5、D考虑是否有危险并且可理解地决定没有。 6、D考虑是否有危险并且不合理地决定没有。 1和2均是Caldwell卤莽,Cunningham卤莽以及“假定的犯罪心理”;3是Caldwell卤莽但不是Cunningham卤莽或“假定的犯罪心理”;4和5既不是Caldwell卤莽,Cunningham卤莽也不是“假定的犯罪心理”卤莽。6是Caldwell卤莽和Cunningham卤莽,但不是“假定的犯罪心理”卤莽。 如你所见,Caldwell卤莽和Cunningham卤莽之间的区别不是实质性的(1993年,Gardner)。两者都同意由于醉酒的注意卤莽和不注意卤莽均构成卤莽。唯一的区别在于被告人因醉酒以外的应受谴责的原因而未预见危险的情况。 4-4-3改革卤莽 法律委员会建议如下的卤莽定义: “行为人的行为……(b)“卤莽地”对待(i)该情况,当他意识到危险的存在或会存在,以及(ii)该结果,当他意识到危险会发生,而不合理地对待他知道的情况,还冒这个险。” 因此该建议在于废除Caldwell卤莽。法典也表明卤莽是一种普通的基本犯罪心理,而疏忽仅适用于法典具体规定的情况。这被说成是“除非另有规定,否则每个犯罪仅要求有一个有关任一犯罪要素的卤莽的罪过要素而不是全部的罪过要素。” 4-5疏忽的含义 大量直接针对Caldwell案判决的批评集中于由于对卤莽适用客观标准而使卤莽与疏忽相混淆的命题。疏忽要被告人的行为与假定的“理性人”的行为相比较。疏忽行为是低于一个合理而谨慎的普通人的期望标准的行为。被告人的心理状态,他想要或预见什么,与此无关。事实上,虽然疏忽在民事侵权法上很重要,但不是许多严重犯罪的特征。但是,有许多法定的疏忽大意犯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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