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按字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按声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O P Q R S T W X Y Z 数字 符号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论文中心法律论文刑法
   犯罪心理      ★★★ 【字体: 】  
犯罪心理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39:53   点击数:[]    

想要杀死被害人,即使他离你很远而你不可能成功杀死他。
  同样清楚表达的是“意图与动机或欲望有所不同”(Bridge勋爵在Moloney案中)。这意味着法律不关心被告人为什么行为。所以例如,在“安乐死”案件中,即使可能有善良的动机(结束被害人的疼痛和痛苦),还是有杀害意图。在Hyamv.DPP案中,被告人的动机可能是嫉妒,或者是急切地吓唬意图中的被害人使他离开该区,但是法院仅对被告人是否意图杀害或严重伤害他人感兴趣。像这种情况,动机仅是证明意图存在的方法,它使被告人更可能有必需的意图。
  因此,意图的核心定义就是被告人实施行为时的目的。这被认为与该词的通常理解相符,所以Bridge勋爵在Moloney案中提出一个“黄金规则”——有关意图的含义法官无需具体的指导陪审团。陪审团仅需使用该词的通常含义。
  但是在疑难案件中(“罕见而例外的案件”(GregoryandMott)),可能必须给出进一步的指导。这些案件是当被告人实施行为是为了引起一个特定的结果但是十分可能引起其他结果。常被引用的例子(来自于法律委员会的报告)是行为人怀着炸毁飞机上的货物而获得保险金的目的将炸弹放在飞机上。虽然他的目的只是炸毁货物(事实上他乐于飞行员能逃生),但他意识到飞行员的死亡实际上是不可避免的。这种预见足以等于杀害飞行员的意图吗?
  法院对该问题有严重的分歧。为了完全理解法律就必须看一看上议院讨论该问题的三个案例:
  
  1、Moloney案
  在Moloney案中,Bridge勋爵坚决区分了意图与结果可能或大概会发生的预见。依他的看法,为该案的其他法官一致接受,预见结果十分可能发生仅是意图的证据,而不是意图本身。证明预见是证明意图道路上的一个阶段,但是两者不应被混淆。所以在法律委员会的投炸弹者案中,投炸弹者预见飞行员会死的事实是投炸弹人意图杀死飞行员的证据,但本身不等于意图。
  Bridge勋爵觉得在多数案件中不需要给陪审团意图的定义,而且参考预见会使两者混淆,因此没有必要。但是,在事实要求审理法官讨论预见的案件中,Bridge勋爵给予了如下“指导”:
  “我认为法官只需让陪审团考虑两个问题。首先,谋杀案(或者在其他案件中必须证明有意图引起任何相关的结果)中的死亡或严重伤害是被告人自愿行为的当然结果吗?其次,被告人预见的结果是其行为引起的当然结果吗?应该告诉陪审团的是如果他们肯定地回答这两个问题,那么据此可以得出被告人意图引起该结果的正确推论。”
  Bridge勋爵没有比这更具体的定义意图。什么是“当然结果”?Bridge勋爵没有说出它的含义,但是他的判决总体上清楚地表明它意指除非有意外介入否则本质上必然会发生的结果。但是,关于“当然结果”一词含义的疑问导致了(Moloney案后不久)其他案件上诉至上议院。
  
  2、HancockandShankland案
  在HancockandShankland案中,上议院赞成Bridge勋爵对意图的解释。Scarman勋爵,写了该案的上议院判词,肯定“预见不必然意味着意图的存在,虽然这在考虑了陪审团可能认为他有权推导出必需的意图的其他所有证据后可能是事实。”但是,Scarman勋爵感到引用上面的Moloney指导原则是有缺陷的,因为“当然结果”一词很可能被误解。它很可能被认为“当然”意味着没有事是非当然发生的并且该词未传达Bridge勋爵所想之近乎无疑的意思。Scarman勋爵认为应该清楚的告诉陪审团结果的可能性越大,就更可能预见结果而且结果是意图中的可能性就越大。但是,他也感到具体的指导原则不可能给审理法官多大的帮助,审理法官应该鼓励陪审团运用它的常识依据特殊案件的事实作出判断。
  
  3、Woollin案
  尽管事实是在HancockandShankland案中上议院已经清楚地表明他们认为不适于制定总的指导原则,但是意图问题依旧使审理法官感到麻烦。上诉法院在Nedrick案中认为可以为法官提供模范指导原则以便在“疑难案件”中指导陪审团。不久上议院在Woollin案中被要求考虑指导是否合适。这次上议院稍做修改后很乐意地承认了这些指导原则。他们认为:
  “在谋杀指控以及仅指导还不够的稀少案件中,除非陪审团肯定死亡或严重伤害是被告人行为的本质上确定的结果(不包括未预见到的介入)以及被告人赞成这样,否则就应该引导陪审团他们不可以认定必需的意图。”
  Woollin案代表了当前的法律。现在通过举必须证明被告人意图杀害或意图引起严重伤害的谋杀罪的例子来概括法律:
  在多数案件中,法官仅需告诉陪审团赋予意图的通常含义;即,如果死亡或重伤是被告人的目标或目的,那么被告人就有杀害或引起严重伤害的意图。如果案件是被告人有其他的目标,但由于被告人的行为死亡或重伤十分可能发生,那么法官应该让陪审团考虑两个问题:
  1、死亡或重伤是被告人行为的本质上确定的结果吗?
  2、被告人赞成死亡或重伤是其行为的本质上确定的结果吗?
  只有两个问题的答案都是“是”时陪审团才可以认定意图。
  有关现行法应该强调的几点是:
  1、如果被告人的目的不是杀害或引起严重伤害并且死亡或重伤不是本质上确定的或不是被告人赞成的,那么就不允许陪审团认定意图,即使陪审团觉得证据表明确实如此。思考一下下面这个例子,恐怖分子在市中心安置了炸弹,并且多次打电话警告撤离城市,但是炸弹被行人触及爆炸,炸死了该人。陪审团可能决定恐怖分明子的目的是获得公众注意从而引起混乱,而不是杀害或引起严重伤害。如果真是如此,那么就不能判谋杀罪因为不可以说炸弹炸死人或使人重伤是本质上确定的。
  2、必须证明死亡或重伤是本质上确定的并且被告人认识到这一点。这意味着如果被告人相信死亡或重伤是确定的,但事实上它们不是,那么陪审团就不可以认定意图。这似乎是令人惊讶地假设意图被视为是一个主观概念,要看被告人的心理状态。Smith和Hogan举出的例子是被告人向穿着防弹衣的人开枪,而被告人不知道他穿着防弹衣,但是被告人还是打死了他。虽然被害人的死亡不是本质上确定的,但是防弹衣的存在影响被告人的意图是否合适呢?
  3、法院强调预见本质上确定的事项不是意图,但它是陪审团可以认定意图的证据。意图是个主观概念。处在被告人位置上的理性人可能已预见或想要结果的事实只是被告人心理状态的证据。这一点由《1967年刑事司法法》s.8强调,它规定:
  “法院或陪审团,在决定行为人是否犯罪时,
  (a)不应局限于法律来推论仅因为它是行为的当然可能的结果所以他想要或预见到了自己行为的结果;而
  (b)应通过参考所有的证据来决定他是否想要或预见到了该结果,应从案件确实提供的证据中得出这样的推论。”
  4、在Woollin案中被认可的指导说明陪审团有资格认定意图。“有资格”一词表明陪审团可能认定意图,但是不必须。换言之,如果死亡或重伤不是被告人的目标或目的,那么允许陪审团决定即使死亡或重伤是本质上确定的以及被告人已认识到,被告人也没有想要造成死亡或重伤。Wilson(1999年)举了个可能不适于认定意图的例子。父亲抱着他的孩子站在正着火的大楼顶部。因为火势很快靠近,他把孩子扔向地面,他意识到摔死或严重伤害孩子是本质上确定的,但是认为这是救孩子的唯一办法。即使他认识到孩子死亡是本质上确定的,说父亲想要杀死或严重伤害孩子似乎是错的。事实上他这样做是为了救孩子免于死亡。通过说陪审团有资格认定意图,这就给陪审团留下了“道德活动的空间”(“moralelbowroom”引Horder语)来决定这种诸如父亲没有意图的案件。可能是,虽然不想公开地说,但是法院正在说就这些案件而言在意图的边缘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Tags:


文章转载请注明来源于:5VAR论文频道 http://paper.5var.com。本站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有问题或合作请Email至:support@5var.com
或联系QQ37750965
提供人:佚名
  • 上一篇文章:刑罚的目的

  • 下一篇文章:中国设立沉默权研究
  • 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中查找“犯罪心理”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中查找“犯罪心理”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新闻
  • ››论洗钱罪构成要件的若干问题
  • ››论犯罪过程中的信息转移原理
  • ››网络犯罪停止形态
  • ››关于职务犯罪预防和惩治的对策研究...
  • ››对中国死刑制度的思考
  • ››紧急避险限度条件的追问——兼论为...
  • ››毒品犯罪特别累犯否定论
  • ››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思考
  • ››法律与全球化语境下的我国刑事法修...
  • ››论计算机犯罪对我国刑事法之冲击
  • ››犯罪心理
  •   文章-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33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