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权的实质所在。此外,本文的阐述或许还表明以往将实体与程序截然二分的观点是需要重新思考的。法学家们越来越将“程序正义”作为独立的法律价值的主张,实际上可以看作是对“程序即实体”的承认,也可看作对本文主张重新思考实体与程序截然二分的观点的佐证。
[44] 关于公民政治权利的双重性,可参见李琦《公民政治权利的要素与结构》,《厦门大学学报》1997年第3期。
[45] 尽管在中文中“政治合法化”来指称合乎实在法的政治,用“政治正当性”来合乎自然法的政治。在本文看来,这样的区别,不仅是为了表述的准确性,更是为了阻止通过“政治合法化”来获取“政治正当性”的图谋得逞。
[46] 可作为本文佐证的一种观点是:对于以“公民个体为本”而言,实现民主重要的未必是选举制度,而是个人权利的司法救济。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91—292页。
[47] 感谢厦门大学法律系朱福惠博士。他在阅读本文的初稿之后提出这一问题,从而使本文减少了疏漏。
[48] 参见杜刚建《抵抗权理论比较研究》,载宪法比较研究课题组编《宪法比较研究文集》(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关于抵抗权的性质及其与实在法的关系,亦可参阅该文。
[49] 据笔者的了解,在一些法院,合议庭在宣布开庭后,其他组成人员就会退庭,只留主审法官在庭。这种现象并不个别。其原因或许是多重的,内中无疑包含着对当事人权利的无意识甚至漠视。
[50] 正是针对宪法的规范缺位,学者主张:“我国在现实中实际存在着具有一定特定内涵的裁判请求权,但现行宪法则没有对该项权利作出明文规定,为此,在目前的情形下,只能通过采用宪法解释学的技术而对第41条中的申诉权和控告权加以扩大解释,从中引申裁判请求权的内涵”。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第233-234页。
[51] 可参考江伟主编《中国民事诉讼专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36—137页;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202页以下。
[52] 司法部长张福森在2001年9月28日国务院新闻办记者招待会上说:“建立法律援助体系”的目标努力开展工作,争取完成5个具体目标任务:普遍建立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建立比较稳定的法律援助经费来源渠道;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法律援助专职队伍;建立一套科学的法律援助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并不断完善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理论体系。据新华社北京9月28日电。
[53] 在更广泛的角度看,这与“中国当代法律制度的传统性”相关联。参见左卫民、周长军《变迁与改革-法院制度现代化研究》第十章。作者甚至直接提出了“公民的利用法院权尚不充分”的结论。
[54]律师显然参与了司法腐败,因为司法腐败与“司法勾兑”相关联。“司法勾兑是学界对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情感和利益上交流,从而形成偏私裁判现象的俗称。其中具体的勾兑行为主要是由与法官有情缘关系的律师完成的”。见胡亚球《从情缘到法缘:对律师实现回避的几点思考》(《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2期,厦门大学出版社,2001年)。
[55]可参考张立平《我国律师职业问题透析》(《湘江法律评论》第二卷,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 上一页 [1]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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