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宪法》I(法律学全书集3三版),1991.有斐阁,262;小林直树:《宪法讲义》(下),1980,东京大学出版会,p733,转引自三浦隆:《实践宪法学》,李力、白云海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第262页。
[13] 参见,李龙:《宪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83页。
[14] 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224页。但他们认为财政权是议会的特殊职权,议会所以有此特殊职权,则由于英国所树的榜样。近代国家的议会制度类皆直接间接仿于英国,英国议会制度,本因讨论课税而产生,于是其它各国亦莫不授权议会以决议财政案之权。本文则认为财政权是议会最重要的“普通”职权,是其它职权的基础。
[15] 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2003年第二版,第222-223页。但是,氏认为,“由于缺乏专长与时间,议会的控制则流于形式,成为”橡皮图章“。但是不能忽视议会通过辩论所起的监督作用,特别是反对党的作用。”这种说法显然低估了财政权的应有涵义。虽然仅议会财政权无法成就财政立宪主义,但扩大国民参与财政过程、表达意见,赋予其监督、管理、批评等机会,则是财政立宪主义在当代的体现。
[16] 参见,[俄]B·马乌著,阎洪菊译,《论宪法对社会经济的调控作用》,载《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1期。
[17] [美]斯堤芬·L·艾尔金:《新旧宪政论》,载《新宪政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第39页。
[18] [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183 页。
[19] 侯宜杰先生的《二十世纪初中国政治改革风潮:清末立宪运动史》一书,探讨了立宪与经济发展和中国商人阶级成长的关系。他提出,商人在推动清末的制度改革中,不但对新的制度的出现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对其实行起着关键作用。依据的史实有,清朝宣布预备立宪后,商人在各省咨议局中进一步推动宪政的发展,使咨议局成为独立于政府的真正议会雏形。它于1911年迫使政府放弃其独立财权,将财政预算核减掉7790万两银。参见,侯宜杰:《二十世纪初的中国政治改革风潮:清末立宪运动史》,人民出版社,1993年。
[20] 参见,李炜光:《论延安时期的民主政治与民主财政实践》,《现代财经》,2001年第7期。李炜光分析了延安时期的民主和民主财政的过程和成果,指出,充分发挥边区参议会对边区政府财政税收的决策监督作用,以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处理财政税收问题并保持高度廉洁的政府是延安民主财政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
[21] 而我国的税收立法实质上是由国务院行使的。在1984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根据国务院的建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的过程中,拟定有关税收条例,以草案形式发布试行,再根据实行的经验加以修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国务院发布试行的以上税收条例,不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22] [美]道格拉斯。诺思对制度及制度变迁的研究中提出了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理论。诺思认为,路径依赖类似于物理学中的“惯性”,一旦进入某一路径就可能对这种路径产生依赖。具体论述参见,道格拉斯。诺思:《经济史上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
[23] 张馨:《法治化:政府行为。财政行为。预算行为》,《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1年第4期。
[24] 贺卫方:《人大审查财政预算的意义》,《南方周末》2003年1月16日。另见,《税收奠定宪政基础》,法律思想网,http://law-thinker.com/detail.asp?id=1547.
[25] 美国法学家凯斯。L.孙斯坦把“立宪时机”看成一种隐喻,意味着大变革而不仅仅是针对宪法的技术性修改。并不是一个标准,用来判断国家是否经历了一个立法时机。参见,凯斯。L.孙斯坦:《自由市场与社会正义》,金朝武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 470-519页;有关立宪时机的观点,另参见,Bruce A. Ackerman,We the People,vol 1,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1.
[26] [美]亨金:《宪政。民主。对外事务》,邓正来译,三联书1997年,第9页。
[27] 该观点认为,政府主导型的法制现代化蒋立山中国正全力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代化社会迈进,法制现代化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参见,蒋立山:《论政府主导型的法制现代化》,载《法学杂志》1995年03期。
[28] 参见,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255-258页。
[29] 司法机构的财政预算的独立安排至少有三个结果,第一,不受行政机构的控制;第二,免受议会辩论的影响,当“文官预算”提出时,议会不能像辩论其它大部分文官的管理行为那样辩论法官的管理行为;第三,推动了法官的职业独立,法官的免受追诉制度得以确立。参见,詹宁斯:《法与宪法》,龚祥瑞、侯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第168-169页。
[30] 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02年11月8日)。
[31] 在世界范围内,英国的议会制度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比较接近的。不过,英国的近代议会制度开始与它与斯图亚特王朝的战争,并把一个国王送上断头台后确立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革命胜利后,作为一种政治合法性的制度加以确立的。作为一个机构的人民代表大会是和其他国家机构是并列的,其地位甚至低于其它机构。
[32] 邓小平:《关于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载《邓小平文选》(第二卷)。
[33] 顾昂然:《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二十八讲,2002年08月29日。
[34] 胡锦涛:《在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 2002年12月05日第一版
[35] 长期以来,国家岁入的绝大部分是靠国有企业的利税支撑的,给国人的错觉是“国家自己在养活自己”。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国有企业逐步市场化,以及其它一些原因,国家的财政出现了严重的危机。为了加强财力,国家从80年代起就开始了财政和税制改革,一直持续到今天。其中,流转税的改革、间接税向直接税的过渡和个人所得税在岁入中的比重不断上升,使国人逐渐认识到是“人民在养活国家”,而不是相反。财政权成为理解政治国家和公民社会关系的钥匙。
[36] 王绍光、胡鞍钢:《国家能力报告》,辽宁人民出版社,1993年。
[37] 王绍光:《分权的底限》,中国计划出版社,1997年。
[38] 财政联邦主义是研究财政分权与集权的公共经济学的分支学科,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财政联邦主义仅研究宪法结构和政府组织真正实行联邦制的国家财政分权。关于财政联邦主义和地方财政,参见,Charles Tiebout,A Pure Theory of Local Expenditures,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Octomber 1956,64(5), pp416-424,Yingyi Qian and Gerald Roland,Federalism and the Soft Budget Constraint,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vol. 88,No.5,December 1988,pp.1143-1162.
[39] 郑永年、吴国光:《论中央—地方关系-中国制度转型中的一个轴心问题》,载《当代中国研究》,1994年第6期。两位教授对“财政分权”的分析是独到的,提出的政策建议也是富有启发的,但他们没有从公民与国家(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公法关系来考察财政分权,使得政策建议缺乏足够的说服力。
[40] 季卫东教授1995年4月在“未来中国国家结构与宪政体制”国际学术研讨会上对此有精辟的论述。参见,季卫东:《宪法的妥协性-对联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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