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马斯著,厉以平、蔡磊译,《西方世界的兴起》,第十章。
4 “欧洲工业化所创造的所有新制度实际上是不同国家的法律人对话的结果。”Helmut Coing, European Common Law: Historical Foundations, in Mauro Cappelletti, New Perspectives for a Common Law of Europe, 38 (1978)。
5 汤因比在《历史研究》中明确指出,任何国家的发展史都离不开外界的影响,都不可能是孤立的自发发展,即使是英国也不例外。Arnold J. Toynbee, A Study of History, Abridgement of Volumes I-VI by D. C. Somervell, Chapter 1 (1974)。
6 可见如,杨振山、龙卫球,《论罗马法的成就对人类的基本贡献》;罗尔夫。科尼特尔,《罗马法与民法的法典化》。两文均载于《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也可见,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7 Quoted from, Alan Watson, Legal Transplants, 22 (1974)。
8 R. H. Lowie, Primitive Society, 441 (1920), quoted from ibid.
9 Can see, e.g., Mattei Dogan, (ed.) Comparing Pluralist Democracies: Strains on Legitimacy, 16 (1988)。
10 可见如, T.帕森斯著,梁向阳译,《现代社会的结构与过程》,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131页,第95页; 赛缪尔·亨廷顿著,李盛平、杨玉生等译,《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139页;西里尔·E·布莱克编,杨豫、陈祖洲译,《比较现代化》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年版, 第14页; Dankwart A. Rustow, A World of Nations: Problems of Political Modernization, 107-108 (1967)。
11 “改革过程中,不但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实现必须通过政府的强制实施,诱致性制度变迁也必须通过政府放松约束才能实现”。苗壮,《制度变迁中的改革战略选择问题》,载盛洪主编,《中国的过渡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00页; “在公有制经济中发生的机制选择和机制变革,最终总是表现为计划者作出的一种决定。”樊钢主笔,《公有制宏观经济理论大纲》,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636页。
1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6卷,第423页。
13 如果改革不同步,率先改革或采用新体制的地方或部门有可能在一定的阶段成为改革的牺牲品。要打破这种局面,使改革过程能够全面展开或使个别率先改革的地方不致成为改革的牺牲品,只有加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
14 根据制度变迁的一般理论,制度安排有两类:一类是基础性制度安排,另一类是第二级制度安排。基础性制度安排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第二级制度安排具有私人契约的性质。见,陈郁,《制度变迁、市场演进与非正式的契约安排》,载张曙光主编《中国制度变迁的案例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1页。
15 “发展中国家可能在几十年内完成在西欧和北美历史上至少需要许多世代之久才能完成的政治变化。”见,阿瑟·M·威尔逊,《从今天的现代化理论看启蒙思想家》,载西里尔·E·布莱克编,杨豫、陈祖洲译,《比较现代化》,第171页及相关注解。
16 可见,蒋立山,《中国法治道路问题探讨》(下),《中外法学》1998年第4期,第23页。
17 “当两种伟大的文化力图以同情之心相互理解,诚恳地相互模仿时,他们各自都会得到成长,他们在相互接触之后能够更忠诚地各自保持其本身的全部特征”。詹姆斯。奥康内尔,《现代化的概念》,载西里尔。E.布莱克编,杨豫、陈祖洲译,《比较现代化》,第35页。
18 可见如,李步云,《法的应然与实然》,《法学研究》1997年第4期;郭道晖,《论法与法律的区别――对法的本质的再认识》,《法学研究》1994年第6期。
19 哈耶克甚至以《法、立法与自由》为书名来显示法与法律的区别, F. A. Hayek, Law, Legislation, and Liberty (1973);也可见如,信春鹰,《20世纪西方法哲学基本问题》,《法学研究》1993年第1期。
20 例如,自然法学派坚持国家的制定法必须符合自然法的精神和原则;分析法学派主张将实然的法与应然的法区分开来;社会学法学认为制定法只是书本上的法律,而社会生活中实际起作用的则是现实的法律。可见如,沈宗灵著,《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章。
2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83页。
2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8页。
2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39页。
24 邓小平同志对于本本主义曾有过深刻的批判,“书本上没有的,文件上没有的,领导人没有讲过的,就不敢多说一句话,多做一件事,一切照抄照搬照转。把对上级负责和对人民负责对立起来”。邓小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载《邓小平文选》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32页。
25 对渐进性改革愈深入,难度愈大的分析,可见樊纲,《论改革过程》,载盛洪主编,《中国的过渡经济学》,第53-54页。
26 可见如,郑成良,《法律、契约与市场》,《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4年第4期。
27 在政府对市场干预较少的美国,政府对市场进行干预所造成的直接社会成本仍超过国民生产总值的4%,达到财政预算的15-25%。 See, Robert W. Hahn and John A. Hird, The Costs and Benefits of Regulation: Review and Synthesis, 8 Yale Journal on Regulation, 233 (1991)。
29 例如,国家既可以以税收或收费等形式从社会征集资金,然后由国家以财政支出的形式统一对环境进行治理,也可以通过立法的形式要求企业投入资金减少污染,治理环境。在前一种情况下,企业的负担形式是税收,在后一种情况下,企业的负担形式实际上是间接税收。
30 See, e.g., John F. Morrall III, Controlling Regulatory Costs: The Use of Regulatory Budgeting, 7 (1992)。
31 美国学者研究发现,70年代的劳动与环境立法使美国制造业的生产力下降了31%。 W. Gray, The Cost of Regulation: OSHA, EPA and the Productivity Slowdown, 77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998 (1987)。
32 有关理论分析可见如,乔治。J.施蒂格勒著,潘振民译,《产业组织与政府管制》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出版,下篇;Stephen Breyer, Regulation and Its Reform, (1982)。
33 对国家干预主义批判最为激烈和全面的哈耶克在立法观上仍采取的是理性主义的方式,主张以无遗漏的规则调整人们的生活,不为自由裁量权留下任何空间。可见,F. A. Hayek, The Road to Serfdom, 54 (1944)。
34 实际上,类似我国《立法法》(草案)这样的从源头上进行详细的立法权限划分的立法在世界上尚无成例,最为接近仅有法国1958年宪法第34条与第37条,而后者也只是原则性地明确了议会的立法权限。
35 在我国传统封建制下,仍存在商品经济的萌芽;在改革开放前,我国广大的农村和城市地区仍保留有简单的物物交换形式的自发市场行为。
36 我国经济学界经常谈论的增量改革方式,实际上就是在传统的体制之外引入市场机制,在变法模式下引入自发制度创新。在成文法剧增的当代西方国家,出现了普通法与立法同时增长的奇特现象,实际上,这种现象代表着变法模式与自发模式的共同作用。可见如,Guido Calabresi, A Common Law for the Age of Statutes (1982)。
37 甚至婚姻关系与家庭关系也曾经需要由“组织”出面解决。
38 例如,在本应由企业自主决定的投资领域,由于害怕出现重复建设的问题,我们长期一直采用政府严格对投资领域进行行业规制的做法,企业的投资行为必须首先得到政府的批准。然而,经济学家的研究发现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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