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以归”?如果我们不希望中国财产权保护体系是一个先天的畸形儿,不希望保护财产权的制度尝试无功而返,我们就应该正本清源。
参考文献:
[1] 这一定义可以说是民法学界关于民法概念的通说,其具体表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最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总则编第2条的规定也与此类似,只是将“公民”换成了“自然人”。
[2] [日]川岛武宜:《所有权的理论》,岩波书店1949年版,第7页。
[3] 这是18世纪中叶的英国首相老威廉。皮特演讲中的内容: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对抗国王的权威。风可以吹进这所房子,雨可以打进这所房子,房子甚至会在风雨中飘摇,但是英王不能踏进这所房子,他的千军万马不敢跨入这间已经损坏了门槛的破房子。参见刘军宁:《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政治理论视野中的财产权与人类文明》,载刘军宁等编:《自由与社群》,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52页。
[4] [美]米尔顿·弗里德曼:《资本主义与自由》,张瑞玉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5—16页。
[5] [美]比尔德:《美国宪法的经济观》,何希齐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30页。
[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16页。
[7] 林来梵:《针对国家享有的财产权》,载孙笑侠等主编:《回归法的形而下》,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59页,第160页。
[8] [日]阪本昌成:《宪法理论》(Ⅲ),成文堂1995年版,第249页。
[9] 参见[英]F.H.劳森等:《财产法》,施天涛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228页,第115页。
[10] 这里的“征用”实际上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泛指国家单方取得公民财产的方式。我们通常将英文中的expropriation翻译为“征用”,实际上,expropriation相当于中文中最广义的“征用”,包括征税、收费等一系列行为。而中文中狭义的“征用”仅指国家有偿取得公民财产的一种方式。参见[美]理查德。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68页以下。
[11] 夏勇先生就认为权利的构成要素包括利益、主张、资格、权能和自由五大要素。参见夏勇:《人权概念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41页以下。
[12] 赵世义:《论宪法财产权的保障与制约》,《法学评论》1999年第3期。
[13] 值得指出的是,由于宪法财产权在宪法中的特殊地位,有的学者对这个概念进行无限扩张,将许多人权的法定形态都解释为财产权。诺齐克为了证明自己最弱意义的国家概念,将公民的一切权利都视为财产权,国家都不得进入。SeeNozickRobert,Anarchy,stateandutopia,Blackwell,oxford,1974,p.158.这个现象说明了财产权在公民人权体系中的特殊地位。但将公民的一切宪法权利都归结为财产权的范畴,容易侵蚀财产权这一概念的精确性,从而降低财产权概念的说明价值。
[14] 梅夏英:《民法上“所有权”概念的两个隐喻及其解读-兼论当代财产权法律体系的构建》,《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2年第1期。
[15] 参见[日]我妻荣:《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王书江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50页以下。
[16] 参见[英]F.H.劳森等:《财产法》,施天涛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228页,第115页。
[17] 比如在奴隶社会,奴隶因为没有取得财产权的资格,所以无法享有民法财产权。
[18] [英]约翰·洛克:《政府论》(下卷),叶启芳等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77页。
[19] 道格拉斯说:“国家的普遍趋势是产生低效率的所有权,从而不能达到持续经济增长。”转引自毛寿龙:《诺斯悖论:国家促进经济增长还是毁灭经济》,http://WWW.jjxj.com.com/news-detail.asp?keyno=1042.
[20] [苏联]托洛茨基:《托洛茨基自传》,石翁等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6年版,第221页。
[21]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8页。
[2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04页。
[23] 刘再复、林岗:《传统与中国人》,安徽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168—169页。
[24]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74页。
[25] 参见林来梵:《论私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法学》1999年第3期。
[26] 参见林来梵:《论私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法学》1999年第3期。
[27] 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就有“《国家赔偿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中的人格权就是人权”的观点,这是作者在中国人民大学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听王利明教授讲座时听到的见解。
[28] 这使人想起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经济法与民法之争。经济法“调整纵横经济关系”的宏大论调包含了将民法和行政法这两个传统的法律部门纳入麾下的意图,然而过于宏大的论调总是难逃失败的厄运。今天的经济法学者已很少有人持此论调。
[29] 林来梵:《针对国家享有的财产权》,载孙笑侠等主编:《回归法的形而下》,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59页,第160页。
[30] 季卫东:《旁观民法典编纂的得与失-兼论宪政与私法秩序的关系》,http://WWW.gongfa.com/jiwdminfadian.htm. 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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