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的税率一旦规定下来,纳税人的财产权都会受到影响-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增加会提高物价,有产者的财产和无产者的财产都会受到影响。较低的税率对所有的人都有利,较高的税率对所有的人都有害。
(四)宪法财产权以所有权为核心,而民法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所有权在民法财产权体系中不占核心地位
宪法财产权是以所有权为核心的,即保护公民个人对自己所有财产的绝对支配性。[13]当然,这个所有权既包括现实的所有权,也包括将来的所有权,即期待的所有权。为什么宪法财产权不包括民法财产权中的债权呢?宪法财产权是一项“消极人权”,是处理国家和公民个人关系的基本范畴,但国家和公民个人不可能发生债的关系。一如我们前面强调的,国家取得财产的方式是征用,而不是契约。如果国家和公民个人发生债的关系(如国库券的买卖),这时公民个人和国家之间的关系就不再是宪法关系,而是民事关系,国家已自行“降格”为民事主体,公民受民法财产权的保护。而宪法财产权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实际上是类似于所有权保护方式的:保护智力成果的所有人对自己智力成果的绝对支配性权利。所谓专利权的强制许可等制度设计不过是国家征用制度的变形。
民法财产权是与人身权对应的概念,所以,所有不属于人身权的民事权利,几乎都可以归结在财产权的范围内。围绕财产,民事主体之间可以发生各种性质的民事关系,因此,民法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财产权是一个复数名词,为一个权利束的组合”。[14]物权界定了财产的归属和占有,债权规定了财产的流动,而知识产权则既有物权的特点,又有债权的特点。
尽管民法财产权的体系排列顺序是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但这并不意味着物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占有特殊的地位-物权的债权化是物权法发展的一个基本趋势。[15]作为典型物权的所有权概念在英美法系里甚至不存在,因为英美法系中财产法律政策总是尽可能地专注于动产权益以使其可在市场上流通,而且“同样的政策已扩展至土地上。”[16]从这个意义上讲,民法关注财产的利用胜过关注财产的“归属”,对债权的关注胜过对物权的关注。
二、宪法财产权和民法财产权的协同
宪法财产权和民法财产权存在着差别,这些差别也使宪法财产权和民法财产权存在协同的可能。
(一)宪法财产权是民法财产权的源头与根基
如果一个公民失去宪法财产权,就不可能有民法财产权-一个没有取得财产资格的人怎么会取得财产呢?[17]宪法财产权和民法财产权从这个角度看,是源与流的关系。
如果国家不具有正当性,财产权问题就无法进入民法的视野。洛克曾经明确指出:“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18]洛克实际上从发生学的角度阐明了国家的最低道德底线:至少要保护公民的财产权。保证国家不逾越这一道德底线的是宪法这一法律形态。
民法财产权的根本目的是通过界定产权使资源的分配方式更加富有效率。但问题是,并不是所有的政府都会支持效率较高的财产权结构。当今制度经济学派理论,尤其是道格拉斯。诺斯的命题告诉我们:一般而言,任何社会的统治集团都有可能为了本身的利益而不惜保留效率较低的所有权结构。[19]如何抑制政府的这种自利冲动?我们又回到了宪法,又回到了宪法财产权。宪法财产权是保障民法财产权高效率的基础,因此,宪法财产权安排实际上大致决定了民法财产权制度安排的效率。
(二)宪法财产权是保护公民私域的第一道栅栏,民法财产权则是保护公民私域的第二道栅栏
宪法财产权侧重于保护寓于财产中的人的主体性,侧重保护寓于财产中的人的私域-相对于政府公共空间的自由空间,本质上是“防御国家”的权利。这样,宪法给财产权设定了第一道保险:将国家这个带有兽性的“利维坦”拒之门外。民法财产权保护的是私域内的关系,避免一个私域对另一个私域的非法介入,同时鼓励私域和私域之间的沟通。因此,民法给财产权设定了第二道保险:将来者不善的私主体也拒之财产权的门外。
宪法财产权实际上是为了保障公民个人的独立人格而设定的公民自由。宪法财产权为人的精神自由提供了可能,当公民个人没有财产权的时候,就只能依赖政府,公民个人私域根本无从谈起。托洛茨基曾经深刻地指出:“在一个政府是惟一雇主的国家里,反抗就等于慢慢饿死。‘不劳动者不得食’这个旧的原则,已由‘不服从者不得食’这个新的原则所替代。”[20]政府如果控制了公民的财产,就意味着遏制了公民的咽喉,公民的生存如果只能乞求政府的善意,自由的私域从何谈起?
如果说宪法财产权划定了公民个人相对于政府的私域的话,那么,民法财产权则划定了一个公民相对于另一个公民的私域,成为保护公民私域的第二道栅栏。尽管民法财产权主张私域和私域的沟通,但这种沟通是以自愿为前提的。
(三)宪法财产权“节流”,民法财产权“开源”,二者共同促进社会财富总量的增加,使人类进入真正的自由王国
宪法对财产权的保护是消极的,防范因国家对公民财产权的侵犯而导致的公民财富总量减少,是节流;民法对财产权的保护是积极的,通过鼓励交易以增加公民财富的总量,是开源。只有“开源”和“节流”的结合,才有可能使社会财富的总量不断增加,从而为摆脱马克思所说的“对人的依赖”和“对物的依赖”奠定基础,进入真正的自由王国。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21]其中的枷锁之一就是人类社会的财富。马克思的自由观总是和财产的占有联系在一起的,人类的自由进程就是一个社会财富总量不断增加的进程。马克思曾经论述了人的自由的三个形态:“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隘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交换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供应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阶段。第二阶段为第三阶段创造条件。”[22]在第一阶段,即人对人的依赖阶段,生产力低下,社会财富匮乏,暴力和强权是不可缺少的手段,其结果是财产集中在极少数人手中,绝大多数人则一贫如洗。拥有财产的极少数人享有自由,而一贫如洗的绝大多数人在暴力和强权下只有依附于他们。在第二阶段,即人对物的依赖阶段,生产力发展了,社会财富增多了,随着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发展,暴力和强权也逐渐减弱了作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物化为商品货币关系。拥有财产的人逐渐增多。没有财产的人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自身的状况,因而产生了“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即人的自由。但是,由于社会财产的占有形式依然是两极分化,没有财产的人虽然摆脱了对人的依赖,却又陷入了对异己的物的依赖之中。第三阶段,即自由个性阶段,生产力高度发达,社会财富极大丰富,人摆脱了对物的依赖关系,真正获得实现自由的可能性。
自由和财富如此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因而只有宪法财产权和民法财产权的协同才有可能使社会财富的总量不断增加。从这个角度看,宪法财产权和民法财产权的协同是人类进入真正自由王国的必经之途。
(四)宪法财产权保护所有公民,民法财产权保护有产者,二者的结合使有产者和无产者都受到财产权的保护
一如我们前面强调的,一个没有财产的人不能享有民法财产权,却可以享受宪法财产权。因此,我们可以说,民法财产权的阳光只能照耀到芸芸众生的一隅-有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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