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真正获得自主权和自律权,向政府代表行业的利益,向成员实施有效的服务与监管,需要更为细致的法律制度的支持与规范。市场的自律者-证券交易所也一样。
七、简短结论
上文是从公法的角度对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建立与发展所作的简要描述。在短短二十年里,通过一个曲折繁复、不断试错的立法过程,我国最具市场化色彩的一个行业监管体系产生了。这个监管体系由专业化水准更高的行业监管者、自治性得到法律确认的行业协会和机构(证券交易所)以及可以监督上市公司依法活动的证券市场中介机构构成。
对此,公法的作用有目共睹。可以说,关于此行业监管体系的公法规范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片速生林,证券管制法治化过程中那些已经克服的问题,比如监管权力分散、规则过于粗放散乱,仍是许多行业管制亟需解决的问题;那些依旧存在的问题,比如审批自由裁量权过大、缺乏程序约束,也是政府管制共同面临的问题;那些适应市场化需要而出现的却需立法进一步规范的问题,比如自律性组织的性质、权力以及权力制约,则是政府管制发展过程中即将面临或必须考虑的问题。本文描述了现行公法体系与政府管制之间相互促进的一面,最主要的,还是通过对照更发达证券市场监管的例证,揭示了公法体系与政府管制之间的诸多罅隙,质疑与批评的笔墨要远远多于肯定与赞赏。不过,更具建设性的意见却需更深入细致的研究了。
注释:
1 上述数据引自周小川2000年12月16日在“中国证券市场十年论坛”上的发言。财经杂志:《风云舒卷:中国证券市场回望》,页4.统计数据截至时间为2000年11月底。
2 前引书,页5.
3 北京电视台《证券无限周刊》栏目组编:《代价:中国股市十年沟沉》,机械工业出版社,2001年,页8-10.该书用简洁的语言描述了深圳市市政府的一次救市活动:当1991年深市处于大熊市之时,深圳市政府连续召集企业开会,寻觅救市,9月筹集2亿资金,秘密救市,终于使深市全面冲出谷底。
4 参见傅红春:《美国联邦政府对股票市场的监督与管理》,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年,页4.
5 监管机构显然意识到了这一点,中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走马上任不久,就发表了极为“市场化”的讲话:“应当本着公平、透明、效率的原则进一步改进市场监管,加强制度法规建设,更多依靠市场来发展。下一步监管部门要克服人为设置的、妨碍市场起作用的种种障碍。在市场化的基础上加强监管,使中国证券市场走向规范。”李幛吉吉:《中国股市发展报告》,世界知识出版社,2001年,页659.
6 黄仁宇:《资本主义与二十一世纪》,三联书店,1997年,页493.
7 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美国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页240-244.
8 作者认为,行政国的兴起,致使宪政死亡:有限政府死亡,非授权原则(nondelegation doctrine)死亡,统一行政体系原则死亡;司法独立死亡;以及分权原则死亡。Gary Lawson, “The Rise and Rise of the Administrative State”,(1994)107, Harvard.Law.Rev……1231.
9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一位英国学者指出:“现在,对于有效的控制行政机关的问题,普通法已经无力提供任何满意地解决途径了。责任正在落在国会的身上,它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履行这一任务。首先是密切关注那些委任给行政机关的权力……其次是控制行政机关行使被授予权力的方式。由于目前的法律体系不能有效地实现这一控制,我们必须产生一个新的法律种类,这就是所谓的行政法。”P.Devlin, ‘The Common Law, Public Policy and the Executive’1956 Current Legal Problems 1, 14-15,转引自Martin Loughlin, Public Law and Political Theory,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2.
10 Peter. H. Schuck: Law and Post-Privatization Regulatory Reform: Perspectives from the U.S. Experience. From http://papers.ssrn.com/paper.taf?abstract_id=191353.
11 Peter. H. Schuck,前引文。
12 财政部1955年颁布了《国家公债债券残破污损兑付处理办法》,1956年国务院《关于新公私合营企业工资改革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却决定改革定股定息的企业工资制度。
13 关于中国早期发行股票的情况,请参见李幛吉吉:《终于成功:中国股市发展报告》,世界知识出版社,2001年,页23-52.
14 参见李幛吉吉:前引书,页63-75.
15 王超:“中国证券监管体制的立法再造”,载吴志攀、白建军(编):《证券市场与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页25.
16 比如1986年福建省制定的《福建省企业股票、债权管理试行办法》还规定了:“符合发行股票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和多种经济形式的联合企业及”三资“企业都可以向社会发行股票。”吉林市、广西省和四川省等地区同时期的股票管理立法,都无此限制性规定。
17 参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试点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0〕37号),1990年12月26日。
18 同时,该规章还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得设立进行股票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和变相的集中交易机构。除上海、深圳两市外,其他地区具备上市条件的股份制企业经国务院股票上市办公会议批准,可到上海、深圳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待异地上市交易管理办法颁布后,按该办法规定执行……股份制企业的宏观管理、股票发行和交易、以及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管理、工商、税务、物资、审计、统计、劳动工资和人事等管理办法,按本办法的配套文件执行。”
19 相应的规定还有:物资部的《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物资供销管理暂行规定》、劳动部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劳动工资管理暂行规定》、审计署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审计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国家人事部和国家体改委颁发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人事管理暂行办法》等。
20 国家体改委制定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对国家参股的股份制企业规定了许多其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不可能享有的自主经营权,包括(1)股份制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自主决定生产经营活动;(2)国家逐步采取国家订货方式来改造和取代指令性计划;(3)股份制企业可以自主决定用工和内部工资分配;(4)在固定资产投资方面,股份制企业拥有相当大的自主决策权,而不再需要国家审批。其他部委的配套规章落实了股份制企业的这些自主权。
21 自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条例的决定》颁布,经济体制改革主要通过国务院及各部委地行政立法来实现的。不可避免地带着强政府的色彩。参见董炯博士论文:“国家、公民与行政法”,第四章社会转型中的行政法律制度。
22 在美国法上,特权是指个人没有事先存在的权利,而从政府方面取得的利益。这种利益出于政府的赐赠,不构成个人的既得权利。政府对于特权可以随时取消,当事人对于特权利益享有的保护,只以创设特权的法律中的规定为限。参见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上),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年,页392.
23 引自国务院1992年12月17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
24 1995年3月,国务院正式批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方案》,确定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副部级事业单位。
25 王超:“中国证券监管体制的立法再造”,载吴志攀、白建军(编):《证券市场与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页27.
26 引自国务院1992年12月17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
27 比如,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上一页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Tag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