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复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54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并非国务院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分为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和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55 参见苏力葛云松等著:《规制与发展-――第三部门的法律环境》,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页97-98.作者提出疑问道:“到底为什么要把这类单位作为‘事业单位’而不是行政机关,是一件令人费解的事情。”
56 比如1997年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确立了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在一定时期内或者永久性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的制度。这一处罚制度,是在创设处罚种类,当然,其合法性是值得质疑的,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和范围之外,规章只能设立三万元以下罚款。
57 《中国证监会三定方案》规定:中国证监会的法律部(首席律师办公室)负责“组织办理涉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和其他诉讼案件。”
58 不过,何谓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公法法理上也不是一个非常明确的概念。因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所有的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出现,可能主要基于确定诉讼主体的需要。参见沈岿:“重构行政主体范式的尝试”,载《法律科学》2000年第6期。该文对“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也提出了疑义。
59 类似于中国证监会的国务院机构有:中国保监会、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国务院部委下属的机构有:
60 沈岿:“重构行政主体范式的尝试”,前引文。
6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与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法。”不过,根据1998年全国人大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国人民银行自身是行政机关,属于国务院的组成部分。
62 Anne M. Khademian: The Sec and Capital Market Regulation, The Politics of Expertise, Pittsburgh and London: University of Pittsburgh Press,1992, pp.37-39.63 《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规定的内部制衡机制包括一系列行政公开制度:规则政策公开、决策公开、财务公开,董事局制度,决策需进行成本效益分析,消费者小组与从业人员小组的监督,金融服务申诉调查机构的监督等;外部制衡机制包括财政部的监督,议会的监督,金融服务与市场裁判所的监督,以及司法机关的监督等。郭洪俊张昕:“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评介(二)”,载《金融法苑》总第四十期,法律出版社,2001年。参见BASIA SPALEK:Policing the U.K. Financial System: the Creation of the `New‘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 and its Approach to Regulation,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the Sociology of Law 2001, 29, p.75^87.
64 Anne M. Khademian: The Sec and Capital Market Regulation, The Politics of Expertise,前引书,页12.
65 符启林主编:《中国证券交易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页419-420.
66 James D. Cox etc.: Securities Regulation, Aspen Law & Bussness, 1997, p.18-19.67 有学者认为:“依据法律规定授予给社会公共组织的权力并不一定都是属于国家的权力,其中有部分职能从理论上讲就应该由社会组织自主享有的。国家法律对这些权力进行规定只是意味着对社会组织享有这些自主权的认可和保护。”参见:黎军:《行业组织的行政法研究》(博士论文,北京大学,2000年)。
68 比如《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证监会可授权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地方证券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办理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有关工作。”
69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70 2001年4月,证监会对PT水仙(600833)了退市令,PT水仙的九位股东认为证监会与上交所的规则相互矛盾,致使其承担了不必要的风险,故以证监会与上交所为被告,向上海市第一中院提起诉讼,后被驳回。
71 对管制关系的精辟分析,参见von Christoph Engel:A Constitutional Framework for Private Governance,Max-Planck-Projektgruppe Preprint No. 2001/4.
72 1992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了企业具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等十四项自主经营权。1989年《行政诉讼法》则规定了行政机关侵犯企业自主经营权的救济途径。尽管,上述条例的规定也存在许多含糊不清的地方,却为国营企业转轨、走市场化之路,铺平了道路。
73 最近的一个例子是,“原国家纺织工业局改为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后,今年4月,帮助下属中国服装协会,把原经贸部发文,主办‘中国国际服装服饰博览会’已达10年的两家单位举办2002年博览会的批件收了回去,引起企业的不满。”参见《人民日报》(2001年05月29日第五版)以及《21世纪经济报道》2001.05.21.
74 1986年英国的《金融服务法》引入的创新之一是将伦敦证券交易所稳固地置入一个正规化的管理体系之中。布莱恩柴芬斯:《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林华伟魏昊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页409.
75 T. Peter Lee: “The emergence of a moral code of practice: the case of the Takeover Panel”, from Alain Jeunemaitre ed. Financial Markets Regulation: A Practitioner‘s Perspective. Macmillan Press Ltd., 1997.被告收购委员会(Takeover Panel)是一个没有任何直接法定基础的“自我管制”(self-regulation)组织,但法院认为,该组织受法定权力的支持,在公共领域运行,执行的是收购法(Takeover Code)所规定的公法职能,因此,利害关系人可以就该组织的决定向法院寻求司法审查。 上一页 [5] [6] [7] [8] [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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