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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纠纷解决之考察——以上马岙村调查为佐证资料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31:07   点击数:[]    

,也不再像以前那样实行直接控制,其“势力”逐渐在退出乡村地区。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共产党在乡村地位的权威地位,就目前来说,仍然是其他团体或阶层无替代的。

  某种势力的减退,必然会有另外的势力代之而起。据部分社会学家及人类学家的分析,目前在乡村地区,家族权威有抬头的倾向,而且新的权威也在形成。在乡村地区,那些在早些时候为了谋生而外出打工的人,如今已成为了新的权威。这些人在外面往往开着自己的一个小工厂,每年都会从村里带一部分年轻人跟他们一起出去干活,解决了村里的大部分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这些人在外面往往见过一定世面,而且各方面的交际关系都处理得很圆滑。在村里人眼里,这帮人是非常值得尊敬的。他们的话有时候比村长的话还有效。

  如今,乡村地区的权威已经呈现多元化的状态。各种权威之间的影响力也使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笔者认为,这对纠纷解决在途径选择上可能会更加多样化,但是另外一方面这对纠纷的合理解决也提出了新的挑战。当事者对权威信仰的不一,使双方合意的达成更是难上加难。

  五、变动因素

  自50年代以后,随着国家政权对于社会生活的全面控制的确立以及社会生活(尤其是其中的社会和经济制度)面貌的改变,先前,曾经对当事者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有重要影响的因素不断变化着。一些传统因素 的影响力在不断减弱或以另外一种方式在起影响作用。

  在对新近的纠纷解决过程的考察过程中,发现有一种明显的趋势是当事者受“身份”(或曰关系)的影响在减少,当事者不断注重自己的平等地位,换言之,可谓是当事者对“契约关系”的重视。要知道,当事者契约意识的提高,即对“契约关系”的关注程度的提高,是有相当重要意义的。

  “关注我们所处的时代,能一见而立即同意接受的一般命题是这样一个说法,即我们今日的社会和以前历代社会之间所存在的主要不同点,乃在于契约在社会中所占范围的大小”。 这是19世纪英国法律史大师梅因在其名著《古代法》中的一句话。另外,他还指出:“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有一点是一致的,在运动发展的进程中其特点是家族依附的逐步小面以及代之而起的个人义务的增长。…用以逐步代替源自‘家族’各种权利义务上的那种相互关系形式的…关系就是‘契约’。……可以说,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尽管梅因的上述话是针对西方社会而提出的,而且,中国古代社会的身份制度和观念无论在范围还是在表现形式方面,都有自己的特点。这主要是由于古代中国与古代希腊、罗马属于大不相同的文化类型。而且就梅因所提出公式而论,直到19世纪末叶以前,早已在古罗马开始并几乎完成的过程也未在中国发生。虽然如此,社会以家族为单位,法律以身份为核心,这一特点不仅为古代中国所有,而且在古代东方特有的文化氛围之中,标线得尤为充分、彻底。

  由“身份到契约”这一过程确实是在慢慢发生。这不仅仅是因为乡村地区的个人对“契约关系”的重视程度的提高,相互间的契约数量的逐渐增多,关键还在于其他相关因素的变迁。诸如前面所提及的社会结构、家庭结构、人口流向、职业分层等发生的巨大变化。传统主义的束缚在不断被冲破。马克斯?韦伯在其《儒教与道教》一书中,考察了与西方资本主义兴起过程中诸重要社会要素相对应的部分:货币制度、城市行会、官僚制度、国家形态、社会结构、氏族、法律等, 他的结论是“在中国,缺乏资本主义经营的法律形式与社会学基础。” 而如今,这些相关因素都在发生相应的变化。这是一个“一种基于合意的法律上平权关系” 逐渐构成社会普遍状态的过程。

  六、结语

  各种类型的人类纠纷解决过程都是一个复杂的系统,试图对如此众多的系统进行整体的、宏观的研究,不仅研究其内部结构及其相互关系,而且研究其与外部环境的相互作用与相互关系,这需要做艰巨繁重的资料收集及其综合、分析、归纳、演绎工作,这需要深厚的理论功底和扎实的宏观把握与逻辑思维能力。 但笔者仅是个法学初学者,学植未深,对乡村纠纷解决的考察恐难以做到全面、细致地分析。在此,不敢大声宣布发现了什么抑或证明了什么。但经此考察,深觉乡村解决过程之复杂。此过程实为笔者先前所未曾料及。这正如美国一位大法官所言:“当你对法律知道得越多越深,你就越会觉得眼前是一片漆黑”。

  笔者在此仅是提倡在对乡村纠纷解决方面进行研究时,可以尝试从以中国乡村地区的特殊的“差序格局”为基础的纠纷类型出发。在对纠纷解决过程进行分析时,要注重以个人为出发点、立足点,避免简单的拘泥于从“制度层面”来分析。这是值得尝试的方法论。

  据笔者对乡村纠纷解决过程粗浅的分析,发现“与当事者关系的亲疏”、“面子”、“公众舆论”、“第三者权威”等因素对当事者在纠纷过程中会采取何种行为有着极大的影响。虽然,这些因素多带有传统性,但是,“文化可以穿越政治体制,而有自己的生命力”。这些传统因素的影响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作用。更大的可能性是,这些因素在以另外的形式在对当事者起影响作用。

  然而,毕竟社会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中国乡村地区的社会结构、家庭结构、人口结构、职业分层、权威归属等都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因而,一个很明显的趋势是,传统因素的影响力日渐式微,而新的影响因素-契约意识-的影响力在日渐扩大。商业社会的以契约形式为依据的社会关系正逐步取代了身份社会以血缘为基础的社会关系。地方封闭逐渐被打破。

  笔者认为,这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当然这个结论还有待进一步论证。但是值得注意的一点就是,这一过程不可盲目,不可操之过急。可能有些人会认为只要给村民灌输大量法律知识就可以了。殊不知,即使你在法律上有充分的知识优势,在纠纷解决的作用上说不定还不及村中的一位长老。纠纷解决不仅涉及成本计算,对目前的农村来说,更多的还是人情。所以,注重对传统因素的利用,实际上是乡村社会的需要,而并不是意味着落后。就像中国古代法律民刑不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古代的法制落后,那只是因为在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社会中,法律关系比较简单,没有区分刑法和民法的社会需求。

  一个趋势是我们所应该明白的,随着改革的深入,中国农村的经济社会状况也将发生重大的变化,乡土中国缓慢但又是确定地走向了现代,但是不能过分强调这种走向现代化步伐的缓慢性和进行性,不可因此盲目乐观。应该认识到现代化,是传统势力与新生改革势力的艰难联盟。 如若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传统因素(传统势力),与新生因素的关系,必然会使现代社会的产生过程变得更加缓慢。“未来的陷阱不是过去,而是对过去的不屑一顾。”

  参考文献

  1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修订版),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674页。

  2 [日]鹏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第27页

  3 [日]鹏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第28页。

  4 [日]鹏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第29页。

  5 [日]鹏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第29页。

  6 [美]吉尔伯特·罗兹曼主编:《中国的现代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比较现代化”课题组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

  7 [美]吉尔伯特·罗兹曼主编:《中国的现代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比较现代化”课题组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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