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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纠纷解决之考察——以上马岙村调查为佐证资料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31:07   点击数:[]    

的分析。研究焦点只有像这样从作为社会规范体系的制度移向个人的行动层次的社会过程,才有可能对纠纷解决过程再不失去其丰富多彩的内涵的前提下进行分析。

  据一位在研究法制史方面颇有造诣的日本学者的介绍, 80年代以来,出现了一种以当时人们的观念世界作为分析社会结构的中心的所谓现象法学方法或主观主义方法。寺田浩明对“业、”典卖“、”租佃“、”包“、”顾“等一系列清代流行的基本概念的研究,草野靖所说:”讨论中国租佃关系的结构意味着把租佃关系内在的种种重要范畴抽象出来并弄清它们之间的结构。立足于西欧社会土地关系的各种范畴来讨论中国的有关租佃关系的种种现象中找到与西欧翔实的东西再按西欧土地关系的框架加以排列而已。“

  尽管笔者对现象学方法和主观主义方法,不尽了解。但这向我们传递的信息是可以领悟的,即注重个人因素,强调当时人们的认识,或主观状况,实与鹏濑所主张之方法有异曲同工之妙。

  纠纷解决过程的实证研究,其默示的理论前提“现实中使审判制度运作的都是活生生的个人”这一自现实主义法学以来已成为常识的命题。 不过,为了进一步推进关于纠纷解决过程的实证研究,必须更加自觉地把握这种观念。而且还有必要把政治学、人类学、社会学、社会心理学等社会科学,为了分析过程而精心构成的分析工具积极的倒入纠纷解决过程的研究领域。为此,在行文之中,笔者会借鉴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希望能对本身就是纠纷解决过程做到稍微多角度的分析。

  (四)、研究材料基础

  本文的材料基础主要是笔者对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泗洲头镇上马岙村 所作的一些调查,包括:纠纷解决过程的调查、人口流向、职业分层等等。另外还有上马岙村村委提供的一些资料。当然,更多的资料可能是其他学者的相关研究资料或成果。

  有学者按照受现代文明和商品经济的影响程度,将中国乡村社会分为三种: 一是富裕型乡村社会。这样的乡村多数处于城郊或城镇,有各种发展的便利优势。二是转化型乡村社会,即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还不高。但已受到了商品经济为标志的现代文明的冲击的乡村。三是封闭型乡村社会,即仍然保留着原来的生产、生活方式,带有“乡土社会”的大部分特征。本文的分析主要针对的是第二种类型,即转化型乡村社会。因为转化型的乡村社会正好能体现出“新旧势力”的碰撞与交融。其对于乡村地区法制建设的参考价值,是不言而喻的。上马岙村在浙江农村中就属于转化型农村的典型之一。本文就是以上马岙村为个案基础,来分析讨论转化型乡村社会中的纠纷解决(分析结果并不当然代表全中国的乡村社会)。

  二、分析框架

  纠纷解决过程的分析意味着研究焦点集中于现实中卷入纠纷的个人身上,主要探究规定他们进行行为选择的各种因素。为此,必须仔细观察不同的个人在这一过程的行动以及他们置身于其中的社会状况,收集有关资料。但是,过程分析并不是毫无计划的收集涉及纠纷的一切个人的有关情况,在这里,作为科学研究一般使用的方法,根据某些问题意识和一定理论假定有选择的确定对象是不可避免的程序。而且对于所取得的资料,在最终作为有意义的指示固定下来之前,还有必要对照即存的可靠知识和自己的理论框架进行加工整理。

  本文将以对乡村地区的纠纷类型的分析为基础,然后以列举纠纷解决过程当中对当事者产生影响各种因素的方式来分析纠纷解决过程。

  笔者最初的设想是以鹏濑孝雄所提出的类型轴, 即一条抽按纠纷是由当事者之间自由的“合意”还是由第三者有拘束力的“决定”来解决而描出;第二条基轴则表示纠纷解决的内容(合意或决定内容)是否实现为规范所规制这一区别。把这两条轴组合起来,就可以构成显示纠纷解决过程类型的下列坐标图:

  决定性

  合意性

  但是经过对上马岙村系列纠纷的调查后,笔者发现由于中国乡村地区所特有的各种因素的存在,致使具体的纠纷解决过程并不能完全(虽然有一部分是可以)在坐标上找到恰当的位置。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笔者感到以此坐标来分析中国乡村地区的纠纷并不能完全、真正的反映、体现解决过程中影响个人的种种因素。这主要是由于该坐标是鹏濑对法制化社会当中的各式纠纷所提出的分析模式,而中国乡村地区仍然保留着一些“自身”的东西,在影响着纠纷解决过程中的个人。

  三、纠纷类型

  以纠纷为对象,依不同的标准,会有不同的区分结果。按具体的法律部门来划分,纠纷可以分为民事纠纷、刑事纠纷、行政纠纷等。对于民事纠纷,再具体些,还可以分为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按照纠纷的发生时间、地点,纠纷的主体等都可以进行具体划分。但是,必须注意的是,任何一种类型划分,都没有正确和错误之别,而只是其区分实益、有效程度不同,即在多大程度上能解释现有的事实及富有成效的引发新的信息。

  考虑到中国乡村地区纠纷的特点,如若以法律部门的标准来划分,其实益不大。因为这样划分,是以法制化社会中的法律关系为考虑基础,而且这些法律关系的概念基础都是来源于西方法律文化。以此标准来划分,实难真正体现、或反映乡村地区的法律关系的本质内容。

  根据一位社会学家的说法,中国社会结构所呈现的是一种“差序格局”,它是以“己”为中心,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不像团体中的分子一般大家立在一个平面上的,而是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 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纹所推及就发生联系。而这圈子“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 在差序格局中,社会关系是逐渐从一个一个人推出去的,是私人联系的增加,社会范围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 换句话说,中国社会里没有群、己(社会和个人)的明确界限,因此也缺乏建立在此基础上的普遍性道德。一切都要站在“己”的中心位置上去度量,道德(更确切地说是有效之行为规范)的范围可大可小。

  虽然,这位社会学家(费孝通)口中的社会关系主要是针对中国传统社会中的乡土社会而言,但是笔者坚信,政治体制的鸿沟是无法完全切断文化的沿承性的。而且,就笔者感言,当前的大部分乡村地区仍然保留着传统乡土社会的大部分特质。

  据此,笔者将尝试从特殊主义结构(或曰“差序格局”)出发,以个人为中心,依另外一方当事者,即发生纠纷的相对人,与个人的关系的亲疏进行区分。主要分为家庭纠纷、族内纠纷、村内纠纷、村外纠纷等。另外一点,社会学家发现,儒家社会理论没有为个体提供一种普遍主义理论取向的伦理,根据这种理论,人乃是“关系的存在”,陌生人作为一个角色范畴很难被置于儒家伦理的任何一“伦”中,结果是中国人通过建构关系来实现其社会交往。 可能,邻里关系就是如此建构而来。当然,在一定程度上,邻里关系与族内关系、村内关系存在交叉。可由于其特殊的地理意义,使其与其他关系又有细微的差异。

  另外在村调查过程中,笔者强烈感到由于被调查者年龄层次的不同,被调查者对纠纷解决的态度、处理方式、考量因素等的认识和态度上有较大不同。当然,不同是必然的,只是这种不同的背后,蕴含着较大的伦理取向的变迁。其基本的年龄分界线是40岁上下。这点仅在此提及而已。

  四、纠纷解决过程分析

  如前文所述,纠纷解决过程的分析意味着研究焦点集中于现实中卷入纠纷的个人身上,主要探究影响他们进行行为选择的各种因素。根据笔者对上马岙村所发生纠纷的考察,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影响当事者的因素颇多。笔者将会以举例方式进行讨论,好处是比较灵活,可以随时转换题目。以这种方法来展示纠纷解决的丰富性与复杂性是适宜的,尽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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