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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纠纷解决之考察——以上马岙村调查为佐证资料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31:07   点击数:[]    

任一纠纷解决过程本身都是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而不取决于某一单一要素,不管这种要素是主观的还是可观的。问题是,面面俱到的列举容易由于浮乏,而不能够深入到纠纷解决过程之中,并揭示出这些因素之间的相互关联。为此,笔者希望能够通过进一步的讨论来避免。主要因素有:

  1、与当事者关系的亲疏

  人一生下来,便有与他相关系之人(父母、兄弟等),人生且将始终在与人相关系中而生活(不能离社会),如此则知,人生实存于各种关系之上。 每个人对于其四面八方的伦理关系,各负有其相当义务;同时,其四面八方与他有伦理关系之人,亦各对他负有义务。全社会之人,不期而辗转互相联锁起来,无形中成为一种组织。 虽然此种“组织”于当前城市地区而言,已然弱化。但是于当前的乡村地区而言,此种“组织”仍然有其强大的生命力。

  一旦发生纠纷,当事者就会将对方当事者进行关系定位,以确定其亲疏远近。关系亲疏程度的差异,将可能对当事者在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上有重大影响。以乡村地区的借贷纠纷为例,如若借用人系属贷与人的亲属范畴,则其解决可能会较为隐蔽多为私下由双方协商处理,大多数情况下,会延长还款期限,或者减少所应还款的数额,抑或免除。如若借用人系属村外的人,且关系并不密切,当初借钱给人也是碍于中间人的面子或看重高利率,则极有可能在催讨不成的情况下,诉之于法院或出钱找民间讨债人帮忙。在调解部分纠纷时,如能恰当利用当事人间的关系,往往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2、面子

  一般所谓“面子”似乎是一种普遍的社会心理现象,但是西方著作家在与中国人发生接触之后,他们见到的“面子”及其对中国人的意义,在他们几乎是全然陌生的事物。

  十九世纪的美国传教士Arthur Henderson Smith,写道“在西洋人看来,中国人的脸皮便好比南太平洋里海岛上的土人的种种禁忌,怪可怕,怪有劲,但是不可捉摸,没有规矩,……在中国乡间,邻居是时常吵架的,吵架不能没有和事佬,而和事佬最大的任务便是研究出一个脸皮的均势的新局面。”

  在后来的研究中,中国人的“面子”观念受到更细致地分析,并被置于具体的村社背景下观察和说明。胡先缙首先将面和脸分别为二,指出前者主要是外在的,与社会身份、地位、声望相连,后者偏重于内,实际为一种道德性的观念。 另一位人类学家MartinC.Yang认为,“面子实为个人之心理的满足,他人所给予之社会尊敬。”

  纠纷发生后,当事者会非常注重面子。面子对当事者的影响,有时会出乎纠纷外的人们的想法。有些纠纷的裁判,可能在实体法上是公平合理的。但是获得有利判决的当事者就有可能认为自己丢了面子,会继续上诉或寻求其他途径来挽回自己的面子。对这种特殊心理的考虑,是恰当解决乡村纠纷的重要方面之一。

  3、利益

  自私自利,被公认为是中国民族品性的重要特点。 当然,这种说法并没有任何褒贬之意,只是站在价值中立的立场上来讲。人是具有理性的,农民也不例外,在乡村纠纷的各种解决方式的选择中,当事人往往有着其特有的理性标准。即当事人不仅要考虑在双方的利益博弈中自己所能获得的汇报,而且还要综合考虑得到这种回报所要付出的代价和成本,每个人都尽量使自己所能获得的报酬高于自己所付出的成本,或起码使其相当,如果自己所能获得的报酬小于成本的话,当事人就会作出舍此而取彼的选择。

  利益的冲突,往往是纠纷发生的根源。因而,当事者对纠纷当中所涉及的利益的重视程度就可想而知了。

  4、第三者的权威性

  此处的“第三者”主要指当事者间的调解人或中间人(包括村干部、村长老、村庙等)。从更广义上来讲,也包括司法机关。当然此因素也只有存在第三者时才会有影响价值。第三者的主要价值就在于给当事者提供解决纠纷的意见,从中斡旋。而当事者是否遵从第三者的解决方案,就与第三者的权威性有较大的联系。有研究表明, 即使在很小的事情上,人们更倾向于穿制服的人,胜过穿普通衣服的人。在一项研究中,一名骑摩托车者(实际上为实验者所假扮)因停车超时向过路行人索要零钱。当实验者身穿制服时,行人更容易遵从他的要求,身穿普通服装、职业装或商人打扮实则不然。因此,权威的外表-在此试验中是足以支付为象征的-能赋予一项要求以法制力,从而产生高顺从率。

  倘若第三者有足够的权威性,那么纠纷的解决可能就会容易多,因为当事者对第三者的意见就会有很强的认同感,自己就会很好地接受第三者提出的解决方案。但是乡村社会的权威归属的不断变化,是个令人忧虑的问题。

  5、公众舆论

  著名人类学家MartinC.Yang 在其对山东地方一个村庄的田野考察中仔细考察了社会控制过程中的公众舆论的重要性。他注意到“社会控制乃是村庄事务,其主要手段是公众舆论。倘若一个人的行为受到大多数村民的赞许,则他处处获得荣誉和尊重。因此,非议成为强有力的制约。” 当事者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会不自觉地考虑别人的看法。可能他的某些行为从“官方法律”的角度来看是合法而且合理的,但若得不到村民的认可,受到非议,那么在一般情况下,他会收敛自己的行为。在一个具有众多共同性的生活社区内,公众舆论的力量,往往成为规范个人行为的主要力量。

  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来看,“面子”、“公众舆论”、“第三者”等因素之所以对当事人产生影响,主要是由于人类的从众性。从众(conformty),由个人或一个团体的真实的或是臆想的压力所引起的人的行为或观念的变化。 人们选择从众,主要一是为了想不犯错误,力求正确;二是想通过遵照团体里其他成员的期望去行事以博得别人的欢心。 从众,是人作为社会性动物的自然选择,没有什么可以责备的。只是由于文化、地理等环境因素的影响,会使从众性的表现和程度有所不同而已。在目前的乡村地区,个人的从众性,是非常明显的,这主要是由于乡村地区特殊的社会关系结构。

  除了以上所列举的因素外,当然还有其他因素的存在。笔者并无排除其他因素之意。而且以上所列举的因素,相互间不乏交融之处,其界限也并非特别明朗,难以精确划分,只能进行相对的描述。但是有一点是要注意的,以上所列举的因素是对众多纠纷进行系统考察,概括总结而来,并非任一纠纷解决过程中都会同时受到上述因素的影响。

  另外一方面,根据美国的社会学者苏珊?菲斯克和谢利?泰勒的研究,人类是认知的吝啬鬼(cognitive misers),也就是说,我们总是在竭力节省认知的能量。 考虑到我们有限的信息加工能力,我们总是试图采用简化复杂问题的战略。我们可以用下述方式实现这个目的:(1)通过忽视一部分信息以减少我们的认知负担;(2)过度使用其他信息以避免寻求更多的信息;(3)接受一个不尽完美的选择,因为这已经足够好了。 因此,当事者在纠纷解决过程中,能够完全考虑上述各种因素的可能性较小。鉴于“人类认知的保守性” ,倘若各个因素之间存在一定冲突,就会对其进行抉择。当然,其抉择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各个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但仍不乏存在部分当事者为了眼前的物质利益,而一意孤行的情况,即某一因素的影响力起决定作用,完全排除它因素的影响的情况。

  总体来讲,大多数个人遇到纠纷时,首先会对对方当事者进行关系定位,以界定其与自己的亲疏远近,然后以自己的基本利益为出发点,寻求舆论的支持,保护自己的面子,保持着对纠纷的合理解决的期待而做出最佳选择。 而其实际的具体的解决过程如何,也就看具体的各个影响因素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了。这与当事者的个人因素息息相关,但是与其基础,即社会状况的变迁程度若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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