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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宪法监督冲突述评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29:37   点击数:[]    

共体法院的关系是一 种“合作关系”,欧共体法院负起整个共同体范围内具体的基本权利保护责任,联邦宪法法院就可以集中致力于对不可转让的基本权利标准的总体保障了。[60]1993年,联邦宪法法院在其马约判决中又强调指 出:它将继续对下述情况进行审查,即欧洲的法律行为是否局限在欧洲层次应有的职权 范围以内。[61] 欧洲地区宪法法院欧洲化、欧洲层次和成员国层次宪法法院之间的关系等,是值得认真研究的大题目。对欧洲法院推动欧洲一体化进程愈来愈大的客观作用,德国公众和联 邦宪法法院的认识相当滞后,直到1992/1993年围绕马约进行辩论时情况才有改观。

  从总体上看,欧洲宪法法院的发展没有也不可能取代各个民族国家宪法法院的存在,后者的职能将继续得以保留和扩展。然而,民族国家宪法法院已经不能仅仅局限于本国内部 法治建设,而是必须将视角转向欧洲,参与全欧洲宪法秩序的整体塑造。[62]这是新世纪向欧洲各国宪法法院提出的新任 务和新挑战。 尽管欧洲化的发展趋势将会淡化德国的宪法监督冲突问题,但德国国内仍要认真对待这一问题,因为它涉及联邦议院立法权和联邦宪法法院司法权这两大宪法机构之间的敏 感关系。德国资深国家和行政法教授、曾任统一前柏林司法和联邦事务部长以及联邦国 防部长的鲁佩特·绍尔茨(Rupert Scholz)认为:联邦议院和联邦宪法法院这两大国家 权力的功效(Funktionstuechtigkeit),对民主的从而也必须分权制衡的法治国家来说至关重要,它们应该相互尊重、平等负责地行使各自权力;立法权要专事立法,司法权 应专事司法,这一点联邦宪法法院要特别注意;基本法的法治国家不是司法至上国家; 如若出现偏差,应予尽快矫正,相信已走过50年辉煌历程的联邦宪法法院是有能力这样 做的。[63] 看来,德国的宪法监督冲突问题会得到有效的控制。

  「注释」

  [1]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所 在地。德国统一以后,其它四大宪法机构联邦议院、联邦参议院、联邦总统、联邦总理 都搬到柏林,只有联邦宪法法院滞留原地。

  [2] 德国联邦议院议长沃尔夫冈·蒂尔 泽(Wolfgang Thierse)、德国联邦参议院议长库尔特·贝克(Kurt Beck)、德国联邦总 统约翰内斯·劳(JohannesRau)、德国联邦总理盖哈德·施罗德(Gerhard Schroeder)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院长于塔·琳巴赫(Jutta Limbach)。

  [3] Das Parla ment 5./12.Oktober 2001,S.2.

  [4] 参见甘超英“德国宪法监督制度(上)”,载于《议会研究》(41),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2001年11月20日,第1页。

  [5] 参见甘超英“德国宪法监督制度(下)”,载于《议会研究》(43),全国人大常委会 办公厅研究室2001年11月20日,第1页。

  [6] Rupert Scholz“Fuenfzig Jahre Bun desverfassungsgericht”,in:AusPolitik und Zeitgeschichte B 37-38/2001,S.13 -14 und Das Parlament5./12.Oktober 2001,S.2.

  [7] 转引自Scholz,Rupert Scholz“Fuenfzig Jahre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in:Aus Politik und Zeitgeschichte B 37-38/2001, S.13-1 4und Das Parlament 5./12.Oktober 2001,S.2,第14页。

  [8] 连玉如:《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外交 政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207-211页。

  [9] Rupert Scholz,Rupert Scholz“Fuenfzig Jahre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in:Aus Politik und Zeitgeschichte B 37-38/2001,S.13-14und Das Parlament 5./12.Oktober2001,S.2.第13-14页和Das Parlament 5./12.Okt ober2001,S.2.

  [10] 参见Scholz,RupertScholz“Fuenfzig Jahre Bundesve rfassungsgericht”,in:Aus Politik und ZeitgeschichteB 37-38/2001,S.13-14 un d Das Parlament 5./12.Oktober 2001,S.2.第14页。

  [11] Das Parlament 5./12.Oktober 2001,S.2.

  [12] Das Parlament 5./12.Oktober 200 1,S.2.

  [13] 在20世纪下半叶,宪法法院在全球范围获得出人意料的顺利扩展。1945年以 前,只在美国、瑞士、奥地利和爱尔兰4个国家拥有规模不等的宪法法院;1945年以后 ,宪法法院开始在全球大发展,一直持续到今天。一般认为在世界范围,对宪法法院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美国型统一模式和奥、德型独立模式。美国联邦最高法院S.C.(Supreme Court)的特点是:具有宪法法院的功能,但却没有一个宪法法院独立存在的机构形式,即将最高法院的功能与宪法法院的功能统一在一个法院之中(Einheitsmodell),属 于这种类型的国家有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印度等大多数英联邦国家,还有爱尔兰、瑞士、斯堪的那维亚国家以及多数南美洲国家。奥地利宪法法院和德国联邦宪法法 院构成宪法法院机构独立的模式(OesterreichischdeutschesModell)。欧洲在过去几 年中显然是这种独立模式占上风,属此模式的国家有比利时、法国、希腊、意大利、列支敦士登、西班牙、波兰、葡萄牙、土耳其、匈牙利、捷克和俄罗斯。详见RainerWah l,Das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 im europaeischen und internationalenUmfeld,i n:Aus Politik und Zeitgeschichte B37-38/2001.S.45-47.

  [14] Das Parlament, 同注3.

  [15] 也是在全世 界最为人知晓的德国机构。参见法国著名学者Michel Fromont,Das Bundesverfassungs gericht aus franzoesischerSicht,in:Die Oeffentlihe Verwaltung,1999,S.493.

  [16] 这是法国著名学者AlfredGrosser的评 价,参见Stephan Detjen,Das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 zwischen Recht und Politik,in:Aus Politik und Zeitgeschichte,B37-38/2001,S.4.

  [17] 1848年5月18日,全德国民议会在莱茵河畔法兰克福城的圣保罗教堂开幕(史称法兰克福议会),是第一个全德国民代议机构。1849年3月28 日,议会经过长期辩论通过了帝国宪法,又称圣保罗宪法。

  [18] Rupert Scholz,同第25页注①,第7页。

  [19] 参见甘超英 [1],(41)(上),这里法国著名学者Alfred Gr osser的评价,参见Stephan Detjen,Das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 zwischen Rechtund Politik,in:Aus Politik undZeitgeschichte,B37-38/2001,S.第3-5页。

  [20] Das Parlament,Das Parlament,同第24页注③。

  [21]对这种民主制孕育了独裁制的现象,各国学者都进行了深入探究。[1]甘超英的归纳比较全 面,如民主的误区、几大宪法机构之间权力关系的失衡等,同第24页注④,第7-9页。

  [22] Rupert Scholz, 同第25页注①,第6页。

  [23] 譬如西班 牙人普遍认为:德国基本法是对西班牙1978年宪法影响最大的外国宪法;除了欧洲人权 法院,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司法实践,是西班牙宪法法院最为重视的。详见RainerWah l,本文第3页注①,第46页,Anmerkungen 10 und 11 und S.51.

  [24] Das Parlament,同注3.

  [25] Rainer Wa hl,譬如西班牙人普遍认为:德国基本法是对西班牙1978年宪法影响最大的外国宪法; 除了欧洲人权法院,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司法实践,是西班牙宪法法院最为重视的。详 见Rainer Wahl,本文第3页注①,第46页,Anmerkungen10 und 11 und S.51.S.47,A nmerkung 22.

  [26] Rainer Wahl,譬如西班牙人普遍 认为:德国基本法是对西班牙1978年宪法影响最大的外国宪法;除了欧洲人权法院,德 国联邦宪法法院的司法实践,是西班牙宪法法院最为重视的。详见Rainer Wahl,本文 第3页注①,第46页,Anmerkungen10 und 11 und S.51.S.47,Anmerkung 23.

  [27] 详见 [1]甘超英,(43)同第24页注④ ,第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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