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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略论      ★★★ 【字体: 】  
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略论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28:57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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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学家眼中只有法理没有法律,在执法者手中只有法律没有法理,普法者的使命是将法律交给人民,惠泽众生。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有力地推动了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经过多年的努力,我省在依法治省的道路上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迈出了坚实的步伐,取得了丰硕成果,一个崇尚法治的社会氛围正在逐步形成。

  安徽是农业大省,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70%,农村的重要地位自不待言。安徽还是全国粮、油、棉生产基地等农产品产量最多的省区之一,是全国重要的粮、油、棉生产基地。我省农村的经济在很大程度上促进或制约着全省经济的发展,农村的安定也决定了全省社会的稳定发展。从未来发展看,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最繁重、最艰巨的任务也在农村。回顾我省法治建设的进程,我们深深感到,推进法治建设的重点和难点同样在农村,要想在农村形成一种法律理念,显得任重而道远。农村基层的民主法制建设,关系到依法治省的成败,关系到全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所以,在推进依法治省的过程中,应特别注重农村的民主和法治建设问题。这里我们且对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的有关问题作些许思考,试阐述如下。

  一、我省农村法治建设现状的分析

  多年来,我省农村基层经过持续深入开展普法教育,法治观念逐渐深入人心,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纷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正在成为更多农民的首选,农村的民主法制建设有了长足的发展,正在向建设较高层次提升。但在一些地方,受自然经济长期形成的传统观念影响,法制建设相对滞后,农民的法治观念依然比较淡漠,法律在调整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社会法治化的程度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一)农村基层村民自治的进步轨迹

  为适应农村改革的需要,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就撤消了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建立了基层政权组织—乡镇人民政府。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建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即以宪法方式确立了基层自治制度。这在我国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1988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此后全国各地陆续建立村民委员会,开展村民自治活动。经过10年试行探索,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从此村民自治开始步入规范化和不断发展完善的轨道。据民政部门介绍,1998年以前多数地方曾先后产生了三届村民委员会,虽然从总体上讲也是一届比一届有进步,但仍然是初步的、不规范的,开始时村委会成员特别是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实际上多为乡镇领导指定,村委会成员的选举经历了由户代表选举、村民代表选举到村民选举的过程。直到1999年和2002年第四届、第五届村委会,才真正从乡镇政权体系中独立出来,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据统计,在2002年全国第五届村委会选举时,在农村人口大量流动的情况下,选民参选率仍达到80%以上,这是非常了不起的,其意义重大而深远。安徽省是较早全面开展村民自治的省份之一,据省民政部门介绍,在第四届村委会选举时,选民的参选率为85%.第五届村委会选举,参选率达到88.9%.在省社科院政法所直接调查的4个县,第五届村委会选举的参选率繁昌县为86.3%,铜陵县为94.2%,五河县为90.2%,泗县为96%,平均为91.6%.村委会成员,村委会主任、副主任绝大多数都由选民自主直接(海选)选举产生,大大提高了村民对村委会成员的信任程度,激发了农民积极主动参与村民自治的热情。

  村民自治主要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途径实现。由村民直接民主选举村委会成员是基层政治民主的体现,是实现村民共同心愿的基础和关键。因而村委会的选举,成为当前村民最关心的一件大事,选举前参照选举基层人民代表的办法进行选民登记,公布选民名单,由村民选举产生村选举委员会,由选举委员会和村民代表讨论提出候选人条件并推荐候选人,候选人名单确定后张榜公布,候选人发表“竞选”演说,阐述当选后的工作打算。对外出务工的选民由家庭或者村选举委员会通知到人,对于不能返乡参加选举而又不放弃选举权的选民,明确告知选举委员会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由选举委员会制作委托投票证,凭委托投票证领取选票,并规定每位选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二人。选举现场热烈而隆重。在许多地方,选举时都出现了令人激动难忘的情景:候选人竞争激烈,有的还动用财力、物力参加竞选;外出打工的选民或者候选人为了不耽误选举,有的不惜乘飞机赶回家。因为村民的重视,选出的村委会成员的综合素质逐届提高,如安徽省在第四届新当选的村委会成员中,中共党员占67.6%,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75%,年龄在45岁以下的占90.7 %;在第五届新当选的成员中,中共党员占69%,高中以上文化的占81%,平均年龄为41岁。乡镇干部普遍认为,村民参加村委会的选举,比参加基层人民代表的选举更加重视,积极性更高,原因就是因为村委会与他们切身利益的关系更加直接,更加密切。

  五河县是全国的村民自治模范县,以村务公开推进村民自治是他们的主要经验之一。近年来该县一部分村正在探索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创新监督机制,即推行民主听证质询会制度—由村两委每半年或一年向自愿参加会议的有选举权的村民报告工作,接受村民质询并当场解答,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则限期解答。据介绍,这一制度能较好地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受到村民好评。

  (二)客观评价现阶段农民的法制意识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纳入正轨,改革开放政策提出并不断深化,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渐趋复杂,法制建设不断加快。党中央国务院于一九八六年开始实施五年普法规定,至今我省四个五年普法教育规划已近完成,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农村广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不断增强,法律意识逐渐提高,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也日益增强,为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农村市场经济大格局的形成,维护广大农村社会的政治稳定和社会治安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通过三个五年普法教育和目前正在开展的“四五”普法活动与预定的目标尚有较大的差距,广大农村仍然存在着很多看似正常却与法不符的现象。

  一是农民法律意识水平总体上仍然十分淡薄,从而直接影响了法律这一有力工具在农村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农民对法律的作用认识不足,总存在只要自己没有杀人放火就不会触犯法律,自己没有必要去学法,更谈不上用法。殊不知法律不仅调整刑事犯罪关系,还涵盖了农民的生活、生产、政治等方方面面,辟如农民建房,农民认为自己建房放在自己的责任田里,谁也管不着,其实里面就涉及了土管,村镇规划,邻里关系等多个法律法规。再如遗产继承,有的农民认为遗产归儿子而忽视死者父母及女儿的继承权等。再如在土地征用方面,许多农民不了解有关法律政策规定,难以恰当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说明在广大农村虽然经过近二十年普法,但仍然有很多农民对法律认识不深,了解不足。

  二是农民参政议政意识不强,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人民代表人民选。同时村级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但是广大农民对参政议政仍然缺少应有积极性和主动性,农村选举在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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