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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略论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28:57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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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法制意识是属于社会心理和认识层次,它主动或被动地适应社会经济状况和政治文明建设水平,农村经济发展滞后必然影响农村的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进程,影响到法制建设水平的提高。 (二)长期的封建社会人治历史造成了人们畏法息讼的心理和行为习惯。封建意识在许多农民心中根深蒂固,在广大的农村还有很大的影响力,有时甚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我国有着两千多年封建思想统治,又没有经过资本主义民主政治充分发展的社会主义社会,封建社会的天授皇权特权统治的人治思想源远流长,广大农村深受其害,建国初期近三十年又处于与世界各国近于隔离状态,对资本主义的天赋人权、主权在民的思想更是知之甚少。使得农村广大干部群众对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虽然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但我省农村的大部地方仍处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发展阶段,没有形成严格的社会分工和社会保障机制,农村很多地方的封建伦理规范和乡土规范还占绝对支配地位。因之于我国传统人治理念的根深蒂固,一些农村地区至今缺乏现代商品社会所具有的那种民主政治的传统,一些农民的权利和平等竞争的意识比较淡漠,重传统礼俗而轻法律规范。有的农民受封建社会“法即刑”观念的影响,片面视法为惩罚的工具,视寻求司法诉讼为畏途,每遇纠纷和冲突,往往依凭“乡下事乡下了”的传统,寻求“私了”或纠缠于行政解决的途径,不习惯也不善于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在许多地方,传统的人治思想对农民的影响比较深。农民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首先是忍受,其次是考虑以非对非,最后是寄希望于明君和清官。在任何一种方针、政策的推行过程中,人们都是寄希望于领导者的指示,他们都是在被动地接受,而没有过多地去考虑其合法性、合理性以及他们自身的需求。这些都是缺乏法治意识的体现;有的基层干部在处理农村大量的复杂事务时,常漠视法律,依然习惯于用传统的办法息事宁人,一味以不扩大事态为目的,丢弃法治原则,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必要性和权威性尚未被人们所接受。 (三)落后的社会文化环境对法律文化建设产生消极影响。农村地区的法律文化形态是整个社会文化形态的一个重要构成,两者息息相关。作为乡村文化活动中心的乡镇所在地,其社会文化环境对法治氛围的影响十分明显。局部农村地区经济和社会文化事业发展的相对滞后,造成乡村文化生活的贫乏苍白。在一些社会文化环境较差的地方,文化设施极为缺少,文化活动的品味不高,有的地方赌风盛行,迷信成风,至于不健康书刊、黄色录像的泛滥,常处于无人过问的状态,严重地毒害了社会空气,戕害了青少年的心灵,有的青少年无事而滋事以至轻微违法甚而走上犯罪之途,造成青少年的违法犯罪率居高不下。恶者横行、弱者受欺的治安状况使善良农民少有安全感。 (四)少数地方政府的随意行为造成农民对法律信仰的缺失。在农村地区,地域的间隔、农民传统上对地方行政长官的尊从,使得乡镇区域常常是作为一个相对封闭的社会区域而存在的,这就使得乡镇执法主体的行为对区域内法律文化的状态发生重要影响。在一些社会文化落后、法治环境较差的地方,有的乡镇干部因自身文化和法律水平的局限,未能依法正确有效地行使行政权力,常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区域内依然是传统的人治氛围。有的公款吃喝成风,参与赌博成癖。有极少数基层干部为地方势力、家族利益所左右,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想方设法谋取私利,存在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中饱私囊、以权压法的现象,有的甚至违法乱纪,贪污受贿,无视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对恶人恶事不闻不问,使广大农民产生权大于法的认识,认为学法无用,使得有的农民不相信政府,不相信法律。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在一些地方出现裂痕。有些人还故意歪曲事实挑动不明真相的农民群众对抗政府,使法律在农村很难得以真正实施。这些极少数基层干部的消极效应所及,污染了一方的社会空气,使得农民对法律的信仰难以养成,对法律正义的期待难有信心,影响了现代法律文化的建设。法律在农村不能真正效地实施,社会腐败现象的存在和一些不公平事件,政府没有足够重视,都是重要原因。 (五)国家的法律体系还不是很完整。调整农村农业、农民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很多农村农业问题不能运用法律规范来调整,仍要运用伦理道德或乡土规范来处理,乡政府的临时处置权利很大,随意性很强,农村有很多复杂问题,很多时候找不到处理的法律依据,乡干部只能依靠自己的思维方式来临时处置,事件的处理方式与乡干部的政策水平、法律水平有很大关系,造成农民对法律认识有误解,认为还是干部说了算,失去了对法治的信仰。 三、农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通过实施四个五年普法规划,我省农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农民和农村基层干部的法制观念普遍增强,基层政府和涉农部门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有明显提高,这些都为推进农村“三个文明”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由于受到一些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农村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还存在着氛围不浓、机制不全、形式单一、内容单调、效果不佳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农村的现状制约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农村不断变化着的现实状况,制约着农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开展。主要表现在:一是随着农民经济意识的增强,一大批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经商,农村的普法对象难集中。二是农村尤其是山区农村,居住分散,加上农业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农业生产经营趋于多样化,农民经济意识增强了,农忙与农闲的概念淡化了,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时间由个人自由掌握,农忙早出晚归,农闲外出打工挣钱多,学习时间安排难。三是现有在家务农的大多是年龄偏大,文化素质偏低的中老年人,农民普遍文化水平较低,对法律规范理解难,对规范的、抽象的法律条文难以理解,学不懂、记不住,学法的积极性不高。四是乡镇财政普遍吃紧,村级财力更是入不敷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基本活动经费都无法得到保障。 (二)认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 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和农村干部的法律素质,推进农村法制建设,是基层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的职责,理应抓好抓出成效。但现实状况却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一是有的基层政府和领导忙于经济工作,对普法工作重视不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部分基层干部看重物质利益和经济效益,追求短期政绩效应,而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看成是费时费力的“软”任务。由于认识不足,抓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积极性不高,投入的精力和财力十分有限,影响了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二是对法律的职能有片面的认识。有的农村干部把普法教育当成“听话教育”,要求农民学法主要是要农民听话,把法律理解为是“治民”的。对法律中一些赋予公民权利和保障公民权益的规定不去认真宣传,甚至隐而不宣,怕农民学法后,懂得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反而不好管,更难管。三是措施落实不到位,流于形式。虽然各级都制定了普法规划和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建立了工作责任制,但在实施和执行中,大多存在着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少数地方的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还仅仅停留在文件上、会议上和应付检查上。很多地方的普法并没有取得预期效果,一些地方甚至流于形式,应付了事。四是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一些地方对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不规范,检查不到位,监督不得力,协调不及时的现象较为普遍。具体工作做到哪里算哪里,随意性大,检查考核走过场。 (三)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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