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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略论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28:57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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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流于形式,甚至拉票贿选等现象也时有发生,农民并没有充分认识到参政议政是行使宪法赋予每位公民的神圣权利和职责。在村务管理方面,只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缺少集体感和大局意识,缺乏参与意识。在一定程度上怂恿了极少数村干部在村务管理上独断专横,暗里利用村组织名义中饱私囊,侵害集体利益,坑害农民群众。 三是缺少权利意识,存在封建奴役思想。广大的农民群众受封建奴役思想影响,即所谓的人治,对法律权威认识不深甚至没有感觉,但认为执行法律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有绝对的权力,对自己权利受分割时只是采取“拉关系走后门”而亲近权力执行者,很少采取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造成权力对权利的侵犯,破坏法律规范,滋生腐败。 (三)农村法治建设薄弱的现实 法治的社会渗透力不足。在我国已经建设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几级政府,而党组织也深入到农村,国家政权对基层的是渗透力不可谓不强,但国家法律在农村的推行还存在种种困难。其表现主要有: 一是有关农村、农民的立法处于滞后状态。从法律的分布来看,其中突出的问题表现为多为城市而立法,而关于农村的法律从数量和质量上都远远不足以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另一方面,从立法的过程来看,我国制定法律多采用自上而下的立法形式,体现在法律的制定与修改过程中,往往更多的取决和体现相关部门的意见和态度,其他“左邻右舍”机构的意见有时也能发挥一些作用。农民作为一个社会的弱势群体,农民的声音和利益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农民与市民之间存在着一系列的机会和待遇的不平等。在这种状况下,所制定的法律往往与农民的实际生活在某种程度上相脱离,从而使某些国家法律、法规难以在农村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再如农民进城的暂住证问题,导致了孙志刚事件的发生,在《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后,这个问题并未得到完全解决。 二是执法过程的不严肃对法治造成损害。在当今农村,还存在少数基层干部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以权代法、以言压法的现象,这些都大大贬低了国家法律在群众心目中的地位,损害了国家法律的“权威”形象,这样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法律在乡村社会难以贯彻执行,影响了法治建设在农村的进程。 三是司法公正的实现还存在较大差距。在现有的司法体制,农民通过法院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应该是比较容易的,但是由于诉讼过程的繁琐、复杂、高昂花费、司法腐败、人治干扰、某些执法官吏的运作效率低下和办事不公等,致使农民耗了很大的成本和代价去打官司,但自己的权利仍然得不到维护和落实,从而导致农民丧失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信心,抑制了农民对寻求司法程序维护自身利益的需求,造成法治建设在农村更加举步维艰。 二、我省农村法治建设相对滞后的原因探究 我们认为,农村法制建设相对滞后的原因主要有: (一)经济发展滞后是造成农村地区法制建设滞后的基本原因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地方的农村小康水平普遍低于城市,据有关部门统计,1990年制定的小康水平的16项指标,到2000年实现了13项,其中未实现的3项都与农村有关。我省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省,农业和农民在社会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为全省的发展和社会的繁荣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和管理体制的存在,在全面推进现代化的进程中,农村和农业虽然也有了一定的发展,但农村的发展远远落后于城市,农业的发展落后于其他行业,于是农村就成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和难点。其主要表现为: 第一,农村人口多,经济产出少。据安徽省统计局《2003年安徽农民收入现状分析》一文分析,安徽农村居民收入增长势头出现较大回落。据省农调队对3100个农户的抽样调查测算,2003年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2127元,比上年增0.4%.但是,农民增收基础不牢,增长乏力的问题依然严重;农村二三产业发展滞后使农民来自二三产业的收入继续下降;以及以粮食生产为主的纯农户收入增长更为困难,农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逐年走低;在农民外出就业空间愈来愈有限的情况下,农民在本地劳动和外出打工得到的收入不断增加,因城乡经济劳动生产率提高不一,商品生产程度和技术集约化程度不一,农村居民内部收入差距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而且这种收入差距将长期存在。 第二,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生活水平低。农业效益差,必将严重影响到多数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现在农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并且这种差距还在不断扩大。据统计,我国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与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例是:1990年为1:2.2,2000年为1:2.79,2001年为1:2.90,2002年为1:3.11.目前我国农村尚有3000万人处于贫困状态,农民住房非常简陋(极少数地方还是茅草房)、用牛耕地、饮用非净化水的人还不在少数。我省的情况也大致如此。 第三,农村基础设施不足,生态环境脆弱。同城市比较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严重不足,农田水利设施不健全或者不配套的现象相当突出,交通、电力建设严重滞后,至今我省仍有极少数村庄不通公路,用不上电,尤其是在一些老少边穷地区,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缺少基本的条件。农村人多地少本来就是制约农业发展和农民致富的一个重要因素,粮食基本自给以后,又出现了城市过度扩张,不珍惜甚至乱占、乱征、乱毁耕地的现象,可以利用的农用土地日益减少。农村现有的土地不仅不能让农民致富,随着人口的增加,农民生存都将面临威胁。 第四,农村的教育、医疗卫生条件差,缺少社会保障。农村的教育、医疗卫生条件大大落后于城市,全国不少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在农村普及初中教育,在城市普及高中教育。在医疗卫生方面,农村医院的数量、医疗设备、医生的人数、技术水平、拥有的床位数等都无法与城市相提并论。据2003年9月5日《发展导报》转引新华社公布的数据,我国的卫生资源80%集中在城市,2000年农村人均卫生事业费12元,仅为城市人均卫生事业费的27.6%,我国农村人口占全国的70%,而农村的卫生费用只占全国卫生费用的33%.农村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农民家庭承包的土地本来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功能,近年来由于种田效益太低,不少农民弃田务工经商或者抛荒不种,然而地上的负担不能减免,其保障功能随之降低甚至丧失。反观城市,不仅吃“皇粮”者各项社会保障齐全,就业者也可享有基本的医疗、失业、养老保险,即使是一般居民,如果收入低于平均水平还可以享受低保待遇(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前应加上“城市”二字)。在不少地方的农村,连无依无靠的“五保户”的生活也要由其他农民来负担。 (农村教育、卫生事业落后是影响农村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据调查统计,全国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比例亟待调整,目前的现状是:乡镇财政投入占78%左右,县级财政投入约占9%,省市(地)财政投入占11%,中央财政投入仅占2%左右。众所周知,在多数地方县级财政紧张,乡镇财政普遍负债,要他们拿出很大的财力投入教育实际上是不可能的,这正是普及义务教育难以落到实处的原因所在。全国农村人口占人口总数的70%,而在校大学生中农民子女只占30%,30%的城市居民的子女占据了70%的份额。并且农民子女上大学以后,极少有人回农村工作,致使农村的人才资源十分匮乏。目前农村每千人才有一个卫生员,而城市大约每二三百人就有一名医务人员和一张病床。这种巨大的反差,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需要从维护宪法权威和推动宪政的高度来逐步加以改变。) 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民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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