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 |
|||
|
|||
热门标签:求职(14) 职场(2) 大学生(2) 教案(1) 身材(1) 面试(1) 简历(1) |
![]() |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 → 论文中心 → 法律论文 → 国家法宪法 |
|
|||||
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略论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28:57 点击数:[] ![]() |
|||||
形式单调,内容平乏,效果不佳 近些年来,各地在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教育上,虽努力甚多,但成效不明显。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宣传教育形式上没有新的突破。仍然是靠传统的出板报、发材料、挂横幅,贴标语等形式,缺乏富有时代气息、寓教于乐、行之有效的宣传措施,无法充分调动农民学法的积极性。二是在宣传教育的内容上缺乏针对性。不同地区的农民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不同文化素质的农民能接受什么层次的法制教育等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大多数乡镇的法制宣传教育的计划和普法内容的安排,都是原文照套上级的统一计划和安排,不能做到因地、因人制宜,有的放矢,使不同地区、不同文化素质、不同需求的农民接受着统一的法制宣传教育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的学法效果。三是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队伍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一些从事法制宣传工作的人员,对法律知识学得不深、不透,知识面不宽,在宣讲法律时难以做到深入浅出、形象生动,农民听起来枯燥无味,很难提高学法的兴趣,阻碍了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 四、加强我省农村法治建设的设想 农村的法治建设促进或制约着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纵观当前我省农村的各个方面,我们不难看到加快推进农村法治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农村要想紧跟时代的步伐,得到充分的可持续发展,实现全面奔小康,真正形成一种法律理念与氛围,建立起稳定、公正、和谐的社会环境,只有走“法治”这条路, (一)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实施还权于民,让民主和法治精神在农村扎下根。 “以民为本,还权于民”是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有效载体,是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有力保证,也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根据前面对农村民主法治现状和成因的分析,当前必须通过实施“还权于民”,切实提高农民的民主法治意识,增强农民的参政议政能力,培育农民的权利本位意识,提高广大农村的法治化管理水平,依法解决农村存在的其他方面问题,这样才能保证农村社会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同步和谐发展。 第一,要把基层的民主政治建设作为依法治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突出推行村民自治。村民自治是农村政治文明与法治建设的基础,而完善和建全村民自治制度,则是促进农村政治文明与法治建设的重要途径。必须把村民自治的重要意义提到强化政治文明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础的高度来认识。全面实施有关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规,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作为农村普法教育的重点。“四民主、两公开”(“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基层“政务公开、财务公开”)是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要将“四民主、两公开”切实融入到还权于民工程里。在还权于民工程中,要将“四民主”与“两公开”紧密结合起来,使其相互贯通,相互促进,使还权于民的工程体系完整、操作性强、目标明确。实行“两公开”,主要是把群众最关心的土地承包投包、征地租地、集体基建项目投标招标、农民负担、计划生育指标、村政建设等重大事情向村民及时公开,并形成制度坚持下来。让农民直接了解村务情况,参与村务管理,这是实现“村民自治”的必要手段。村干部要以村民的呼声作为农村工作的第一信号,把农民群众满意作为农村工作的第一目标,发挥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先锋模范作用。要把村民满意列为村组织工作的第一目标。公开、公示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作为两个公开的主要措施,防止因村务财务关系导致党群、干群关系紧张,变“秋后算帐”为“事前监督”,变“官管民”为“民监官”,真正把村干部的评议杈、监督权交给农民群众,便民主监督制度更趋完善、真实。在农村工作中实行“两公开”,不仅使农民对于“民主”、“主人”有了亲身的体验,提高了农民各方面的积极性,也使农民对于中央提出的政策有更深刻的了解,从而积极参与“村务”,使农民的切身利益得到保障。村民自治必须有法治的保障,有相应的法律机制来规制和约束,在“法治”的轨道上才能实现。比如村长的选举过程,首先应让农民意识到这是个所有村民的事情,选举结果与每个人息息相关,同时公布选举条件、公开选举过程,每个村民都有权监督,对选举过程提出质疑和意见,让农民意识到有法律在维护他们的权益,当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法律作为后盾,他们才能更积极放开地参与村务,民主和法治精神才能逐渐在农民的心中扎下根。 第二,要以村务大事民决制度为突破口,解决农村热点、难点和涉农重大问题。还权于民就是农村大事由农民以集体讨论来决定,建立完善的村务决策、管理、实施监督制度,凝聚民主、形成合力。村务大事民决制是顺应农村民主法制建设、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求的有效形式。通过村务大事民决制将广大农民紧紧团结在党支部领导下的村务民主管理周围。切实提高农民参与村务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民主权利,有效改善干群关系,促进农村事务的科学决策、防止村务将干部权力私人化、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的倾向,遏制村干部腐败的源头,促进村务管理的效率。农民群众广泛参与,达到责权利相统一,使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结合,使村集体真正成为全村村民的集体。要坚持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把农村的各项事务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不断提高农村的法治化管理水平。不断完善依法治理和民主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当前,我省农村基层的村民自治,迫切需要理顺村民自治与乡镇领导的关系,防止村民自治中的行政化倾向。基层党政组织在包括村民自治在内的农村各项工作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任何一项社会性的工作,如果没有它们的支持或认可都是不能成功的。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党组织的关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第3、4条中已经作了基本的原则性的规定,但在实践中要理顺二者的关系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当前影响村民自治的因素主要有两个:一个是村民委员会缺乏政治、经济的信息资源,其成员自主能力弱,有的不懂得或者说不会依法开展自治工作;另一个是乡镇党政领导凭借自身拥有的各种资源优势和习惯,把村委会作为推动中心工作和日常工作的一个环节而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使村委会不能或者无暇开展自治活动,结果是村委会成员由“当家人”变成了“代理人”。久而久之就有可能出现使村委会带领村民离开依法自治而跟着乡镇中心工作跑的行政倾向。另外,还有许多地方村委会行使或者越权行使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村委会藉此以行政决策者自居。目前,把村委会视为行政(政权)组织而不作为群众自治组织看待的思想,不论在干部中还是在群众中都有着深厚的基础。在有些地方,村民自治的阻力主要来自县乡两级的某些领导干部,他们认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太超前了,不符合中国的国情,在目前的条件下实行村民自治不利于基层的稳定。村民自治中的行政化倾向对村民自治的不良影响,远远大于村民和村委会成员不会或不习惯自治。行政化倾向的危害在于它将引导村民自治组织离开政治民主和依法自治的法治之路,最终步入人治的不归之途。 在最近两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先富裕起来的农民进入村委会的现象明显增加,社会舆论对此种现象褒贬参半。据《人民日报》2003年8月21日的报道,山西省河津市下化乡老窑头村在民主选举村委会主任、副主任时竟然出现了竞价拉选票的局面,结果一人以230万元的代价当上了村委会主任,二人以29.1万元的代价当上了副主任。这是竞选还是贿选?本来是很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
![]() |
5VAR论文频道 |
![]() |
5VAR论文频道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新闻 | ||
|
|
![]() |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20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