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二者范围的明确界定。但在一个现代性的政治生活中,这两个领域的明确区分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一国公共领域现代性的标志,更是一国公共权力理性而科学地活动的基础。我国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分开的努力是一个非常缓慢非常不稳定的过程,时时受到权力不应有的冲击和阻隔;但社会大潮浩浩荡荡,社会中普通的公民也日渐认识到二者的明显不同及其划分的必要性。而市场化的自身需要及其发展正为人们认识公域与私域的不同提供现实的社会平台。
面对上述种种社会现实,我国的公共权力也在实践中逐渐注意到公域与私域的划分问题,而且有意识地在这方面作了一系列的努力。这主要体现在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向社会放权,提高社会的宽松度和扩大公民的自主活动空间上。宪法的完善及其对我国公共权力活动的规范和对公民权利予以明确保护的宣言性条款,配合这些条款的各具体保护公民权利的法律纷纷出台。尽管依然经常出现国家权力侵犯公民私人生活的现象,但较之于以前,公民私人生活的自由权利还是得到了很大的保障。而《国家赔偿法》和《行政诉讼法》等直接处理公共权力侵犯个体权利时二者间关系的法律的颁布和相应的司法实践,更鲜明而有力地说明了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之间关系的进一步规范化。实际上,这亦是权力与权利、权威与自由间合理关系得以确立的开始。虽然我国离公域与私域科学而稳定的划分还很有距离,但毕竟已经走出了这一步;而且,社会特别是经过现在的知识精英对这一问题的分析和宣传,人们对这一问题的认识终将更加理性化。而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公域与私域的明确划分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必然的。公域出现与私域相区分的趋向是当前我国公共领域最为重要的一个特征,所以首先予以说明。当然,这一点与下文将要论及的诸多方面也是不可分割的。
2 公共权力结构进一步分化重组。
这一点涉及到我国当前公共权力的内部构成状况,即其权力配置格局。众所周知,在我国,分析公共权力要充分考虑到其载体即我国公共权力组织的特殊性,这主要体现在我国的党政体制上。我一直认为,在中国,与其将共产党界定为一般意义上的政党,还不如将其理解为一种公共权力组织(它有别于下文所论的公共权力机关),即将其视为公共权力的一种载体形式。这样的解释更能契合中国政治的实际运行机制。因为,共产党组织实际上已经作为我国的社会公共权力组织而事实存在,而且是国家意义上的公共权力机关的领导核心。因此,党政间关系是讨论我国公共权力结构时必须涉及到的。我国虽然至今仍未实现规范的党政分开,但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我国曾作出过以党政分开为突破口的政治体制改革实验,这一实验未能如愿,且导致了当前保守政治改革的结果,但它对我国党政关系的影响是巨大的。我国现行的党政关系毕竟已大不同于往昔。党虽然仍然广泛地介入了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但其领导在提法上也就是在形式上偏重于政治领导(大政方针政策的决定)、思想领导(意识形态上的主导地位)和组织领导(向公共权力机关推荐领导干部)等三个方面[1](25页);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党章已经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有利于宪法规定和保障的国家公共权力机关正常职能的发挥。所以就这一点而言,我国的公共权力结构实现了一定程度的分化和权力的重新定位。
当然,公共权力的结构分化还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我国公共权力机关实现了立法、司法和行政的一定分化(由于我国军事机关仍实行党的绝对领导,未有实现国家化,所以本属于公共领域的军事权力机关不在本文的谈论之列。当然,我国的军队也广泛地参与了我国的经济建设和其他各重大的国家事业,但在其公共性上具有特殊性。本文不拟对此展开论述。),也实现了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权力上的分解。亦即横向分权和纵向分权共同造成了当前公共权力的新格局。横向分权,主要体现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职能的加强、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发挥和法院检察院司法工作的一定独立性上。国家机关权力上的分配与其职能上的分工基本上实现了匹配,这相比于以前的权力一体化是一个新特征。纵向分权主要体现在中央几次向地方的放权上,中央给予地方相当的事权和其它自由权限;而分税制也为地方国家机关的自主活动提供了财政上的可能。虽然我国的中央与地方关系仍然存在很多有待商谈和完善的问题,但中央和地方在国家权力的分配上实现了分散化是一大进步,这是当前我国公共领域的另一特征。
3 公共权力的活动受到了更多的制度化规约。
我国的公共权力一直受非常规的隐性社会关系的影响直至操纵,这是我国公共领域生活最不健康的根本原因。但作为一个现代化进程中国家,对公共权力的活动范围、行为方式等方方面面都应当设定一个外在的约束机制,而不是传统的依靠权力执掌者个人的人格操守和道德修养来维系。虽然我国的人治传统依然很沉重,党和政府对“德”的政治效能一直很重视甚至到了依赖的地步(例如,前不久中国共产党就提出了“以德治国”的“方略”。),但谁也不能否认,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我国法治国家的趋势也是必然的。我国的公共领域,制度化建设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不管在实际的公共权力运行中这些规则得到了多大程度的遵循,但它们至少在形式上得到了认可;而且民众在这一问题的认识上也愈见冷静而理性,即公共领域应遵循一定的规则,否则公民权利和社会经济生活将受到不应有的危害。从理论上讲,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公共权力持续而稳定地运作,国家公共领域才能实现从人治、策治向法治的根本转变,国家的政治生活也才能实现长治久安。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公共领域的制度化建设主要体现在法治国家的建设上:就我国的法制化进程来看,我国基本上形成了一个有法可依的法律体系;同时,一开始就注意到对立法权和立法过程的规范和限制,出台了《立法法》;随着政府改革的深入,政府职能逐渐转变,传统的行政模式已经开始向科学行政、依法行政、责任行政和准透明行政模式转变;前文已经提到的《国家赔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出台,更是将政府与公民放在了同一法律平台山予以治理;国家的改革也是伴随着法制化对改革经验的肯定和对改革成果的巩固而向前推进的。可以说,当前我国的公共领域正处在一个制度化的趋向中,虽然制度化程度尚不令人满意。(就法治建设而言,最大的难题在于司法未能独立。)
4 舆论力量在现代传媒的推动下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和影响空前明显,这标志着社会力量对公共领域压力的增强。
对一个社会的公共领域来说,它虽然意味着作为公共权力的活动空间它可以为公共权力相对独立而自由的活动划定边界,但这一边界显然不能脱离社会的监督和压力。这也是现代社会的一大特点。公共领域的主题产生于社会范围内普遍性需求决定的“大局”问题,而公共权力对这些问题的解决与否和解决方式就不仅仅是它自身的问题,而是在社会的关注下进行的。现代社会确立了人民主权原则,从宪法上确定政府的合法性来源在于民众的意愿和利益,其具体的实现途径,就是社会舆论的勃兴及其实际力量的展现。众所周知,在中国这样一个社会共同体极为庞大、公共事务极其复杂的社会里,人民尚未实现对公共权力执掌者的自由选举,在民众与政府这样一种长线“委托-代理”关系中,因为公共权力特有的垄断性和信息不对称困境,民众很难对公共权力实施直接而有效的监督。加之,现代社会提供的生活方式极为多样,民众的价值实现也有很多种途径,民众对政治普遍淡漠;除非当公共权力切实触及其自身利益时,他们才会作出反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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