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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社会保障体制比较及借鉴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23:10:15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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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相对放慢、增长规模相对缩小,从而严重削弱了社会保障得以扩展和完善的财政基础。其次,由于经济增长减速导致劳动力需求相对减少,企业倒闭不断增加,致使失业问题日趋严重,从而大大加重了日本社会保障体系在失业与雇佣保障方面的负担。 (2)人口结构变化使社会保障负担加重。60年代至70年代初,日本社会保障制度迅速扩展和完善的另一重要条件,是人口年龄结构尚未像欧美发达国家那样遇到沉重的人口高龄化压力,老年人口带来的社会保障负担相对较轻。然而,由于出生率和死亡率的迅速下降,平均寿命大幅度延长等原因,日本人口高龄化的进程在步入70年代后也迅速加快,人口高龄化程度也随之迅速提高。日本的人口高龄化系数已达1990年已达12.0%,而且这一系数还呈现出升高的趋势,到2025年将达27.4%。[9] 伴随人口高龄化速度加快、程度提高,达到法定年龄领取年金者的数目日趋庞大,领取金额急剧增加,从而造成了日本政府日趋严重的财政负担,以致成为当前日本社会保险制度乃至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问题。 (3)终身雇佣制度开始松动。在战后的日本企业,尤其是大企业所通行的雇佣制度即是所谓“终身雇佣制”,公司雇员一般不中途转厂,雇主亦很少单方面解雇雇员,即使在经济危机或经济萧条时期也同样如此。终身雇佣制的广泛存在,至少从两方面减轻了社会保障的负担:其一是大大缓解了失业问题,减轻了社会保障在雇佣与失业方面的负担;其二是企业为鼓励其为企业献身并减少其后顾之忧,大都建立了生活、保健、技术培训等多方面的内部保障项目和设施,起到了替代和减轻社会保障负担的作用。70年代中期以后,由于面临经济增长减速而导致劳动力需求相对减少,终身雇佣制也开始呈现解体之势。越来越多的企业包括大企业更倾向于采用短期雇佣、临时雇佣方式,劳动力在企业间的流动日趋加速。雇佣制度的这种变化,一方面加剧了失业问题,从而加重社会保障在雇佣与失业保障方面的负担;另一方面又降低了企业建立企业内部生活、健康等保障项目的积极性,而把大量的保障负担推向社会。 (4)家庭结构变化带来的影响。日本的家庭结构也处在迅速变化之中,其主要趋向是家庭核心化、家庭老龄化、家庭独身化、家庭小型化和家庭主妇就业化。家庭结构的这种变化趋势从多方面削弱了家庭的保障功能,把原来由家庭承担的一些保障事务推向社会,如在家庭成员中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迅速增加的同时,家庭核心化又使子女与其年迈双亲的同住率大大降低,家庭小型化和家庭单身化则大大降低了传统家庭的相互扶助和赡养能力,而家庭主妇外出就业又将照顾年老双亲的责任推向了社会等等。这些因素产生了一系列无法回避的社会问题,大大加重了社会保障的负担,从而成为当前日本社会保障制度所面临的又一个重大问题。 由于上述因素的综合影响,日本政府的租税收入不足,财政困难增大,而国家用于社会保障的财政拨款却急剧膨胀,使中央财政不堪重负。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2.日本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主要趋势 日本的社会保障改革由来已久,从70年代后半期开始日本政府即着手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调整,80年代以后改革力度明显加大。1982年日本“第二次临时行政改革调查会”提出关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建议,1986年日本政府制定《长寿社会对策大纲》,1988年发表《关于实现长寿、福利社会政策的基本考虑与目标》,1993年社会保障制度审议会公布咨询报告,提出社会保障新的基本理念:“社会保障应该是为了全民的利益,由全体国民来建立、支持的制度”,主张对社会保障制度从整体上重新加以认识,使之适应国民需求的变化、人口的变化、家庭及地区的变化、女性作用的变化、劳动环境的变化以及经济的变化,并使之在21世纪依然能够持续下去。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是: (1)努力抑制社会保障费支出的过度膨胀,减轻中央财政的负担。改革的目标首先集中在国库存负担最大的社会保险部门。在公共年金方面,1994年出台了年金改革法案,决定从2001年起把领取养老金的起始年龄推迟到65岁,对无工作或低薪的劳动者,可在60-64岁期间支付部分养老金。为解决财政薄弱的年金部门负担过重的问题,除采取国库存重点帮助和调整各年金体系间的财政加以解决外,政府还积极谋求实现年金制度的一体化。在医疗保险方面,1982年制定的《老年保健法》取代了原有的“老年人医疗公费负担”制度,规定70岁以上老人的医疗费由各医疗保险制度共同负担。1984年设立修改健康保险法时又规定:60-70岁的老人是受雇者医疗保险的适用对象,把补助医疗费的标准由100%降至90%,以降低政府对国民健康保险的补贴率;同时废止了“临时工(日工)保险制度”,将其纳入其他健康保险。1986年和1991年两次对老人保健法进行个性制定了全体国民负担老人医疗费制度。1992年在健康保险中第一次导入了“中期财政运营方式”,以便在大致5年间取得财政平衡,同时降低保险费率和国库补贴率。 (2)在考虑国民承受能力的前提下,逐步提高保险金缴纳率,引进“受益者负担”的原则,实行费用征收多元化。1994年的年金改革法案规定,厚生年金的缴费比率从1994年10月起,由月标准收入的14.5%提高到16.5%(劳资双方平均分摊),1995年10月再提高0.85%;1995年后从受保人的年中和年末奖金中(各相当于1个月的工资),提取1%的保险金(劳资均摊)。然而,日本政府迄今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并没能遏止社会保险财政赤字的扩大趋势,除国民健康保险以外的所有保险制度都呈现的财政赤字,政府的基本对策是提高缴费率。厚生劳动省在1999年拟定了一项养老保险改革方案,主要内容是将给付水平降低20%、同时降低投保费率,今后的改革方向将是降低工资替代率、逐步缩小公共年金规模、扩大企业年金。但由于受保人(公、私雇员)和工会组织对于降低替代率几乎都持反对意见,国会未予通过上述议案。日本政府在2001年11月29日向国会提交了一份针对老龄化而制定的、以提高缴费率和增加个人负担治疗费比率为主的重建医疗保险财政方案,拟于2002年实施。 在税制改革方面,扩大中间税征收比率。1998年日本首次引进消费税,90年代以来通过提高消费税的征收比率(1997年后为5%)来保证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此外,通过提高某些社会福利设施的收费标准和扩大有偿服务范围,以减少政府支出部分。 以上这些做法尽管采用的方式不同,但最终都将直接或间接加重国民的负担。因而如何取得国民的广泛共识和支持,是摆在日本政府面前的一大课题。 (3)倡导社会保障事业的社会化,重视各社会团体和家庭有社会保障中的作用。 日本十分重视发展居民参与社会福利的机制,90年代以来,由居民创办的各种营利性家庭服务团体有较大的发展。一些企业、尤其是大企业也主动参预社会福利事业,通过各种慈善活动积极为社会作贡献。 二、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对中国的若干启示 1.社会保障的立法问题 立法基础。 社会保障是以社会安全为目标、以社会公平为原则、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利为宗旨的社会公共政策。现代国家大都将自然法关于人的生存权利的自然秩序在宪法中予以确认并承诺保护。在这些国家,宪法对于公民基本生存权利予以保障的承诺成为社会保障法的立法渊源和基础。在中国,宪法虽然没有使用“社会保障”这个概念,但在有关章节中对国家责任和公民权利作了相应的表述。[10] 然而,宪法所确立的公民权利作为社会保障立法的基础地位往往受到忽视。在论及有关建立或改革社会保障制度的动因或依据时,人们往往援引的是中共中央和政府的文件或决议,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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