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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社会保障体制比较及借鉴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23:10:15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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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来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即是社会各参预方斗争和妥协的产物。[3] 法院则以独特的角色参预社会保障事务,它不是社会保障政策的发起者,其法律地位和职责主要是裁决诉讼而不是形成社会政策,但法院对社会保障权利的追认以及对立法、行政主体的制约作用在社会保障的发展中是不可忽视的。[4] 2.社会保险实行立法、行政、执行、基金管理、监督等各机构分立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立法机构。 立法权属于国会,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确立、修订由国会审议批准;社会保障基金的长期投资需由国会决议。 行政管理机构。 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中央行政管理机构为厚生劳动省,负责社会保障的调研、规划、调整和审查;地方行政管理机构为都道府县。 执行机构。 中央执行机构为社会保险业务中心,负责汇总、处理地方执行机构的投保人资料。地方执行机构为都道府县的民生主管部门及社会保险事务所(系社会保险厅的派出机构,其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和基层公共法人组织(如健康保险共济组合、国民健康保险共济组合)。中央和地方两级执行机构实行计算机联网,社会保险事务处理实现了“在线化”。 审查机构。 日本政府根据《社会保险审议官和社会保险审议会法》,专门设立了社会保险审查制度。经厚生大臣任命,在各都道府县配备2名以上的社会保险审议官,是为第一审机构。负责第二审的机构是由5名委员组成的社会保险审查会,审查会的委员须经参众两院批准、由内阁首相任命,任期为3年。审查对象涉及受保人的资格、标准报酬、保险款项的发放以及保险费征收等方面。审查程序是:受保人可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地方审议官申请审查,无须负担特别费用;若对地方审议官的一审裁决不服,可以向社会保险审查会申诉;审查会的审理公开进行;若对审查会的二审裁决不服,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基金管理机构。 为了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和独立性,政府设立了国民年金和厚生年金特别会计,分别负责统一管理全国的国民年金和厚生年金。特别会计的收入为社会保险缴费、国库负担及保险基金运营收入;支出主要用于年金给付和福利设施投资。 特别会计要将收支节余额的大部分“预托”给财务省资金运作部, 后者将这部分积累金与邮政储蓄金、简易保险资金、产业投资特别会计、政府保证债券等统一纳入国家财政投融资计划。“预托”金大部分用于购买国债和长线投资,其余部分交给厚生年金福利事业团、地方公共团体和其他机构具体经办。此举不仅可以使国家集中财力进行包括社会保障在内的重点建设,而且有利于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分布在全国各地的1,300余家保险公司负责保险费的收取和支出。 监督机构。 日本设立了社会保险基金联合会,其总部设在东京,在各都道府县设有分支机构。联合会作为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的中介机构,专事医疗保险费用的监督,对医疗机构向保险公司开具的催款单进行审查。对于符合国家有关药品和医疗规定者,送交受保人所属的保险公司以便履行向医疗机构付费的程序;反之,则提出质疑返回医疗机构重新办理。 实行上述社会保险管理体制,使有关部门和机构职责分明、相互制约;社会保险的业务程序清晰、高效、严密;有利于保险事业的发展。 3.咨询和民间协助制度 咨询制度。 专家咨询是日本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障制度审议会是内阁首相的咨询机构,其职能是对全国性的社会保障计划、立法、运营大纲等进行审议,在日本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方面具有重要的地位。此外,日本政府还设有医疗保险审议会和年金审议会,是为厚生大臣及社会保险厅长官的咨询机关,对运营进行审议;在各都道府县设有地方的社会保险审议会,负责对医疗保险机关进行保险适用资格的批准和取消;在厚生劳动省设有中央职业安定审议会和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审议会,对雇件以及劳灾保险进行审查。 民间协助制度。 这是一类旨在动员民间力量协助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的制度。社会保险委员会制度就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制度之一。这项制度规定,凡是2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都要设专人负责社会保险事务,这些人由所在都道府县首长聘为社会保险委员,社会保险委员对本单位的领导及职工社会保险问题进行指导,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着桥梁作用。社会保险事务所设有社会保险相谈员,负责对未满20人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巡回指导及业务联络。社会保险委员和社会保险相谈员之间保持经常性的业务联络,在工作上互助协助。 4.偏重于国家责任的混合型的社会保险财政结构 在社会保障责任的归属问题上,日本贯彻了混合性原则。即:公共救助部分依据的是必要原则,由政府承担保证最低生活水平的责任;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部分主要依据贡献原则,其社会保险资金来源采取受保人、雇主、政府三方分担的原则,[5]其中政府责任占有较高比例。日本的社会保险资金主要包括保险费、公费和其他(如资产收入等),根据最近统计,保险费占57%(受保人26.9%,雇主30.1%),公费占31%(国库支出27%,其他公费4%),其他来源占12%。[6] 政府除负担每年养老金支付额的三分之一外,还免除了生活困难者的保险费缴付义务,对于由于特殊原因无法享受其他年金者通过福利年金提供帮助,并且负担社会保障事务的全部管理费用。这一收入结构,既顾及了广大受保人和雇主的承受能力,又考虑到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的可能,与以政府税收为主的英国北欧型和以社会保险收入为主的欧洲大陆型相比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战后日本社会保障的发展过程,显示了国家财政的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发展速度放慢、人口结构变动以及国民生活意识的转变,国家财政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压力。1998年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缺口近300万亿日元。[7] 5.年金保险费的修正积累制 修正积累制的特点在于保险费率根据支付和积累的需要,实行分阶段调整,保持相对稳定。日本的公共年金大体上每5年进行一次核算。为了保证修正工作符合实际,政府组织专门人员对出生、死亡等人口自然变动情况进行预测,据以对未来65年的年金收支情况进行滚动预测。如果前一次财政核算中的预测与实际不符,则对保险费率进行调整,以稳定年金财政。运用这种方法,有利于保证年金的积累和支出。 虽然中国与日本在养老金筹资模式上迥异,但修正积累制对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社会统筹部分的积累和支出的调整不无借鉴意义。 (二)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问题与改革 1.影响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外部因素 现代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在60年代至70年代初日本经济社会环境较为有利的条件下,得到了迅速发展和完善;但在步入70年代中期以后却遇到了多方面问题,且这些问题在当前及今后相当长时期内还呈现出日趋严峻之趋势。日本社会保障制度所面临的问题,有属于其自身结构方面的,也有属于其外部条件方面的。就外部条件方面而言,最主要的是经济增长失速、人口结构变化以及雇佣制度与家庭结构变动等三方面问题。[8] (1)经济增长减速对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双重压力。60年代至70年代初,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迅速扩展和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当时的日本经济的高速增长。然而,在步入70年代中期以后,以1973年的石油冲击及其引发的世界性经济危机为转折,日本经济增长即呈现出明显的减速甚至停滞之势。进入90年代以来,由于日本“泡沫经济”的破灭,日本经济从1991年起又陷入了一场旷日持久的经济萧条。尽管日本历届政府已数次出台复兴经济的方案,但一直未能收到明显的效果。 经济增长的滑坡,至少从两大方面对日本社会保障制度产生重大影响。首先,由于经济增长减速导致国民经济总体规模难以迅速扩大,致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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