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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质疑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5 23:31:07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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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宗旨性条文的,但从民办教育产权运作过程中所需承担的办学成本上看,可以说:利润并不很高,而且尚不能由此把民办教育者拉到‘以营利为目的’的范围中去。” 应该说,这个说法是有根有据的,而绝不是替民办教育者“鸣冤叫屈”。 《中国教育百科全书》中对“教育成本”有比较详细的解释。“教育成本”是为了培养一定熟练程度的劳动后备力量和专门人才,以及提高现有劳动力素质而耗费的教育费用。教育成本分为完全市场成本和非完全市场成本。完全市场成本分以下6项:1。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以及学校支付的教育费用;2。学生或学生家庭支付的教育费用,包括学费、杂费和生活费等;3。学生达到法定离校年龄后,因继续就学而放弃的劳动收入;4。学校固定资产折旧;5。教育部门一般享有免税的价值;6.所放弃的把学校的土地、建筑物和设备租给非教育部门使用而获得的租金。上述第1、2项是直接成本,其余是间接成本。直接成本体现出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的最大不同。公办教育以政府拨款为主,兼以收取小部分的学杂费;民办教育则以学费为主,兼以个人或团体办学者的始发性投入。 根据张铁明的划分,非完全市场成本分为6项:(1)规模成本;(2)组织成本;(3)周期成本;(4)条件成本;(5)交易成本;(6)风险成本 。这里,“交易成本”和“风险成本”显得较难理解。交易成本就是“利用价格机制的成本”。也就是说,价格机制并不是免费的午餐。它包括的内容如:要完成一次交易有必要发现谁是愿意交易者,需要有人通知人们有人愿意交易及其条件,需要拟出合同,需要采取行动监督合同的实施等。这一切都构成了“交易成本”。教育交易成本大量地花在现代广告等中介物上 。公办学校基本上不存在交易成本:积几十年办学,著名者已如雷贯耳,不著名者说也没有用。各校生源划区而定,价格(学费)统一,一切均在国家计划(规划)之中,不要合同,也无须监督合同。但私立学校的交易成本则是明显的。私立学校的生源不是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划定的,因此,争生源就成为各所私立学校在每年寒暑假前后必做的“功课”。招生的广告满街满巷都是,最后的结果却非常简单:学生读还是不读,学生生源有还是没有。由于生源问题关系到私立学校的生死存亡,所以,这些学校都会不遗余力地“准备战斗”。如广东顺德的碧桂园学校,1994年招生时,原来非常担心招不到1000人,但当自1994年1月开始在《羊城晚报》上连连大登广告后,竟轰动一时;花了近百万元各种媒体广告费,却也赢来了1300名生源的结果,而且收取的教育储备金也由最初的18万元涨到23万元直至30万元 。其中,非完全市场因素显然在此起了很大的作用。至于“风险成本”问题,则可作如下简要说明。由于私立学校是进入市场的经营性活动,所以其风险显然是很大的。其一,是政治、政策风险;其二是经济风险;其三,是办学质量风险 。这三种风险对于公办学校这种“宠儿”来说是微乎其微的。但对于私立学校来说,就是关乎其兴衰的大事了。 上面比较详细地讨论了私立学校运作成本。下面我们来讨论一下办学者是否能够以营利为目的。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办学者获得经济收益存在着一个边际值问题。其原因在于,私立学校收取的学费有边际值,即边际价格 。因为,作为办学者来说,他当然希望学费越高越好,但这会导致另一个问题就是生源越来越少。生源减少会使经济收益降低。而在另一方面,学生家长则希望学费越低越好。于是,两方面的“期望值”交叉重合之点,就是受到双方相互作用确定了的边际价格。低于这一价格,生源会增多,但平均收益降低;高于这一价格,生源会减少,总体收益则减少。因此,学校的经济收益可以无限地小,但不可以无限地大。办学者不可能为所欲为地为获得高额利润而拔高学费。当然,心怀不轨地收取巨额“教育储备金”后席卷而逃的不法之徒,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那么,我们应该怎样制定收费标准呢?本文认为,私立学校的收费应体现学校的非营利性质,又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做到以教学成本定收费水平,并使办学者略有盈余。如前所述,盈余是十分必需的,而不能就此把它看成为“以营利为目的”。 (二)关于投资办学者的资产收益问题 1987年1月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以,投资办学者是否有权从学校资产中获得经济收益的问题,实际上是私立学校的产权收益归属的问题。 对于这一问题,现在教育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学校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归学校所有;学校停办后,除返还办学者的投入外,其余部分(包括现金、实物和场所),一律归教育行政部门支配,并用于鼓励和支持私立学校的发展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私立学校的资产所有权是属于办学者的,因此,办学者有权从中获取经济收益;在学校停办之后,学校资产及其增值部分都应归办学者支配 。 本文认为,后一种观点更有说服力。众所周知,私立学校贷款难。因为,校产不能作抵押,银行凭什么就贷款给你呢?但是,假如有人肯出资,那当然是私立学校求之不得的。不过,大多数投资者是要求回报的。因此,资本具有寻利性,投入一定资本,获得一定的收益,是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制度和政策的。这种投资回报相当于现行国家存贷款、债券利息水平的回报要求。这是正常的利益要求,不能与“以营利为目的”混为一谈。 有人说,私立学校的资产有一部分是国家的隐性投入,即它是享受了政府对教育的优惠政策,如土地征用、购置政策、校办企业免税政策等而大幅度增值的,因此,私立学校资产权部分归属国家。当储备金类的私立学校清算时,在偿还了所有学生的储备金(学费)和债务后,扣还学校投资者所投资金部分后还有剩余的,应全数划归国家所有。 本文认为,这个观点听起来挺有道理,但作一个类比,就会发现它很不合理。改革开放以来,为大量吸引外资举办企业,我们为企业也制定了大量的有关土地征用及其价格、税收、进出口等优惠政策。那么,在外企清算时能否说他们的物业中也有部分是归我们国家所有呢?另外,如果增值的资产不归办学者所有,“自负盈亏”也就无从谈起了。而且,资产流失或减值部分也不应要求办学者负责任了。如果增值部分归学校,亏损的要办学者负担,岂不是很容易得出这么一种不合理的?结论:“赚的归学校,亏的归投资者”吗?显然,这是不符合现阶段中国国情的。中国的教育改革与发展,必须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实际出发。大力发展私立教育是这样,对私立教育主体的道德要求也是这样。作为一个有产者的个人或企业家投资办学,从初始到成熟,必然有一个从被利益驱使到自觉而为的过程。脱离“初级阶段”这个实际,而以成熟教育家的道德标准去强求每一个企业家出资而不获回报,是不合适的。这会在一定程度上挫减企业家投资兴教的积极性。 当然,在我们强调投资办学者获得经济收益是其合法权利时,我们并不是说对办学者权益的保障是惟一的。实际上,私立教育利益获得主体是多元化的。 首先,国家是最高的利益主体。私立教育与公办教育一样,必须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前提下举办,必须遵守国家法规。“无规矩无以成方圆”的道理人人都懂。 其次,受教育者发展的利益是“上帝”的利益。私立学校里的一切工作,都要围绕着怎样使学生得到更好的发展来进行。违背了这一中心点,作为私立学校来说,不仅要受到政府的惩戒,而且还要受到失去生源这一市场规律的惩罚。 通过对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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