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取数据困难
充分的信息和数据是教育政策评估的基础,在政策信息不完备的情况下,教育政策评估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就得不到保证。我国的教育政策信息系统还处于初创阶段,统计口径与国际标准不尽一致,而按照不同口径统计的数据之间差异很大,非十分专业的人士不大可能分清其中的差别。更有甚者,有些地方的教育政策执行机关不重视信息管理,敷衍了事,所获得的信息和数据要么残缺不全,要么已经过时,不能反映现在的教育发展状况;有关信息资料得不到及时的收集和科学的分析,教育政策信息系统的建设处于停滞状态。
7.政策评估的经费不易取得,专业人才缺乏
教育政策评估不具有直接的经济效益,相反需要投入相当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即教育政策评估本身要花费一定的成本。在现实中,教育政策评估的重要性和价值还未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特别是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习惯于听从上级指示,“认真领会,全面贯彻”,甚少对政策本身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提出质疑。全面考察教育政策从问题认定、制定到执行全过程的教育政策评估更是刚刚起步,评估的经费来源匮乏,这严重制约着教育政策评估工作的开展。教育政策评估的专业人才十分匮乏,政府机构和学术界对于教育政策评估的关注和研究还刚刚开始,受过严格专业训练,具有扎实基础知识和熟悉评估方法和技术的人才可谓凤毛麟角;现在的政策研究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当好参谋,或者完成政府委托的研究项目,学术机构的科研经费也主要来自政府,很少有其他的来源,在这种情况下,客观的政策研究和政策评估当然不易做到。
8.缺乏判断评估的价值和优缺点的标准
教育政策有好坏之别,同样,教育政策的评估也有优劣之分,即存在着对“教育政策评估”的“评估”,本质上是对教育政策评估所作出的价值判断。价值判断的理论基础中公平、正义、平等、效率、效益等复杂关系交叉在一起,很难有一个明晰的标准。教育政策评估的优劣得失仅仅停留于一般的理论分析,较少有深入的理论建构和量化的数学模型,教育政策评估还主要表现为经验总结、工作汇报、座谈研讨等形式,与真正的科学意义上的教育政策评估仍有相当的距离。 三、推进教育政策评估工作的对策
针对教育政策评估存在的诸多问题,我们认为可以从思想、组织、制度、手段诸方面改进教育政策评估工作,切实解决困扰我国教育政策评估顺利推进的一系列矛盾和问题,提高教育政策评估的水平,促使其向纵深发展、日益成熟:
1.提高对评估工作及其意义的认识
完整的政策过程一般由四部分组成:政策议题的确定、政策制定(决策)、政策执行、政策评估。政策的颁布执行只是政策过程的中间阶段,政策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不断地进行调整、修订、补充、完善和更新,没有一劳永逸、一成不变的“好”政策。因而,教育政策的评估,无论是过程评估,还是终期评估都是教育政策过程必不可少的环节。
教育政策评估在教育政策过程中的作用:教育政策评估绝不是无关痛痒、可有可无的,它贯穿于教育政策的全过程,不仅有助于政策部门认识政策的特点、优劣和成效,监督政策的执行过程,补充、修正和完善政策,而且还有助于开发政策资源,增强政策效益。因而,首先应该在思想上认识教育政策评估的重要意义和价值。其次,端正评估工作的指导思想。教育政策评估既不是歌功颂德的工具,也不是专门否定有关人员工作成果的“长舌妇”。教育政策评估是一项有一定理论基础和相应范式的社会科学活动,它是基于基本的逻辑和人类认识规律而产生的。教育政策过程本质上是人类的一种认识和实践过程,同人类其他认识过程一样,不可能完美无缺,必须经过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从不成熟到成熟到逐渐深化的过程。教育政策评估正是这一过程的“加速器”。所以,教育政策评估至少应具有两方面的功能,除了总结经验、肯定成绩之外,更重要的是发现问题,探寻原因,提出建议,发挥建设性批判的功能。有关组织和人员重视政策评估工作,注意发挥政策评估作用,不仅不会影响社会声誉和地位,相反可以避免犯大的错误,在公众心目中建立起民主、公正、豁达、负责任的良好形象,赢得人民的信赖。
2.教育政策评估制度化
教育政策评估的制度化是指将教育政策评估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制度纳入有关政府部门或决策部门的工作日程。教育政策评估制度的建立首先应在思想建设的基础上,构建起预测评估、执行评估和结果评估相结合的完整的教育政策评估体系,克服以往那种只重政策制定,忽视政策评估的积弊。重视教育政策评估结果的分析和消化,及时吸收评估的成果,通过教育政策评估得到相应的反馈,更好地为决策服务,不断改进、修订和补充教育政策的内容,使整个教育政策过程形成良性循环;教育政策评估的制度化建设也能保障教育政策评估走上正常发展的轨道,从而逐渐消除政策过程的盲目状态和主观随意性。其次,建立教育政策评估基金也是教育政策评估制度化的题中之义。教育政策评估是一项浩繁的工作,需要各种专业人才的协作,收集大量的资料和数据,经历相当长的分析研究过程,足够的资金保障是教育政策评估工作顺利推进的前提。为此,应建立专门的教育政策评估基金,同时设立教育政策评估资金的筹措委员会,利用民间资金和国外资金促进教育政策评估的研究和开展。
3.建立独立的教育政策评估组织
只有建立起独立的教育政策评估组织,才能真正提高教育政策评估的科学性和客观性,落实教育政策评估制度。教育政策评估的组织化建设可以把大批专门人才集中起来,从事教育政策评估的理论和实践活动,提高教育政策评估活动的效率和效益。教育政策评估组织在财政、人事和资源调配上如果完全依赖政策制定或执行机构,教育政策评估的信度和效度就难以保证。为了防止教育政策评估的“异化”,保持教育政策评估组织的相对独立性,甚至比建立教育政策评估组织更为重要。在这一方面,国外的一些经验值得我们在建设教育政策评估组织的过程中加以借鉴。如美国的兰德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组织,近年来大量从事教育政策的评估工作,为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提供决策服务;布鲁金斯研究所依据政府和私人的需求,从事合同式的研究工作。他们不仅在人事管理上独立,财政来源也多元化,即使从政府那里得到政策评估的经费,事先也签订合同,作为提供政策服务的合同方出现,因而他们与政府的法律关系是雇佣合同关系,而非行政隶属关系,这样就有效地杜绝了“人情评估”、“奉命评估”、“形式评估”等现象。
4.明确教育政策目标,精选评估对象
在制定教育政策的时候,应尽可能明确教育政策的目标,尽可能使教育政策的目标量化,并规定目标达成的时间,为评估工作提供可靠的参照系。进行政策评估时,必须回顾、审视原定的政策目标,检测目标达成的程度,还应检讨政策目标本身是否符合形势的发展,是否依然可行。另外,由于教育政策评估可资利用的资源有限,实际上不可能对所有的教育政策都进行评估。我们必须遵循可行性原则,选择那些政策目标比较明确,评估资源比较充足的政策;优点和局限性已经显露的政策;效果显而易见、比较好测定的政策先进行评估。我们还必须贯彻有效性原则,首先评估那些有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政策,评估结论具有推广价值的政策,评估成本较低的政策。精选教育政策评估对象的另一层内涵是指在使用对象评定法进行教育政策评估时,在注重参与评估的政策对象广泛性的基础上,应考虑采用质的研究方法的原理,对对象进行分组和编码,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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