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从以往各种有关教育与社会的关系的规定和表述来看,它们通常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基本上是通过一种从属的关系和思路去规定和分析这种联系和互动。在此,人们使用或看到的常常只是这样一些概念和术语,即一方面是“规定”、“约束”、“决定”、“影响”等,另一方面则是“适应”、“服务”、“实现”、“符合”等。例如,在谈到教育与政治的关系时,总是强调政治制约和决定了教育的基本目标、教育内容、办学方式,影响了教育机制、制度和经费等,而教育只是为政治服务;就教育与经济的关系而言,则是强调经济制度、生产力发展水平对教育的规定和影响,而教育必须适应一定的经济制度,符合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等。尽管人们也充分肯定了教育本身的相对独立性,但这种相对独立性多半只是就教育本身的内在规律而言,或者体现为在这种从属关系之中的反作用。如果按前面的类型划分来看,它们仅仅表现为一种垂直的互动关系,而缺乏平行的相互联系。 第二,通常只是表现为在社会结构中的实体性因素与某些制度性或规范性因素的关系。也可以说,只是注重于某种间接的互动,而缺乏必要的直接性互动关系。显然,学校是以一种实体性因素存在于社会结构中的,它具有自己本身的实体性地位、实体性构成和实体性力量等因素,包含了一定的人员、空间和构件等。而在讨论与此联系的各个对象时,人们所看到的大多是某些制度性和规范性因素,如道德、法制等。它们本身往往并不具有特定的实体属性,或者说,只是社会学中表示社会结构中诸成分之间相互关系的“突生因素”②,尽管它们对于社会结构的形成和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与学校毕竟不属于同一系列的结构要素。虽然它们与学校教育具有不可忽视的联系,但并不能形成真正实体性意义上的互动关系。当然,我们并不否定在计划体制中也存在着学校与其他社会实体性要素之间的直接联系,但是,从客观上讲,它们充其量也只是一种“形式上”的互动,因为彼此间并没有真正形成在资源上的直接转换与流动。 第三,功能性关系是人们研究的着重点和中心。这也就是说,人们在分析教育与社会的联系时,仅仅关注了彼此间的功能关系,即教育对它们有什么作用,它们对教育又有什么作用。这一角度诚然是十分重要的,但是,仅仅停留在这一层面又是不够的。问题在于:这种功能关系的基础是什么?它们之所以发生和继续下去的条件是什么?这样一些特征是与社会的计划体制相联系的。我们甚至可以说,在严格的计划体制中,这样的规定是合理的。因为,在严格的计划体制和中央集权的社会背景中,资源几乎全部掌握在政府手中,社会中的各个要素,包括学校本身,并不拥有独立的资源。在这种情况下,整个社会中的资源转换、流动或交换活动,都是通过政府的枢纽而实现的,或者说是按照政府指令性计划而发生的。可以这样看,社会中的各个要素直接地与政府发生资源的转换关系,它们向政府提供必要的资源,而政府则根据计划和需要,向它们分配各自所需的资源。从这个意义上说,完全由政府提供教育资源是合理的,而且是应当的。尽管社会中的其他要素也从教育中获益,但是,它们对学校教育所承担的义务,或所应给予的回报,都已经通过各种利税等形式上交给政府,而由政府代替它们给教育以回报。而学校也就无法再向它们要求更多的支付,只能从事一种无偿的服务。这也就形成了在计划体制下教育资源的投入主体单一化的现象,即由政府承担教育的全部费用,提供全部必要的条件。这样一种教育与其他社会要素之间的交换形式或途径,从理论上讲是有优点的。因为它便于宏观的了解和调控,更有效地使用有限的教育资源,避免不必要的浪费,而且,它也有利于集中各种资源进行重点学校和学科的建设,并形成较强的教育动员能力。但是,这样一些优点的实现又是有条件的。首先,它要求社会文化的相对同质性或较大的同质性,这样,才能够比较有效地形成和保证间接性交换的可能。其次,它要求以详尽、迅速的信息和反馈为条件,从而使其宏观调控具有客观准确的依据。否则,不仅不能避免资源的浪费,反而会由于宏观调控不当而造成更大的浪费,形成教育对社会“有效供给”的不足。另外,资源转换和流动在距离上的长短,也常常是影响资源效益的重要因素之一。因而,过多的间接交换也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资源的损耗,以致于在实际上减少教育资源的投入。 四 尽管教育不可能完全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而变为一种“市场教育”,但作为一种第三产业,其服务的功能,以及其中某些部分的进入市场都是必要的。从这种变化看,单纯的垂直与间接式交换类型是不够的,而必须辅之以适当的平行式或直接的交换。 这种交换类型的调整主要有以下两个理由。第一,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过去那种基本上依附在国家行政机器上,本身毫无自主权的社会单位,已给变成了具有相对独立性,对自身的资源拥有相当大的管理权、使用权和处置权的,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部门,地方及地方财政也获得了愈来愈多的自主权。这样,在改变了过去计划体制下与政府或中央财政的资源关系的条件下,地方和各部门、社会单位自然也就不应该再继续照样无偿地享受仍然由政府或中央财政投资的各项社会及福利事业的好处,而必须实行“谁受益谁投资”的办法。同理,在享受某些教育,并从教育中得到各种服务和利益的同时,也必须对教育给予“回报”。由此,形成一种正常的资源交换关系。如果还是象过去那样,依旧由各级政府或中央财政承担教育的全部投资,必然形成在教育与社会各要素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紊乱和倒错,以致于造成国家教育投入上的窘境与教育资源的短缺。第二,现代社会教育的分化与差异性。以及由此形成的教育举办主体和委托主体的多元化,也使得这种交换类型的调整成为必要。一方面,目前除政府办学之外,各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都可以依法举办各种教育,这样,必然使教育与社会的关系改变过去计划体制下国家统办教育的单一性而显得更为复杂。另一方面,由于发展的不平衡和各地区、各部门的差异性,也必然形成对教育的不同要求和委托。对于后者,也许有人会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可以通过由国家统一征收教育税的方式,形成政府对教育的独家投入。这是不现实的。因为,现代社会通过分化而且日趋扩大的异质性,必然使不同的社会阶层、利益集团、地区和亚文化群体。出于自身的利益,对教育形成不同的要求与期望。这样,作为社会资源间接交换的重要媒介—一共有价值,或者是处在一种比较抽象模糊的状态,或者是由于不能得到广泛的认同而难于形成,以致于各个地区、群体和集团在利益取向不明确,或不能获得自己特定利益的情况下,不愿意加入这种与教育的资源交换,从而不能真正形成全民关心教育、全社会办教育的局面。例如,在教育税附加的征收中,便常常出现某些企业和部门不愿承担的现象。 顺便说一句,过份注重教育与各种社会要素之间的间接性交换,也常常影响教育资源的效益。因为在这种关系中,互动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通过第三者而实现的。这样,很容易造成彼此间在结合上的松散和在责任上的懈怠,从而降低教育投资的效益。当然,由这种平行的或直接的交换类型调节的仅仅是一部分教育本身的资源。简单地说,它主要是指那些非义务性的教育,某些对受教育对象而言收益率较高的教育,以及各种具有特定服务对象的带有技能性或职业性的教育。而义务教育,以整个社会为服务对象的公益性教育,以及基础理论和某些特殊专业和学科的教育等,仍然需要通过垂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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