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 近年来,我国民办普通中小学教育迅速发展,从以前几乎一片空白变成了教育上的一个热点。本文就我国民办普通中小学教育的一些基本问题,结合笔者从事这方面管理工作的实际,谈谈个人的认识。
一、民办中小学的现状。 (一)民办教育的发展符合国家和社会的要求。
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承担着世界最大规模的教育任务。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使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同时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了。这一国情要求改变过去由政府包揽的办学体制,逐步建立起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新体制,以适应社会对教育的多种需求。在这种形势下,近年来我国民办教育发展很快,1996—1997学年我国有民办中小学2920所。其中,小学1453所,中学1467所。但是,与实际需要及中小学总数相比,民办中小学教育还显得十分薄弱。目前民办中小学仅占全国中小学总数(72、75万所)的0、4%;在民办中小学就读的学生84、8万人,也只占全国中小学生总数(19432、2万人)的0、4%。就全国而言,目前民办学校不是太多了,而是还不能满足社会需要,尚待适度发展。
对于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政府一直是提倡和支持的。我国《宪法》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举办各种教育事业。”党的十四大提出“鼓励多渠道、多形式社会集资办学和民间办学”。《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国家对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办学,采取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1994年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重申了对于民办教育的这十六字方针。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教委1996年印发的《全国教育事业“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预计:“到2010年,基本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办学体制及公立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1997年国家教委在《关于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若干原则意见》中提出:“要采取有力措施,有计划地办好一批民办中小学,以满足社会择校的需求。”目前,国家正加紧制定《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民办教育法》,旨在对社会力量办学包括民办中小学教育予以鼓励支持,保障其合法权益,并加以规范和引导。全国很多地方对民办中小学校也采取了这样那样的鼓励措施。例如,上海市教委提出要在办学资格上保证民办学校与公立学校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在招生、评优、学籍管理、参加会议、参阅文件、教学活动、师资培训、党团建设、社团组织等方面与公立学校一视同仁。
民办中小学教育的发展,有利于调动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办学的积极性,增加教育投入。1996年沈阳市小学升初中人数纯增1万多人,按需要应建10所学校,每所需投入1千万元,共需1亿元。但市财政拿不出这些钱,而当年民办中小学基建投入达1亿元,在全市57所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达到1万多人。可见,民办学校客观上减轻了财政负担,分担了公立学校的生源压力,对当地“普九”工作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民间举办普通中小学打破了长期以来政府包办教育的格局,满足了社会不同家庭对教育的多方面需求。可以说,民办中小学教育已成为我国基础教育事业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它所形成的办学特点和办学机制,为深化教育改革提供了新的思路。
(二)多数民办学校重视德育工作。
多数地方的民办中小学重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尤其重视德育。它们除重视思想品德课教学外,一般都设立有比较健全的团队组织,经常开展生动活泼、健康有益的活动。例如,通过每周规范化的升旗仪式,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通过向“希望工程”捐款,培养勤俭节约的精神、团结友爱的思想;通过组织军训,教学生自己的事自己做,并培养团结紧张、严肃活泼的作风。沈阳博文小学依据《小学管理规程》提出“三全”,即全面贯彻方针,全面提高素质,面向全体学生;同时注重教会学生如何“做人”:寄宿不寄生,独生又独立,成才更成人。有的学校给每班一亩劳动实验田,要求学生自己耕种,树立劳动观点,锻炼劳动能力。有的学校还注意对教师进行思想工作,通过学校党支部与上级党组织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传达党的文件,要求教师满腔热情地关心学生,决不允许以任何理由体罚学生。
(三)各地对民办教育逐步加强了管理。
首先,各地逐渐严格了对民办中小学的审批,明确规定民办中小学应具备必要的校舍及教学设施、稳定的经费来源、合格的教师队伍等办学条件。对于依照国家法律和一定程序成立的民办学校,政府在征地、税收等多方面给予充分的优惠和大力的扶持。其次,各地逐步建立了民办中小学管理机构,聘用专职人员,在有关业务处室的指导下,开展民办中小学的协调、联络及日常管理工作。第三,对民办学校进行督导评估,根据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的办法,结合当地民办中小学的实际,对学校管理、教师队伍、办学条件、教育教学、财务管理等,进行了全面评估检查。现在,很多地方还遵照1996年国家教委《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立了办学许可证制度。每年根据规章对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进行一次检查,对于背离教育方针及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的学校,不再颁发新的许可证,停止其招生。第四,结合工作需要,北京、上海、黑龙江、山西、四川以及广州、济南、福州、青岛、哈尔滨等地积极研究问题,探索民办教育规律,不失时机地推出本地民办教育的管理条例。第五,定期举办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全体民办中小学校长参加的工作会议或研讨班,学习法规,研究文件;总结经验,交流信息;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综上所述,我国民办学校是在政府管理和支持下运转的,多数民办中小学能够坚持正确的方向,是社会主义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民办学校工作的广大教师也是辛勤的园叮但是,民办中小学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一些民办学校的招生广告带有自吹之词或商业气息:某市对民办中小学评估结果尚未揭晓,就有学校打出“评估验收全市第一”的招牌;一些学校开“空头支票”,许诺孩子将达到这样那样过高的发展指标。还有的学校以组织中小学生出国“留学”为招牌,招徕生源。
二、关于民办中小学的经济问题。 (一)不以营利为目的。
《教育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李岚清同志也明确指示:“教育事业历来都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对那些以办教育为名而牟取高利者尤不能容忍。”国家教委《关于民办学校向社会筹集资金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也不得通过办学为企业或其他部门集资或变相集资;民办学校依法收取的教育费用和收集的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对此,有的同志认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的思想不可能达到大公无私的境界,待学校达到预定的规模后,国家应允许投资人谋求一定的回报,即允许办学人适当赚点钱,不然就没积极性了。笔者认为,不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不可以有盈余,关键是这些盈余不能以红利的形式分配给办学出资人,而应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就是说,出资人不能只图赚钱,如果说有所图的话,那就是,办学提高了个人及企业的知名度和信誉,有助于他们在别的方面营利。事实上,创办民办学校的企业家更注重的是塑造企业形象,办学成功后,企业所获得的知名度,往往是广告无法比拟的。
办学出资人的意图多在于以企养教,以企促教,最终达到企教并举。目前,一些地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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