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服务申请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保存,一份由申请单位提交给所在地省级信息产业管理部门,一份申请单位留存。[13]向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1]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办企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 (2)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3)网站栏目设置说明; (4)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6)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7)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8)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凡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不论其网站是否与申请单位在一起,一律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从事的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进行初审,对其从事的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进行审核。[14] 3.2申请《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药品(包括医疗器械、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交易服务的电子商务活动。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包括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的服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的互联网药品交易以及向个人消费者提供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15] 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经过审查验收并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服务的企业进行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和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进行审批。对提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互联网交易服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暂不进行审批。[16] 申请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当填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发的《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流程如图7所示,并提交以下材料: (1)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获准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许可证复印件; (2)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3)保证交易用户与交易药品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保障网络和交易安全的管理制度及措施; (6)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7)仪器设备汇总表; (8)拟开展的基本业务流程说明及相关材料; (9)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和企业各部门组织机构职能表。 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条件;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应当具备《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3.3申请《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许可证》)[17] 拟从事医药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站主办者获得前置审批部门批准后,按相关流程履行备案手续,同时需向住所(身份证住所/注册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书面提交相关前置审批部门的审批文件。备案完成后,省通信管理局向相关省级前置审批部门通报网站备案信息。 (1)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ICP)经营许可证应报送的材料: ①单位介绍信。 ②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从事医药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ICP服务商,除提供上述文件外,还必须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市局级单位以上)审核同意的文件。 ③申办互联网信息服务(ICP)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书。 ④申办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ICP)的可行性报告: 申请经营的具体服务项目、服务功能; 系统组成(含网络拓扑图)、主要设备情况; 机房情况; 网站服务内容设置; 公司机构设置及其职能,主要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情况; 计费方式、收费方式、收费标准; 市场预测、发展规划。 ⑤服务保障措施、监督电话(独立成文落款加盖单位公章)。 ⑥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⑦请提供与ISP专线接入/主机托管/空间租赁的协议书复印件,及申办ICP许可证需提供接入ISP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租用ICP空间的ICP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⑧除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工商预登记核准通知书和相关政府部门批件外,所有材料一律使用A4纸,以便于整理归档。 (2)接入提供者为互联网站提供接入互联网络服务流程: ①网站主办者向接入提供者提出接入申请。 ②接入提供者向网站主办者预分配IP地址。 ③网站主办者获得接入提供者预分配的IP地址后履行备案手续(网站主办者可自行备案也可由接入提供者代为备案)。 (3)网站主办者委托接入提供者代为履行ICP备案、备案变更的处理流程(见图8): ①网站主办者将相关ICP备案信息提交给其接入提供者。 ②接入提供者对网站主办者提交的信息进行核实,将ICP备案信息导入“备案管理系统”。 ③“备案管理系统”对接入提供者导入的信息进行自动核查,经识别没有发现问题的转相关省通信管理局。 ④相关省通信管理局对备案信息进行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 ⑤“备案管理系统”对予以备案的,核配备案编号,生成备案电子验证标识(简称电子证书),同时将审核意见反馈接入提供者。 ⑥对予以备案的,接入提供者将审核意见、用户名和密码及时反馈给网站主办者,并指导网站主办者下载、安装电子证书。 图8:接入提供者代为备案、备案变更的处理流程 (4)网站主办者自行履行ICP备案、备案变更处理流程(见图9): ①网站主办者向“备案管理系统”输入相关备案信息。 ②“备案管理系统”收到网站主办者提交的信息后,对信息进行自动核查,没有发现问题的转相关省通信管理局。 ③相关省通信管理局对备案信息进行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 ④“备案管理系统”对予以备案的,核配备案编号,生成电子证书,同时将审核意见反馈网站主办者。 ⑤网站主办者收到备案编号和电子证书后,及时完成证书下载、安装等工作。 按照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互联网信息服务属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18] 经营性药品信息服务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图9:网站主办者直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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