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性,还提供了意识形态存在的可能性;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构成了意识形态的基础,同时,历史上承袭下来的文化传统也深刻影响着特定的意识形态。而且,意识形态总是表现为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意识,是社会成员普遍思维方式和行为准则的体现。 在马克思看来,意识形态只是关于社会、社会关系的观念和意识,它在形式上具有普遍性,而在内容上反映一定阶级的利益,具有阶级性。意识形态可以论证统治阶级统治的合理性、自然性和公正性,统治阶级通过意识形态等观念性工具约束和控制人民的思想,同化被统治阶级的阶级意识,从而为其利益服务。可以说,意识形态是维护阶级统治的软工具。另外,关于意识形态与国家稳定性的关系,马克思认为意识形态为统治阶级服务,可以说明政治统治的合法性,论证和维护特定社会的政治制度,进而促进社会稳定⑧。 (六)国家消亡 马克思认为,国家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表现,同样,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必将消亡。国家消亡是指国家作为阶级压迫的暴力机关将随着阶级及阶级对立的消亡而消亡,而不是国家作为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机关的消亡。在马克思看来,国家是自行消亡的。国家消亡以阶级及阶级对立的消灭为前提。另外,如果公共权力由少数转移到多数乃至全体成员手中并自觉运用时,国家的政治权力就失去其存在的意义,国家也将消失。“那时,国家政权对社会的干预将先后在各个领域中成为多余的事情而自行停止下来。”“国家不是‘被废除’的,它是自行消亡的。”⑨可以说,国家消亡使国家回归社会,并作为一个社会管理机关服从并服务于社会。无产阶级革命专政是国家走向消亡的过渡阶段,共产主义是国家消亡的经济条件。在共产主义社会中,以往阶级社会中存在的差别被消灭,人们有条件和能力管理社会事务,社会可以通过良好的道德和习俗的调节实现健康运转,这时,国家就不需要存在了。尽管国家消亡具有历史必然性,但它是一个漫长而艰巨的过程,只有通过无产阶级革命,打碎资产阶级的国家机器,建立无产阶级国家,实现共产主义,国家才能消亡。另外,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不断发展会产生国家走向消亡的力量,在此基础上,他论证了国家消亡的可能性,并强调国家消亡需要一定的客观条件,因此,国家消亡不是乌托邦。 总之,马克思在对市民社会进行研究的基础上,科学揭示了国家的起源及本质,并对国家类型与作用、国家职能及异化、意识形态、国家消亡等国家理论所涉及的主要问题作出了科学解释,从而形成了自己唯物主义的、科学的国家理论。 二、新制度经济学的国家学说 国家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的三大理论基石之一。新制度经济学的国家学说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以诺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在当代西方经济学理论的基础上,以交易费用理论为核心,结合产权理论,借鉴凯恩斯主义经济学、信息成本理论等,以制度的变迁来解释经济增长,把制度因素作为内生变量来研究经济社会问题,从而形成了自己的国家学说。新制度经济学国家学说从探讨国家的起源、特征与目的出发,详细分析了国家与产权制度的形成、国家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意识形态与国家的相对稳定性等问题⑩。 (一)国家起源:“暴力潜能”分配论 关于国家起源,新制度经济学认为西方传统的契约论和掠夺论“都是不全面的”(11),都不能涵盖历史和现实中的所有国家形式。在对契约论和掠夺论进行批判和吸收的基础上,新制度经济学派提出了“暴力潜能”分配理论,从而使二者统一起来。该理论认为,国家具有契约和掠夺的双重属性,若暴力潜能在公民之间进行平等分配,便产生契约性国家;若这样的分配不平等,便产生了掠夺性国家,由此出现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因为暴力潜能的分配决定了国家的性质,所以国家是“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组织,在扩大地理范围时,国家的界限要受其对选民征税权力的限制”(12)。 (二)国家模型:国家的经济人假设 在新制度经济学的国家模型中,国家可以被看作是一个具有福利或效用最大化行为的经济人,它在竞争与交易费用双重约束下,追求统治者租金和全社会总产出的最大化。国家既是具有自身效用最大化的组织,也是实现社会效用最大化的机构。这个国家模型具有三个基本特征:(1)国家为获取收入来提供保护和公正。由于提供这些服务存在着规模经济,因而作为一个专门从事这些服务的组织,它的社会总收入要高于每一个社会个体自己保护自己拥有的产权的收入。(2)国家从一个歧视性垄断者的角度将选民分为各个集团,并为每个集团设计产权,从而实现收入的最大化。(3)由于总是存在着提供同样服务的潜在竞争对手,国家受制于其选民的机会成本。这三个基本特征反映了新制度经济学的国家模型涵盖了四组关系:统治者—选民;统治者—代理人;国家—其他国家;统治者—国内潜在统治者。这四组关系的变动决定历史上国家的稳定和变革。可以说,新制度经济学国家模型的三个基本特征构成了其分析国家行为及其变迁的基础,并在此基础上解释了无效率产权的产生。 (三)国家的目的及其冲突:诺斯悖论 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国家有两个基本目的:(1)界定形成产权结构的竞争与合作的基本规则,即在要素和产品市场上界定所有权结构,这能使统治者的租金最大化。(2)在第一个目的的框架中降低交易费用以使社会产出最大,从而增加国家的税收。然而,这两个目的并不完全统一,有时甚至相互冲突,这就是所谓的“诺斯悖论”。那么,到底是使统治者的租金最大化,还是使社会产出最大化, [align='center'] [/align] 在许多情况下,要实现这两者之间的均衡很难。从历史上看,“在使统治者(和他的集团)的租金最大化的所有权结构与降低交易费用和促进经济增长的有效率体制之间,存在着持久的冲突。这种基本矛盾是使社会不能实现经济持续增长的根源”(13)。也就是说,国家的两个目的冲突的根源在于有效率的产权制度的确立与统治者的利益最大化之间存在矛盾,建立有效率的产权制度有利于社会产出最大化,但可能不利于统治者租金最大化。从自身利益出发,统治者往往可能维持或建立一套无效率的产权制度(14)。 (四)国家的作用 新制度经济学承认国家对经济发展的反作用。它认为国家通过产权制度的选择来影响经济运行,合理的产权制度促进经济增长,不合理的产权制度引起经济衰退。 国家的另一个重要作用是促进制度变迁。制度变迁是指由效率更高的新制度代替效率较低的旧制度的过程。制度变迁的主体包括个人、利益集团和国家,他们在推动制度变迁的过程中追求效用最大化。决定制度变迁是否发生以及成败的关键是制度变迁的成本与收益之比,只有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的情况下,制度变迁才会实现。制度变迁可分为两种: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是“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15)。个别创新者的预期收益和预期成本的比较决定了诱致性制度变迁是否发生。诱致性制度变迁尽管是一种自发性变迁过程,但它离不开国家的作用,国家主要以法律、命令等形式承认由个人或一群人响应获利机会而创立的新制度。强制性制度变迁是“由政府命令与法律引入和实行”(16)。国家在强制性制度变迁中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1)国家凭借垄断的强制力,能迅速、高效率地推进制度变迁;(2)国家可以通过制定强制性规则、意识形态控制、税收等手段减少或抑制搭便车现象,从而降低制度变迁的成本,加速制度变迁进程;(3)国家可以凭借暴力潜能和规模经济优势,降低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组织成本和实施成本。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只有当统治者的预期收益高于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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