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香港自古以来不是一个独立国家,而是中国神圣领土的一部分。中国对香港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因此,香港根本不存在如同通常殖民地那样面临的独立问题,而是面临回归中国的问题。对此,曾担任过10年港督的葛量洪坦承:“与大多数的英国殖民地不同,香港最基本的政治问题不是自治或独立,而是一个对中国关系的问题”,“因为香港永远不能宣布独立”。(25)英国国务大臣朱迪思·哈特曾在1967年2月指出:“香港与我们其他殖民地的境况完全不同。单是由于国际上的原因,为在建立自治政府问题上取得一般有秩序的进展而进行的筹划都会出现问题。由于香港与中国的特殊关系,不可能考虑建立一般的自治政府,因此也不可能成立选举产生的立法局。”(26) 鉴于香港地位的这种特殊性,英国坚决禁止香港代议政制的发展。例如,1966年9月2日,英国殖民地事务大臣弗雷德里克·李(Fredrick Lee)在香港公开指出:“香港的政制发展有明显的限制的,因为香港不能像其他属地的演变一样,希望达成自治或独立的地位。成立民选立法机构的主张是错误的,因为这些政治发展只有最终目的是要达成自治或独立才会真正有意义。”(27) 显然,港英政治制度“不是民主政体”(28)。正如香港《明报》指出的:“殖民地上,决无民主,如有民主,非殖民地。”“英国也只有在撤出殖民地前夕,才搞一下似是而非的民主。”(29) (二)英国撤退香港前15年催生超速香港“民主发展”的原因 1.实施“非殖民地化”撤退部署,延长英国在1997年后对香港的影响。 英国自1841年起管治香港长达140年,一直禁止实行民主代议制度。但是,自20世纪80年代初,却加速开动代议政制机器。英国对香港“民主发展”政策变化的原因,是与当时中英谈判开始、香港前途地位行将发生变化的因素有关。于是,英国开始部署1997年撤退前的安排,翻版重演在其他殖民地撤退时的“非殖民地化”历史剧。 英国在撤退前15年,对香港大力推行“非殖民地化”的代议政制,先从地区层面开始,进而在最高层次的立法局引入代议制,并扩大立法局职权使其成为政府的权力中心。 但是,香港具有与英国其他殖民地不同的特殊性,即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根本没有脱离于中国而独立的前提。英国在1997年只能把香港交还给中国,而不能照搬硬套在其他殖民地推行的让当地自治独立的“非殖民地化”过程。那种旨在培植香港政治实体而推行的“非殖民地化”代议政制,只能显示出英国企图让中国在1997年对香港只恢复行使一个有名无实的主权。 2.培植变相独立的政治实体以制约中国。 在过渡时期,港英政府在香港超速“民主发展”的核心是要变行政主导为立法主导。因此,港英政府极力改变立法局的咨询机构性质,日益扩大立法局的权力,其措施主要有:一是扩大立法局的法定职权和作用。1985年6月26日,立法局通过了备受争议的《1985年立法局(权力与特权)条例》,赋予立法局及其议员享有比以前更大的权力。二是实行行政立法两局分家,结束行政立法两局议员办事处。三是将立法局秘书处职员脱离公务员系统,成立独立的立法局秘书处。四是港督不再兼任立法局主席,立法局主席由立法局议员互选产生。五是立法局议员全部由选举产生,官守议员全部退出立法局。至此,一个完全脱离行政机关控制的立法局以独立的形式出现了。其实质是要把香港变成一个独立或半独立的政治实体,以制约抗衡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 综上所述,英国管治香港期间,其“民主发展”政策经历了一个从禁止到超速的历史演变。无论是禁止“民主发展”,还是超速“民主发展”,其目的只有一个,都是为了强化英国对香港的有效统治,以及延续在1997年英国撤退后对香港的影响。 注释: ①“民主”一词发展到现当代已被泛化,即从政治领域向非政治领域延伸,如经济民主、社会民主、工业民主等。本文所取的是民主的原生态含义——政治民主,而又以政治民主的核心内容——代议民主制为论述范围。 ②④⑤⑥⑦(23)参见G. B. Endacott, Government and people in Hong Kong 1841-1962, 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 1964, PP. 43~45; PP. 51~52; P. 120; PP. 121~123; PP. 135~141; PP. 51~52. ③参见吴伦霓霞:《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香港政制》,载郑宇硕编:《香港政制及政治》,香港:天地图书有限公司,1987年,第8~9页。 ⑧参见《杨慕琦计划》(1946年10月),载张汉德、卢子健:《政制改革何去何从》(附录),香港:金陵出版社,1984年,第1~5页。 ⑨(27)李宏:《香港大事记》,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1988年,第102、122页。 ⑩转引自曾锐生口述、李国强记录:《杨慕琦计划夭折内情》,载鲁言:《香港掌故》第8集,香港:广角镜出版社,1985年,第107~108页。 (11)(24)(25)[英]亚历山大·葛量洪著,曾景安译:《葛量洪回忆录》,香港:广角镜出版社,1984年,第146~147页;第248、146页;第138、146页。 (12)参见《市政局未来范围及工作特设委员会报告书》(1966年8月27日),香港:香港政府印务局,1966年。 (13)参见《市政局地方行政改革报告书》(1969年3月),香港:香港政府印务局,1969年。 (14)参见《香港地方行政制度工作小组委员会报告书》(1966年11月23日),香港:香港政府印务局,1966年,第84~85页。 (15)《市政局将来组织、工作及财政白皮书》(1971年8月),转引自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位置之战——区议会的过去与未来》,香港:广角镜出版社,1985年,第5页。 (16)(18)参见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政制事务局:《区域组织检讨咨询文件》,香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印务局,1998年,第5~6页。 (17)参见:《新界政制发展一日千里》,载《1986年香港年鉴》,香港:华侨日报出版部,1986年,第72页。 (19)袁求实编著:《香港回归大事记1979-1997》,香港: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1997年,第36页。 (20)《立法机关的历史》,见http://www.legco.gov.hk/chinese/index.htm。 (21)转引自周南:《稳定是香港繁荣的基础》,载香港:《紫荆》,2004年第2期,第5页。 (22)Charles Collins,Public Administration in Hong Kong,London,1952,P 47.转引自郑宇硕编:《香港政制及政治》,第5页。 (26)转引自[英]迈克尔·雅胡达著,郭瑞等译:《香港:中国面临的挑战》,北京:新华出版社,1998年,第64页。 (28)[英]诺曼·J·迈因纳斯著,伍秀珊等译:《香港的政府与政治》,上海: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86年,第303页。 (29)《殖民地上,决无民主,如有民主,非殖民地》,载香港《明报》,199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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