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以其粗俗的内容吸引世界的年青人,即军事霸权、高科技霸权、文化霸权。三是联盟式的霸权,即以联盟的形式对世界进行影响与控制。 全球治理本身建立在前途未卜的全球化基础之上,因而未来面临一系列的不确定因素。在民族国家依然是最牢固的政治单位的情况下,全球治理在很大程度上容易成为少数几个大国的垄断物。目前冷战格局虽已有所改变,但新的殖民主义仍然存在,全球治理活动有被利用或控制的可能。
二是在全球化背景下处于落后状态下的民族与国家拒绝接受主体的管理。全球治理的现状是,美国在霸权支持下的经济振兴,欧洲一体化进程进入实质性阶段,发展型国家寻求在合作协商中的现代化,广大的不发达国家则在一定程度上被排斥在全球化之外,或者被全球化以另外形式所淹没。对于想通过全球性合作来提高自身国家能力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全球治理有可能产生副作用,即国民对政府的信任危机和如何保持主权的相对独立。事实上,由于现阶段国际公共管理体制的不健全,各种管理主体提供的公共产品并不能真正反映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反而是建立在不公正的基础上的,所以有些民族国家不参与国际公共事务的管理或拒绝执行不合理规范,甚至是对抗也是常事。
三是新主体对原主体的合法性冲击与威胁。某些跨国公司的影响力超越于一些主权国家,超级精英有可能通过科技手段或其他凭借来影响国际公共事务。正如耶金所说,各国政府在全球化中对本国经济的影响力将会减少。由此看来,在全球化进程中出现的世界级公司,将会对各国政府提出严峻挑战。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大型跨国企业的作用也会越来越大,它们不仅会在经济上起主导作用,似乎也希望在政治上发挥更大的影响。 跨国公司和超级精英是否会成为新的主体还是一个未知数,但其不断增长的影响力对现代国际公共管理的冲击与威胁却肯定一个不可避免的趋势。
超越民族国家的公共管理还由于政治领域的跨国的测不准关系的存在而变得难以确定。乌尔里希·贝克认为,超越民族国家的治理在政治领域的跨国的测不准关系,原国在于当民族国家的制度框架变得不适用时,缺乏世界政治的制度框架;全球政治涉及一种生成政治的政治;人们在一种纷争的环境中活动,那里的规范性是例外,而相互对抗却成为常规;跨国问题是文化问题;专家治国主义在向跨国问题和决策问题的过渡中失去其榜样功能。 实际上,国际领域的公共问题复杂性远非政治领域而已,它还包括很多的这确定因素,这些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国际公共管理主体的合法性地位,进而影响其实际的运行。
3、国际公共管理主体合法性建设与展望
合法的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与治理机制的基础只能是以主权国家为基础,在坚持主权平等的原则上,基于人类和平与发展进步的理念,寻求全球化环境下最大可能的国际合作与国际共同治理,并寻求在主权国家转让部分权力的基础上实现某种全球化的国际公共事务治理。这就是说,要建立一个具有国际公共事务管理特性的、社会性和超国家性的国际公共权力主体,并使之具有较强的合法性基础。全球化背景下,现代不合理的国际政治统治机制应当为新的国际公共事务治理机制所代替,这些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行使的是具有普通性和公共性的治理权力,其权力必须是来源于某种具有代表性的机构,而不是一个主权国家或国家集团。这些权力同时又是主权国家让度部分权力的结果。衡量其合法性的标准就是看这些机构是否已经或正在为国际社会或全球的人民提供普遍的“公共产品”,看国际公共管理主体是否遵循民主的规则产生和运作,是否符合全球化背景下的人类可持续发展共识的思想理念。
全球化需要加强管理,需要各国政府和企业界负起责任,加强协调与合作;需要和平与发展的良好环境。全球化暴露了现行国际秩序与现实的不适应性,使人们反思国际社会“游戏规则”的公正性与合理性。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应当共同推动国际秩序的调整与改革。国际社会的复杂性及国际问题解决的难度是有目共睹的,过去几百年来,国际社会发生的一切变故都说明了这一点。探讨了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合法性产生的困境和问题,我们可以知道,完整意义上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还不存在,能否确立多个有效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并强化其合法性地位,使其有效运作,从而有利于未来世界的发展。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可以想见这必定是需要漫长的建设。值得庆幸的是,9·11事件改变了国际格局的部分变化,也给国际公共管理在新阶段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契机。
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在其为“千年首脑会议”准备的题为《我联合国人民:21世纪联合国的作用》的报告中说,“这是一个全球化的世界,全球化是全世界经济角色和经济活动间的一个新环境、一个新连结物。……战后的多边体制使得新的全球化的出现、兴旺成为可能,而全球化又逐步使得这个体制的原有设计过时。简而言之,我们的战后的机构是为一个国家间的世界建造的,而现在我们生活在一个全球的世界里。有效地适应这一转变,是世界领导人今天面对的核心的机构上的挑战。”国际公共管理对主权国家的挑战使世界许多国家对之持保留意见。从目前的实践经验看,国际公共管理尚缺乏有效的机制与制度保障,使仅有的机制运行难以尽人意。国际公共管理还需在理论上完善,在实践中探索。
注释:
尽管对全球化开始的时间和全球化的定义存在很多分歧,但下述事实是几乎无人否认的:全球经贸活动的主体由民族国家正变为跨国公司,国际安全并非是一国的事情和一国能够解决的事情,地区协商机制正取代大国独裁或主权封闭,跨国性社会问题如毒品走私、环境保护、贫困与疾病困扰等再也不是一国之事。
治理这个概念的提出,本身就是全球化的产物。世界银行最早使用它,指称受援助国家或地区的政府需要做出相应改革以增加援助物的使用值,但同时又竭力避免被受援方看成对自己主权的干涉的一种互动合作机制。随后,这一概念被广泛使用并被赋予诸多含义。其中,全球治理委员会的定义比较有代表性和权威性: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
韦伯所谓的合法秩序(a legitimate order)是由道德、宗教、习惯(custom)、惯例(convention)和法律(law)等构成的(莱因斯坦1998:38)。罗兹曾概括说,“总而言之,韦伯所认为的合法秩序包括这样一些在经验上有效力的规则,它们由于实施方式的差别而分为惯例和法律”(Rhoads 1991:168)。那些由专门人员和机构保证人们遵从的规则是法律,社会自然遵守的规则是惯例。
哈贝马斯认为,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以及事实上的被承认(哈贝马斯1989:184)。统治能够得到被统治者的承认,是因为统治得以建立的规则或基础是被统治者可以接受的乃至认可、同意的。从理论上说,统治因为具有合法性而得到承认,可是,从社会学研究来看,统治因为得到了承认,才具有合法性。韦伯和哈贝马斯论述的合法性统治表现为“下”对“上”的承认。
这包括主权国家、国际组织及社会公民之间的平等主体的关系。合法性就是这些主体遵循一定规则而做出的承认。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对“合法的权力”与“强力”作了明确区分。卢梭指出,强力可以迫使人们服从,但是,“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譬如,“假如强盗在森林的角落抓住了我”,用刀逼迫我交出金钱时,我也许会出于对强力的恐惧而服从他的命令。但我仅仅是服从他的“强力”而已,这种强力并不具有合法性,我并无服从它的义务。参阅 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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