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性问题的治理,而是全球范围的治理。在横向上,全球治理包含文化价值、伦理观与制度因素。其中制度是核心,制度分为活动实体与活动规则。全球治理的基础是全球公民社会的建立与成熟。
国际公共管理并不是建立全球性的政治管理体系或是行政管理架构,也是不建立全球性的世界政府对全世界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进行干预的机制,而是确立一个国际公共事务的处理规则,是对国际公共问题的管理系统工程,是一个协调解决机构,是要确定每一项事关全球命运的事务的管理主体来对问题的处理,从而避免人类为问题不能够尽快解决而陷入困难,导致人类发展的停滞不前,甚至是人类的灭亡。因此,确立国际公共事务管理的主体及其权力,是当前国际发展一项重要的任务。
二、全球化背景下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的合法性基础
在全球化的背景之下,国际公共事务的处理比以前更加成熟,首先,经济与科技的发展为国际公共管理提供物质基础。经济的发展为国际公共管理提供雄厚的物资基础。科技尤其是信息技术、交通运输技术等的飞速发展为国际公共管理提供先进的手段。其次,开放的国际政策和趋势为国际公共管理提供思想认识基础。自近代以来,世界的整体趋势走向开放。闭关锁国已经为绝大多数国家所不为。世界贸易组织已经有140多个成员国。这表明建立国际公共管理已经有一定的思想认识基础。再次,已经存在的国际组织为国际公共管理提供组织基础。国际公共管理组织已经在一定领域、一定区域内存在。联合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欧盟、东盟等已经担当一些国际公共管理职能。这为完善国际公共管理组织打下基础。第四,全球的区域治理实践说明构建国际治理体系的可能性。国际格局的变化,国际政治联合趋势加强,国际经济一体化、国际军事冲突与对抗、跨区域文化交流、全球性社会问题日益增多这些都构成了国际公共管理需要解决的问题。
实际上,现阶段各国在处理国际问题的效率是低下的,其原因在于缺乏一个有效的公共管理机制,尤其是对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的合法性存在着许多争议与分歧。这就是全球化背景下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的合法性问题。国际公共管理的主体是存在的,并且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其国际公共事务处理的重要作用。那么,国际公共管理主体的合法性由哪些方面组成?其合法性的基础是什么?
1、合法性及其讨论
“合法性”是一个内涵非常复杂的概念。它的形容词legitimate(合法的或具有合法性的)的词典意思包括:1)根据法律的,符合法律的;2)与既定的规章、原则、标准相一致的;3)合法婚姻所生的;4)符合推理规则的,有逻辑的,并因而有效力的;5)以继承权的原则为依据的;6)正当的(justified);7)正常的或通常类型的。“合法性”概念被用来表明具有这些属性。概括地说,“合法性”表明某一事物具有被承认、被认可、被接受的基础,至于具体的基础是什么(如某条法律、规则、标准或逻辑),则要看实际情境而定。合法性是指符合某些规则,而法律只是其中一种比较特殊的规则,此外的社会规则还有规章、标准、原则、典范以及价值观、逻辑等等。因此,合法性的基础可以是法律程序,也可以是一定的社会价值或共同体所沿袭的先例。
“合法性”概念在社会科学中的使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法性概念被用于讨论社会的秩序、规范 ,或规范系统。 它运用于社会领域,比法律、政治更广的范围,并且潜含着广泛的社会适用性。狭义的合法性概念被用于理解国家的统治类型或政治秩序。 在国际政治中,国际公共管理主体的存在并不是一种统治,而是管理或治理。所以国际管理主体并不是合法统治。合法统治是合法秩序的多种形式之一,它包含着被统治者对统治的承认。 国际文化多元主义则把国际公共管理主体的合法性承认引申为群体与群体的关系(平行的承认) 、管治者与被管治群体的关系(“上”对“下”的承认),它构成了一个共同体内异质文化群体的“承认的政治”,特定的文化或者具有特定文化的群体通过这种过程获得自己的合法性。
从政治哲学理念中规范意义上来理解合法性对理解国际公共管理主体的合法性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在西方,最早将权力合法性上升为评估权力首要因素的是卢梭。 合法的权力来自于服从而不是强力。但是,作为国家来说,暴力是权力合法性来源之一。对暴力权利的垄断被人们称为国家的主权权力,它是近代以来国家权力合法性的依据之一。但是国家权力的合法性还必须有其他依据。“国家所代表的是一种公共权力。公共权力不同于以追求自身利益为目的的掠夺性(predatory)的权力。它的首要职能是为国家内的人民提供秩序,提供安全,使他们能够过一种有安全的生活。” 国家权力的“理由”基于一种权力与责任、权威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主权权力的基本职能是为主权属下所有成员提供公共产品。 国家履行这些职责构成国家权力合法性的依据,构成国家垄断使用暴力的权利与税收权利的依据,也构成国家要求臣民服从的“合法性”(legitimacy)依据。
2、国际公共管理主体的合法性基础
全球化条件下,到底国际公共管理机制才是具有合法性的机制,其主体合法性如何确定?国际公共管理主体的合法性基础是否也像主权国家一样呢?它显然是很不相同的。一般来说,国家权力的来源可以有传统的权力、暴力权力和提供公共产品的责任权力,还可以是民主权力。而国际公共管理主体的权力合法性容易受到质疑。因为它有许多不稳定的合法性因素。国际公共管理主体是存在的,而且在国际关系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从西方现代政治哲学传统中,国家权力的合法性有两个基本标准。一是最高标准,从民主制度的根本原则出发,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必须建立在被统治者同意并对被统治者有所交待(accountable)的基础上。二是最低标准,即权力与义务的统一。统治者掌握政治统治权力的基本预设是它能够为被统治者提供具有普遍意义的公共产品。同理,国际公共管理主体权力的合法性也应当符合这两个标准,或者至少是符合最低标准。即国际公共管理主体应当是体现国家主权民主选择的权利,是国家或世界公民选举出来的。这就是管治合法性的基础。管治是主权国家权力的让度。事实上,按照这个标准,现在所谓的国际公共管理主体都缺乏必要的合法性依据。这就注定了是其合法性的先天不足。现今国际公共管理主体还不具有对世界上人民有所交代即对全世界负责任的机制。国际公共权力合法性的标准之一是它必须具有普遍性,即在这种权力对所统辖的范围内普遍适用同一原则。但事实上,这种权力的普遍性还存在着争议,它往往不是遵循民主的原则,而是遵循利益与强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一般来说,国际公共管理主体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第一,国际公共事务管理权力的共同让度是主体合法性的首要基础。
人们希望国际公共管理存在的基础是建立在西方近代自由主义传统中的理想主义原则与反映弱小国家利益与诉求的平等原则结合在一起,这样才能够最终确定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主体合法性的地位。它应当以平等主权原则为基础,寻求全球化环境下最大可能的国际合作,并寻求在主权国家转让部分权力的基础上实现某种全球化国际公共管理。在国际公共事务管理的过程中,核心是主权平等原则。实际上,这就涉及到两个问题,国家的主权是不是绝对的?如果不是,它应当在多大程度上让度其权力,让度哪些权力?国际公共事务在当今的发展条件下,国际社会应当确立这样一个原则,即在坚持平等主权的前提下,主权国家在自己领土范围内并不拥有绝对权力,而是必须承认对国家主权权力的适用范围、方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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