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主权提出挑战 ,这就给更多国家成为完全意义的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提出了要求并制造了机会。并且,由于强权国家大多并不能提供具有全球意义或者对各国都有利的主张,因而,其合法性地位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2、国家间政府组织作为国际公共管理主体的合法性问题
国家间政府组织包括两种,一是区域性国家间政府组织,二是世界性国家间政府组织。这两种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除了其影响范围不同之外,其它本质上是一致的。“二战”后,民族国家大量涌现,为争取国际新秩序的斗争促进了国际合作与协商机制的建立,真正的国际治理进入实质阶段。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世界性国际组织在国际安全与发展事务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主权国家的独立作用也很明显。但由于冷战的存在,国际公共管理受到了严重影响。乌尔里希·贝克认为,在国际关系中,合法性原则使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可以成为国际协议与国际法的对象,但是,国际协议与国际法要产生效力,则必须得到各个国家的同意。 即认同或承认。国家间政府组织在现今国际公共事务管理的最重要主体。其原因是这类主体的合法性地位最为显著,也较为稳定。它们的成立往往有主权国家的权力让度,尤其是功能性的管理组织,在创立与加入时一般都有明确的权力责任与义务的要求,因而获得了高度的权力合法性,由于其活动是为其成员服务的,因而其公共产品的供给是有效,其管理的机制也大多是经由民主选择的机制决定的,因而具有了共同选择的特征。最重要的是,这些组织的成立都是以地区或全球共同发展的理念基础之上的,因而又具有了相同的思想合法性。如世界贸易组织,它是最具管理特征的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国家之间的区域治理及区域主义始于20世纪60年代,当时主要有欧共体、北美自由贸易区、太平洋自由贸易区、拉美自由贸易区等区域经济组织,北约、华约、不结盟运动、77国集团等政治性组织。20世纪90 年代以来,以国际区域合作治理及区域一体化为标志性内容的新的国际管理机制成功建立,揭开了国际共同治理的新篇章。但是,这些组织的合法性并不一定就是完全的,在危及国家利益的时候,就有可能被主权国家的需要所影响,因而其管理权力就可能被削弱,如世贸组织是以市场运作为基础来推进贸易自由化的,而市场的运作不可能做到收益的公平分配,这就不得不仰仗争端解决机制来协调摩擦,但贸易摩擦和矛盾决不可能被消除,一爆发起来就往往危及一些国家的经济安全,迫使它们要用主权作屏障来保护自己。联合国的合法性是个很复杂的问题,作为国际公共事务管理的主体,其合法性是比较明显的,但是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决定了其权力有效性和影响性受到了很多因素的限制。
3、国家间非政府组织作为国际公共管理主体的合法性问题
国家间非政府组织作为国际公共管理主体的合法性地位一直处于非常弱势的状态。它们通常只获得了思想的合法性,而缺乏权力让度的合法性、民主选择的合法性,并且其提供给国际社会的公共产品在很多情况下并不能为国际社会所全部接受。只有思想的理念与非广泛的公共产品供给作为合法性的基础,其国际公共管理的范围必定是狭窄的而有限的,虽然其重要性不容低估。事实上,国际公共事务中有许多是主权国家和国家间政府组织所不便承担或忽视的部分,往往都是这类型组织在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其权力受到主权国家的制约,其合法性也受到多方面的质疑,因而,其作用的发挥要以主权国国家接受为前提。
四、全球化背景下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合法性建设的问题
全球化背景下,国际公共管理主体的合法性由于有先天的不足,再加上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挑战,因而其合法性建设变得十分重要。
1、 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的合法性先天的不足
从前面所讨论的情况来看,尽管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在实际生活起着一定的作用,但其合法性是不完全的。它存在着许多先天性的不足。
首先,从权力的来源来看,权力是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发挥作用关键的因素。主体的决策权、执行权,以及一定意义上的惩处权,这是合法性功能发挥的根本所在。主权国家让度出来的权力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由于在国家主权内涵与外延的争议,如主权与人权的确定,决定了让度出来的权力有时是难以确定的,国家领导人的变更、国家内部权力结构的变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主体权力的合法性地位。主权国家权力的变化必然导致国家间政府组织的变化,也会影响了国家间非政府组织权力的行使。主权国家国际体制的进一步扩大和加强,必定会影响国际公共管理主体的合法性,“从联合国所反映的冷战后国际形势的变化,可以看出主权国家国际体制不是遭到了削弱,而是得到了新的发展,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大和加强。在前苏联和东欧,新的独立国家的出现,当然是这一新的发展的具体表现。就是在战后新独立国家中爆发的民族、宗教、内政冲突,归根结底,也是为了建立或健全具有主权属性的独立国家。”
其次,由于具有国际公共事务管理职责的实体并不能以超然的地位提供国际社会所需要的公共产品,经常是趋向为某些国家利益而非为全世界的福祉,所以其合法性受到来自于强权国家的削弱。另外,作为民主选择的机制在现实生活中总是让位于实力原则,从而使权力的产生与运行严重带上了不公正的烙印。在利益冲突与纠纷的面前,作为主体创立的核心原则与精神往往很容易被现实所抛弃。
2、 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合法性的挑战
一般来说,现在有两种看法,一是西方主流意识形态主张否定国家主权原则在新形势下的有效性,试图以西方权力与价值观为基础构建超越民族国家的全球化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的管理秩序。有学者认为这种主张的实质是从二战后以平等主权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倒退到传统的主权不平等的国际秩序。 第二种是代表发展中国家的立场,具有强烈民族主义色彩的,这些人多是对全球化的经济政治秩序持批评态度,拒绝接受近代以来形成的基本经济、政治规范,甚至拒绝参与国际合作。无论是哪一种,如果不断发展,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国际公共事务管理主体的合法性地位,尤其是世界性政府组织如联合国的作用和地位都受到影响。对公共事务管理主体的合法性挑战表现在下列三个方面:
一是霸权主义与强权政治的挑战。实际上,霸权主义与强权政治一直都存在。全球化进程主要由发达国家引导和推动,势必使其首先有利于发达国家的利益。就经济而言,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发起的降低贸易壁垒、开辟国际贸易市场的行动,使若干中小国家的生产者和管理者受到巨大冲击和压力,甚至可能导致国家政府职能无法正常运转。有的专家指出,美国运用其在资本和技术上的控制力,利用全球化进程在全球实施资源的不公平分配。在世界舞台上迅速变化的条件下,美国喜欢的已不仅是“超级大国”的角色,而且同时是主要参加者和国际关系体系“集体中心”的领袖的角色。 以利益为核心的国际政治不可避免地会让发达国家,尤其是像美国这样的国家占据着重要的国际地位,起到世界警察的作用。如果这些国家能够为世界提供可接受的、有建设意义的公共产品,那么其合法性地位就为此而取得各国的尊重。但是,事实上像美国这些的国家,在国际公共事务的处理上往往执行不同的标准,并且以自己国家的利益为主导,表现出霸权的几种形式:一是全球性霸权,即布热津斯基所称的“惟一的全面的全球性超级大国”。二是复合式(或体系性、结构性霸权),军事上有着无可匹敌的在全球发挥作用的能力,在经济上它是全球经济增长的火车头,在科技上它在开创性的尖端领域上保持全面领先的地位,在文化上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Tag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