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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资参股企业的审计全覆盖的难点分析      ★★★ 【字体: 】  
国资参股企业的审计全覆盖的难点分析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12-06-26 20:13:09   点击数:[]    

营权为线索,在国资参股经营审计监控中,应当关注以下投资绩效损失:一是控股股东剥夺参股股东话语权,使参股股东利益诉求难以实现。《公司法》按多数资本决定原则设计的股东利益表决机制,存在控股股东侵害其他股东利益的可能。比如,控股股东强行推行私利主张,否决参股股东正当利益诉求,剥夺参股股东话语权等。二是控股股东通过不公平关联交易转移利润,损害参股股东利益。控股股东利用其在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控制地位,排斥参股股东参与公司决策,或在参股股东不知情等情况下,恶意转移公司利润,损害包括参股股东在内的公司利益。三是控股股东大量占用公司资金,公开或隐蔽地侵占参股股东利益。控股股东以行政协议或财务管理等手段大量占用或挪用公司资金,以不合理提高公司高管福利以及支付高额报酬,以及设置账外账截留公司收入等行为侵害公司利益。四是控股股东利用公司担保,致使参股股东资产承担连带赔偿风险。控股股东以公司为其个体行为担保,向公司转移经营风险,一旦出现经营失误,则由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参股股东由此被迫承担连带责任。
    五、落实国资参股经营审计监控应以诊断委托代理关系为关键
    加强对国资参股经营审计监控的制度落实,应该紧扣参股经营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关键环节。针对国资经营委托代理关系中的效率损失,亟需消除三类问题:一是因代理层次复杂导致对国资参股经营权的监督缺位或虚设;二是因经营信息不对称导致对国资参股经营权的监管效率低下;三是因内部人控制导致国资参股经营权被代理人滥用。以下方面需要重点把握:
    一是严格对国企从事参股经营责任体系的审计确认。国企在国资经营权范围内出资参股经营,虽属市场主体行为,也需置于国资保值增值责任体系的制约之下。实践证明,有效的委托代理关系约束制度应当具备人格化和制度化双重特征。从人格化角度:根据我国市场经济委托代理关系责任链传递的一般经验,出资人是通过对代理人个人的职务约束来实现对其使用经营权监控的。但是,目前不少国企在出资参股经营行为时轻视代理人制度,基本未将参股经营行为置于激励约束之下,如对参股经营企业的派出董事的人事安排缺少考虑,要么由出资国企董事长或总经理亲自担任派出董事,表面上重视参股经营,实际却无法将董事长行为纳入监控;要么指定某位中层干部兼任派出董事,但一般不过问其履职情况,使得参股经营企业重大决策信息反馈出现断层。从制度化角度:出资企业必须以科学决策和快速反应机制为保证,实现其对参股经营企业实现动态监控,确保自身权利不受损害。比如,建立对派出董事、财务或其他管理人员的激励管理制度、建立参股投资项目评估决策及授权审批制度、建立参股企业履行投资协议权利义务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参股企业投资目标及红利分配或资产折价等报告制度等。但是,目前不少出资国企尚未从科学决策角度建立相关监控制度,或制度建设不完全,致使其出现参股经营行为决策滞后或反映不到位等现象。
    二是严格对国企从事参股经营管控能力的审计确认。出资国企对参股企业实施审计监督有别于其向参股经营企业派出董事,是两种不同的监督治理方式。从公司法人治理角度,有无监督权和监督作用大小两者具有本质区别,参股股东派出董事或监事执行自己意志的行为,不能取代其通过审计监督的方式形成的判断依据。根据《公司法》,参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相关经营决策和生产管理的相关资料,并根据审计结果,对参股公司经营行为进行质询或建议,由此制约或者影响参股公司的企业行为。因此,需要对出资国企参股经营的管控能力作出审计判断,以鉴别相关审计风险。比如,对出资国企完整掌握参股经营企业经营状况及其信息能力的判断、对出资国企及时捕捉参股经营企业经营生产异常情况能力的判断、对出资国企向参股经营企业派出监管人员履职质量的判断、对出资国企影响参股经营企业执行公司投资协议及其落实财务控制等有效性的判断等。
    三是严格对国企从事参股经营业绩的审计确认。对国资参股经营的政府审计,应当按照“国资出资到哪里,审计监控就跟进到那里”的原则,实现审计监控全覆盖。在具体操作上,就是要确立以被审国企的国资出资行为为监控对象,进行跨行业、跨地区、跨国界、跨所有制的全覆盖审计监控,即便是对其他国企的国资参股经营,也要落实审计监控。比如,对参股企业经营绩效以及资产增减变动作出客观评价、对参股企业经营业绩以及利润分配是否形成对国有资本权益的损失作出客观评价、对参股企业的经营发展持续能力作出客观评价、对参股企业经营风险作出客观评价等。
    四是严格对国企从事参股经营派出董事行为的审计确认。依据《公司法》,出资国企向参股经营企业派出代理人参与公司治理的行为,是依据财产关系,具体介入公司治理的法制化行为。派出董事或监事承担执行股东意志的使命,其行为重在对参股经营企业日常经营和管理的跟踪控制。由于派出董事或监事在委托代理关系中也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因此也需要对其具体治理行为作出审计确认。比如,判断派出董事或监事是否切实执行委托国企的经营意志,判断派出董事或监事是否通过参与参股企业法人治理活动影响其经营决策,判断派出董事或监事是否适时向委托国企报告参股企业法人治理活动的重要相关信息及其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判断派出董事或监事具体参与参股企业法人治理活动行为的合法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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