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的资金来源业务范围,扩大了储蓄与贷款协会的资金使用业务范围,包括准许储蓄与贷款协会投资与商业票据和公司债券,但其总额不得超过该协会资产的20%。 (2)加强联邦储备委员会的货币管理能力和权限。包括将缴纳存款准备金的要求从联储会员扩大到非会员银行以及非银行存款机构,凡受缴纳存款准备金约束的存款机构应定期向该委员会称颂资产负债情况的报表等。 《1980年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和货币控制法》是美国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转折点。其主要特点是在放松对金融微观管制的同时,加强了对联储对货币管理的宏观控制。 《1982年高恩-圣杰曼存款机构法》是1980年金融改革的继续,在取消金融管制和促进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竞争方面前进了一大步,主要表现在: (1)扩大了存款机构特别是储蓄机构的资金来源业务范围,如授权其可开设货币市场存款账户和超级NOW账户。 (2)授权“取消管制存款机构委员会”从1984年1月1日起取消《q条例》分阶段取消利率限制过程中对于银行和非银行存款机构间的利率限制差距。 (3)扩大存款机构的资金运用业务范围及其他权力。进一步扩大了储蓄机构的资产业务,增加了它的证券投资权,允许其对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投资,此外还扩大了银行的一些权力,如授权储蓄机构更自由的更换营业许可证;准许银行成立与银行业务相似的财务公司,提供各种金融服务,如贴现经纪服务等;授权银行控股公司的子公司之间可在很大范围内进行借贷业务。 (4)增强了联邦管理机构应付紧急情况的权力和货币管理权力。 1989年的《金融机构改革、复兴与促进法》主要是对美国储贷业监管结构的调整及突破存款机构原有界限上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主要内容有: (1)创立“联邦储蓄与贷款公司清理基金”,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经营,以解决储蓄业的危机。 (2)允许商业银行持股公司立即收购储蓄与贷款协会,收购后既可作为储蓄机构,也可变为其银行分支机构。 (3)提高资本比率,储蓄机构的最低资本比率至少为3%,其中核心资本比率至少为1。5%。 D)90年代初期金融监管的变化:加强了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增加了银行业务经营的灵活性和竞争性,彻底摧毁了美国单一银行体制,改善了联邦保险机制。 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美国朝野各界在对全面、系统、彻底的改革现存金融体制的有关方面逐渐达成一些共识。改革的目的是适应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变化和银行经营管理的内在要求,建立一个新型的,既能保障安全性,又富有竞争性,公平与效率并重的金融体系。90年代以来的金融改革主要表现在1991年对联邦储款保险制度的改革,1994年的取消银行经营地域范围的限制等方面。 《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的主要内容有三块: (1)改革联邦存款保险制度,该法授权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获得700亿美元的联邦政府贷款,限制存款保险的范围为10万美元以内的存款者,并禁止任何资本不足的存款机构接受代理存款。 (2)强化对资本充足性的管理,该法要求各银行最低资本充足性比例不得低于《巴塞尔协议》规定的8%,依据资本充足性比例将银行依次划分为五个等级:资本十分充足的银行(大大高于8%,为第一级)、资本较充足的银行(等于或略高于8%,为第二级)、资本不充足的银行(6%-8%之间,为第三级)、资本严重不足的银行(2%-…6%之间,为第四级)、资本致命短缺的银行(2%以下,濒于倒闭水平,为第五级)。该法还授权管理机构对不同级别的银行采取不同程度的监管。 (3)对州银行权力的规定,该法允许某些银行获得和持有不超过其全部资本数量的普通股票和优先股票。此条款的适用对象是:在1990年9月30日至1991年11月26日允许银行对在全国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或有注册投资公司发行的普通股票和优先股票进行投资的那些周内的银行,或已经从事上述股权投资的银行。如果银行的股权投资额超过其自有资本总额,则该行必须在三年内逐步停止此类业务。 (4)关于收购和兼并。允许所有储蓄机构与国民银行之间在银行合并条例范围内相互收购和合并,对现行立法作了修订,允许所有投保机构在某些情况下兼并或与其他保险基金的成员合并,但合并或兼并活动完成后必须满足所有规定的资本充足率。 美国参众两院与1994年3月和5月分别通过了《1994年里格-尼尔银行跨州经营与跨州设立分行效率法》,其主要内容有: (1)一家银行控股公司可以收购任何一个州的银行,只要该银行持股公司满足联邦规定的资本充足条款和社区再投资法,具备良好的管理水平; (2)从1997年6月1日起,银行控股公司可巩固其在各地的跨州银行,并各自转变成在一个银行属下的多重分行网络体系; (3)从1997年6月1日起,任何一家独立的银行都可以与其他州的另一家银行合并; (4)银行可以在其注册地之外的州直接开设一家分行; 6、1999年11月4日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1999年金融服务法》,彻底结束了银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局面,揭开了金融业走向混业经营的新纪元。下面简要介绍一下该法的有关条款:一是修改了以往的法律,他修改了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关于禁止同一家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同时从事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的规定,修改了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关于禁止同一家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同时从事银行业务和保险业务的规定。二是关于新业务的开展与管理。取消了现有银行从事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的限制,开创了一种新的组织模式“金融控股公司”,其非银行子机构将被允许介入诸如保险和证券承销等金融业务,允许联邦银行介入新的金融业务,条件是它们必须通过新的“金融子机构”从事这些业务。 2.目前美国对银行信贷资金的监管体制 A)现场检查制度 从1991年开始,法令要求联邦或州管理机构对其所有的监管对象以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检查,而对经营状况较差的银行进行现场检查的次数更多。银行检查分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两种。现场检查对每个银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风险较大的银行则可根据需要增加检查次数和频率。非现场检查是要求银行按季度呈报财务报表,一年四次,由管理机构依据自己设计的体系和模型,审核和评价该银行经营状况的好坏。一般程序为: (1)检查官员突然进入银行,将控制银行所有账本和资产; (2)察看账目与银行所持有的资产是否吻合,证券资产是否真正持有,以及证券持有量是否遵守了有关法律的规定; (3)测定证券的市场价格,主要关注证券是否为投机性的或错误的投资; (4)对银行贷款资产的质量进行评估,这是最重要的检查环节。内容包括抽样调查银行贷款的质量,样本一般要占银行所有贷款的70-80%,并将其划分为四累即:满意贷款、基本标准贷款、可疑贷款、损失贷款。 (5)评估银行管理组织的质量,包括高层管理人员和经理层的监管能力,银行经营的内部控制机制以及管理能力。 (6)由检查人员写出银行检查报告。 B)统一的金融机构评级体系 现场检查之后,要根据统一标准对该行的运行状况评定一个级别。目前被美国管理机构所采用的评级体系有两个:一个是“骆驼评级体系”(CAMEL);另一个是BOPEC评级体系,被联储用来衡量银行持股公司的综合级别。这两套体系都分别就每个考评指标评判出一个质量依次递减的从第1级到第5级的级别,最后给出一个综合级别。 “骆驼评级体系”中的五项考评指标分别是:资本适宜读,资产质量、管理水平、盈利水平和流动性。检查中,要分别对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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