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胚芽”,把高利贷限制为“中利贷(个体金融)”,逐步把农村“金融胚芽”培育成农村金融的参天大树,不是没有可能的。
三、银监会和央行委托农发行监管、培育 农村金融业发展,是最佳路径选择 农村金融发展,走民营之路,由“落后”的“金融胚芽”逐步培育成农村民营金融企业。其培养、监管责任重大,必须有专门机构履行“辅导员、保育员、服务员”的功能。在现有国有金融机构中,银监会、人民银行因负责全国主体金融市场的业务,既要负责调控,又要负责业务监管,其工作应逐步与国际规范靠拢,不宜对金融非主体机构,非规范的操作,用时发挥作用。最佳选择是:由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委托“农业发展银行”代行中央银行和银监会职能,对农村民办金融履行辅导、培育、服务。 农业发展银行是政策性银行,其中的“农业发展”包含农业金融服务,赋予其这一职责是适当的;农村金融初始胚芽期不规范操作,是发展过程中的问题,是特殊情况下的特殊措施,应与主体金融市场区别开来;农发行目前的业务相对单一,其资源相对闲置,把它配制给最需要的农村,本身就是优化社会资源配制的需要。 这样,农业发展就有三大银行系统与之对应、为之服务。一是国有农业银行,负责全国性、流域性、区域性大型涉农金融服务。二是各省管农信社,负责县及县以下中型涉农金融服务。三是农发行监管的民营小型“金融个体户”或“民营金融企业”负责千家万户的小农户小额金融服务。从形式与内容、需求与供给与中国目前农村现代、半现代、原始的小农户的金融服务需求一一对应,其总体设计是合理的。
四、农村金融业,从“胚芽”到“农民股份制银行”培育方案 农村金融业的培育过程,应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相适,伴随着“小农户农业”向现代化规模农业发展而发展[3]。 农村金融胚芽——“金融个体户(中利贷)”,仅仅是发展民营“农民银行”的起点和发端,是播种行为。其基本演化发展路径是“金融个体户”——钱庄——小型股份制银行——中型股份制银行——中国农民银行(全能型)。 (一)金融个体户(中利贷)模式构想: 1、中利贷(或称金融个体户),是相对高利贷而言,其利率浮动,可高于农信社的贷款利率,最高利率适时由县以上农发行根据农村资金市场的供需状况,作出限制性规定,各地可不统一。 2、金融个体户,必须到县以上农发行领取“金融业执业执照”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在地方税务部门领取“税务登记证”。如实注册资本金,总计登记费不得超过100元。 3、除银行业禁入人员和受过一定刑事处罚者,以及参加过带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人员,当地群众公认的“无业流浪者”外;年满30周岁,有家室、正当事业、固定住所和一定经济头脑的初中以上文化;个人在银行存款10万元以上的公民。农发行应发给从业执照,工商、税务机关没有特殊理由,不得不发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工商部门除执照费,每年验证费(5元)外,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4、金融个体户,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但其亲友和合伙人可以股份的形式入股,但增加资本金必须向农发行申报。开业前必须接受金融知识培训,并在“金融个体户章程上”签名,申明其诚信。开业后无条件接受农发行责任工作人员定期、辅导、检查、监管。 5、金融个体户的业务特征是只贷不存、不汇。严禁事项有三条:一是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入股者应有相应入股证明与分红方案等材料;二是严禁擅自提高利率,必须在县以上农发行规定的适时最高限制利率之下。三是对逾期贷款应在友好协商的条件下,再续订还贷时限协议,包括利率变更,严禁暴力等非正当手段催贷,严禁无证照经营。 6、对经营状况好,有能力,有信誉的少数“金融个体户”,农发行可以发放资本一定比例以内的短期(三个月以内)再贷款,支持其业务发展。 7、当金融个体户业务发展到一定规模,其资本金仅靠亲友入股扩大资本,受到限制,需再扩大业务,必须申请转为“钱庄”。 8、金融个体户经营不善,可申请破产,进入法定破产程序。其破产损失由入股者负无限责任。 (二)钱庄模式构想: 1、由金融个体户申请转为钱庄者,必须在农发行、工商、税务换发证照(三证费总额不得超过1000元)。其自有资本总额不得少于100万元。个体户金融经营时期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 2、钱庄按股份制无限责任公司筹建,股东不得少于二人,工作人员不少于4人,工作人员中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至少有一人具有大学专科以上,金融或经济类专业文凭。 3、股东必须一致通过《钱庄章程》,章程的主要条款必须符合农发行制定的《“钱庄章程”主要条款明确事项》。国家明令免征所得税,营业税减半征收。 4、钱庄可以吸收公众存款,必须按规定向农发行交存存款准备金,准备金率由中央银行规定。同时,由农发行组建“中国农民银行存款保险公司”,钱庄按规定交纳存款保险金。 5、钱庄营业机构,可设在“金融个体户”原居住地,也可设在乡镇集镇。原设在乡镇集镇的“金融个体户” 转为“钱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原设在乡镇集镇以外的“金融个体户”可保留原居住地营业机构。有一个分支机构的钱庄,其分支机构只存不贷。 6、钱庄可以开设汇兑业务。农发行由国家投资建立网络系统,与其他商业银行实现互联互通,钱庄无偿使用农发行网络。 7、钱庄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全年必须有盈利,两个条件达不到之一者,由农发行下达停止其吸收社会存款业务三个月,经股东会提出整改意见,三个月内达标,可恢复其吸收存款业务。 8、钱庄经营状况良好,服务质量高,自有资本金达到0.5亿元以上者,经股东大会决定,经农发行批准,在县城可设立“只存不贷”的分支机构1个。如有资本金达到1亿元以上者,可与同档次钱庄合并,组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开始进入大中城市设立只存不贷的分支机构。 (三)股份制公司制农民银行模式构想: 1、两个以上钱庄合并组建成有“商业标志”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按现代股份制公司的规范要求运作,按正规商业银行的全部要求办事,并可称之为银行。国家给予一定时期的税收优惠措施。 2、随业务量增大,可逐个经批准,在本省范围内,设立多个分支机构,但总机构仍在原乡镇集镇不变,城市的分支机构只存不贷。 3、有限责任公司制的银行经营模式,可以向全能型银行过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一个县、市可选几家农民银行组建一家“农业有限责任保险公司”,一家“农民证券公司”。县政府在农村产权改革过程中,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所”,为农民企业产权和土地产权交易服务。县市范围内所有有限责任公司式的农民银行经营机构,可以代理保险业务、证券业务。有限责任公司制的农民银行,其条件成熟时可以在“县交易所”上市,成为公众公司[4]。 4、有限责任公司转变成公众公司后,可在全国范围内设立机构,但在县城以上分支机构只存不贷,乡镇以下分支机构,可存可贷。 5、有限责任公司和上市公众公司,经批准可转换角色。未上市公司,可以经批准上市,上市了的公司,经股东大会批准,可收购公众股权,转为非上市公司。但在同级交易所,只准上市一次。 6、为培育农业企业,市及省会城市也可办“农业企业股权交易所”或“农产品期货交易所”。农民银行达到其上市标准的,可到市、省会城市交易所上市,经两次以上上市规范后,最终可到沪、深两市正规交易所上市[5]。 7、在少数大型农民银行成为全能型银行,并在沪、深两市上市的“正规银行”,鼓励其兼并小型农民银行和钱庄,但必须经兼并方和被兼并方股东大会通过后,方可实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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