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时,新的投资者才愿意以小折扣价格申购其增发的股票。1999年7月,上海上菱电器股份公司成功实施增发,标志着增发试点工作全面展开,中国上市公司单一的配股方式融资的格局被打破,增发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的一项创新,拉开上市公司新股发行机制变革的序幕。经过近两年的试点,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3月重新修订《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标志着增发新股成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一种常规模式。
(三)发行可转债一将成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另一种主要方式 所谓可转债是一种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在规定期限内将其转换成确定数量的发债公司的普通股票。可转债是证券市场条件上特殊的商品,具有独特的性质,对企业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有一定的吸引力,在一定的市场条件和背景下,甚至会成为企业首选的再融资方式。可转债因含有预期转债、获利的灵活功能,利率水平一般较低,资金使用成本低,企业财务费用支出少。另外,以行可转债的成本一般比发行股票的成本低,并且日后通常只是逐步地转换成公司股权,慢慢地稀释公司的股本,减缓了公司股本短期内急剧扩张的压力。所以,这种筹资在当前、扩股在将来和一次筹得巨资、逐步稀释股权的特点,更加适合于投入产出期和投资回报期较长、投资额较大、受国家产业政策扶持的行业或项目。 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发行可转债是上市公司最主要的融资方式之一深市公司鞍钢新轧(0898)分别是行了可转债发行试点,开创了新中国证券市场真正意义上上市公司通过可转债进行再融资的先河。
(四)再融资方式比较 面对这三种再融资方式,上市公司应如何选择呢? 1、三种再融资方式的共同点 (1)都遵循核准制的要求。核准制是指由证券公司推荐、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发行人和主承销确定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发行价格,证监会核准等制度组成的有价证券发行制度。因而在法人治理结构、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业务独立完整以及申请与核准程序等诸多方面的要求是一致的。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也象新股发行一样,由主承销商直接向证监会推荐即可。 (2) 都要求以现金方式认购,同股同价。废除以实物资产认购新股和可转债,极大地制约了上市公司的再融资行为,将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 (3)都有净资产收益率方面的要求。从长期看,上市公司的股票价值及其偿债能力均取决于盈利能力。 (4)都要求有明确的募集资金投向。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良好的预期回报。 (5)都要求对前次募集资金投向有明确的说明。要求前次募集资金应与原募集计划一致,否则应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6)三种再融资方式的发行费用相近。监管部门规定,发行新股的承销佣金不得低于1.5%,也不得超过3%,具体比例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共同商定。 (7)都规定了类似的不能再融资的条件。如最近三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最近一次募集资金被擅自改变用途而未按规定加以纠正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公司运作不规范并产生严重后果的;成长性差,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等。
2、再融资条件方面的差异 (1)净资产收益方面的差异: 三种再融资方式在收益水平方面的要求有明显差异。 配股的要求为"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设立不满3个会计年度的。按设立后的会计年度计算"。 增发新股的要求为"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产净资产收益率平均6%,且预测本次发行完成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设立不满3个会计年度的,按设立后的会计年度计算"。但同时规定的例外条款,"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低于6%,则应符号以下规定:①公司及主承销商应当充分说明公司具有良好的经营能力和发展前景;②公司发行完成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应不低于发行前一年的水平,并应在招股文件中进行分忻论证;③公司在招股文件中应当认真做好管埋层关于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与分析。" 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管埋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需满足"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 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由于现行的关于发行可转债的净资产收益率要求是1997年制定的,明显高于配股和增发新股对净资产收益率的要求,不排除近期调低的可能。
(2)有关现金分红方面的差异 三种再融资方式都密切关注公司的现金分红状况,强调上市公司要重视对股东的回报。但发行新股和发行可转债的要求仍有区别。如果公司最近3年末有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对不分配的埋由能够作出合埋的解释,还是可以发行新股的。发行可转债对现金分红的要求比发行新股的要严得多,如果最近三年特别是最近一年没有现金分红,就不允许发行可转债。另外还规定,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应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年息;发行人应有足够的现金偿还到期债务的计划安排。可见发行可转债对公司公司现金和偿债能力保障方面比发行新股严格得多。
(3)与前次募资时间间隔方面的差异 上市公司申请配股,除应当符合《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埋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本次配股距前次发行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个会计年度"。而增发和发行可转债没有时间间隔要求。
3、再融资效果方面的差异 (1)再融资规模方面的差异 公司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原则上不超过前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股本总额的30% 如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全额认购所配售的股份,可不受上述比例的限制。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以现金认购。这将极大地限制了上市公司配股融资者的规模。 增发新股没有具体的融资规模限制,只是简单的规定"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拟投资项目的资金需要数额"。 可转换公司债券融资规模的规定: 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这是发行可转债的最低融资规模。 ②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这是发行可转债的第一个融资规模上限。 ③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这是发行可转债的第二个融资规模上限。 ④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这是发行转债的第三个融资规模上限。 (2)发行对象方面的差异 配股是指向原股东配售股票,增发是指向全体社会公众发售股票"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应决定是否优先向原股东配售,如果优先配售,应明确进行配售的数量和方式以及有关原则。 (3)定价方式的差异 根据"配股价格无关紧要"的西方财务埋论,配股价格的高低不会使公司的实际状况和股东财富发生任何实质性的变动,上市公司都倾向于将配股价定的低一些,以利于迅速完成配股。 而遵循国际惯例,增发新股的发行定价完全市场化。一般地,以发行日前一个交易目的收盘价或距发行日最后若干个交易日收盘价为基础,按照一定的折扣比例确定。因此增发新股更能体现出上市公司自身的内在价值。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应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价格的确定应以公布募集说明书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平均收盘价格为基础,并上浮一定幅度。具体上浮幅度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商定。 (4)发行时机方面的差异 众所周知,当股市高涨的时候,发行新股(包括配股和增发新股)的公司特别多,这是因为:首先,此时正值股价居高,新股溢价才有条件相应提高,公司可在一定的新股额度内筹得更多的资金。其次,二级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Tag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