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性、流动性”经营原则修改为“盈利性、安全性、流动性”经营原则,同时在相关规定中注意保护商业银行的自主性,在其经营目的和原则上也应当明确’其市场经济主体的地位。 (二)关于分业经营的问题。混业经营是目前世界各国金融业的发展趋向。长远来看,需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一部《金融服务法》,对各种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统一的规范和调整。从这个角度来看,应当对《商业银行法》关于商业银行禁业规定的第43条进行修改,同时要完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诸业务之间的防火墙机制,保证商业银行业务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三)对行业自律组织做出规定。应当在第七章“接管和终止”之后和“法律责任”一章之前增加一章“行业自律和中介组织”,系统规范有关问题,使行业自律、中介组织监督与人民银行监管有机结合,形成立体的金融监督管理体系。 (四)增加中间业务的规定。根据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迅猛发展的需要,也应当增加《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建议设立专章,对中间业务加以明确化和细化。 (五)关于外资银行的规范问题。根据我国加入WTO时对金融服务业的承诺,应当将外资银行纳入《商业银行法》的统一规范,与内资商业银行适用同样的规定,以体现国民待遇原则和非歧视性原则。对于外资银行的特殊事项,可以在附则一章中做出专门规定,或者在有关条文中作出专门规定。 六、关于《票据法》的立法修改建议 (一)重塑票据无因性。建议借鉴国际惯例,《票据法》修改和废除限制票据无因性的有关规定,增强票据的流通性,促进票据的流通转让。 (二)扩大商业汇票出票主体。建议明确允许个体工商户等自然人签发和使用商业汇票,同时对《支付结算办法》与之相抵触的规定做出修订。 (三)完善票据权利取得的对价制度。在第10条第2款中增加“无对价或以不相对应的对价取得票据者,不得享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的规定,明确以不相对应对价取得票据的权利状态处置;同时明确对价的具体形式。 (四)完善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权利丧失一是因为时效过期,二是因为未按期提示或依法举证。按照票据权利丧失的上述情况,可以这样描述我国《票据法》第18条,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时,可以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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