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信息的集中化、监管规划的统一化和监管操作的专业化;进一步深化监管分工,逐步实现非现场监测、现场检查、 日常监管、风险预警、信号对外发布的专业化;建立健全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实施信息共享制度;建立全过程的监管操作流程,实现监管操作的程序化、规范化;探索建立对监管部门和人员的再监管机制,切实防范监管工作中的道德风险。 三是强化法人集中监管,建立人民银行各层次之间的分工协调的工作机制。当前,要按法人集中监管的原则,进一步修订完善金融监管责任制;强化并表监管,突出加强对商业银行总行的监管,将商业银行的监管重点转向其总行的业务政策和控制程序,及其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和检查。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检查,目的应主要是评估其总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问题时,首先要督促商业银行总行提出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同时,要强化并表监管方式,从总体上评估法人机构的风险情况,确保法人机构整体的稳健运行。同时,要建立对法人机构整体情况的监管信息系统,实现监管信息共享,提高监管效率。 (四)加强对网络银行的监管 一是把网络银行业务正式列入金融机构管理范畴。监管机构可适当地增加若干对口监管部门,强化监管力度,增强监管效率,以后再逐步把网络监管融入中国金融监管的整体格局。二是建立专门的网络银行准入制度。网络银行的准入要在注册制度、安全工作、地域界定方面从严,而在准入标准、业务范围等方面从宽,建立一套区别于欧美已有网络发展优势的国家的准入制度。我国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重在鼓励中国的网络银行抓准机遇,尽快抢占市场,使监管既可以控制整个行业的系统性风险,又可提高本国银行业的总体竞争力。三是完善现行法律,补充适用于网络银行业务的相关法律条文。首先,要对现有法律不适应的部分进行修订和补充,不但要从刑法的角度对犯罪进行严惩,在民法方面也要进行界定;其次,要对未来发展情况进行预测,分析可能出现的问题,先行立法保护。四是制定网络银行的安全标准,建立安全认证体系。人民银行虽于1999年4月着手这一工作,但进展缓慢,必须加快建设步伐,以避免出现各家银行另起炉灶,重复建设,交叉认证等问题。五是结合网络银行业务的特点,完善现行金融监管办法。要从业务经营的合法合规性、资本充足性、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和内部控制等方面根据网络化条件来适时进行调整、补充,构造一个符合网络银行生存、发展的金融监管技术手段与操作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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