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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有关问题研究综述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6 21:54:09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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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三)金融监管与金融发展的关系问题 谢平认为:金融监管应优于金融发展。他提出,在金融领域,强调“发展是硬道理”,要以监管为前提,“在发展中规范”的观点是不对的,因为金融业的道德风险高,与其他行业相比金融业的外部性与社会成本大,中国过去 20年中已经为“重发展、轻监管”而付出了沉重代价,同时金融业的违规收益极高,这在各国都具有普遍性,因此监管必须先行。 尽管此外很少有人论述金融监管与金融发展的关系,但无论是在金融研究与实务工作中,“先发展、后规范、再完善”的指导思想总是占据了主要位置,表现为与金融发展相应的监管法规建设滞后、监管技术手段落后、监管人员素质不高等。比较典型的例子是部分城市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的设立,最初由于缺乏科学的分析和统一规划、市场准入把握不严、资本金不足、不实等,导致风险积聚,监管困难增大。 (四)我国金融信息披露制度问题 在我国,直到《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颁布以前,银行业一向被作为严守商业秘密的行业加以保护,报表的秘密性是保护商业银行和客户利益的重要基础。当然,其中也有不良贷款比例较高而不宜公开方面的原因。 鉴于此,多数人认为我国金融机构经营与监管透明度比国际上通行的惯例差,公众应享有的金融信息权力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特别是国有银行领域有不少信息披露的“禁区”,而实际上金融机构信息封闭,虚假报告与统计信息盛行,系统性金融风险深埋于中国金融业缺少透明度的“灰箱”运作中,当金融业开放达到一定程度时,原来没有外来竞争者没有透明度尚可隐藏的一些风险与矛盾就会大量地暴露出来影响金融运行,因此迫切需要构建国际标准的金融信息披露制度。2002年5月人民银行颁布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就是适应这种要求而产生的。 三、关于未来强化金融监管的策略选择 如何着眼未来,选择适合我国的强化金融监管的策略,是当前金融理论工作者和决策者最为关注的问题。近年来,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一是我国已经成为WT0的成员国,日内瓦协议要求全球952的金融服务贸易纳入逐步自由化的进程,我国中央银行如何提高监管能力,尽快实现与国际接轨,将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二是目前的银行监管过多依靠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外部监管,而来自商业银行内部的监管、银行业协会的同业自律及来自社会中介的外部监管明显过于薄弱, 如何完善银行监管体系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三是目前监管手段方面存在的非现场监管力度不够、监管合力不强、对法人的集中监管尚需强化等,要求对监管手段进行策略性调整;四是我国对网络银行的监管仍是以原有监管机构和监管范围为主,不设新的机构,也不增添新的条款,这种对网络银行监管明显滞后的状况亟需改善。针对上述问题,比较一致的观点有: (一)银行监管应尽快与国际接轨 第一,实现对银行业的监管标准与国际共同标准接轨。加入WT0,不仅意味着市场准入标准的逐渐趋同,而且意味着市场监管标准的趋同。由于各国对种种金融风险认识的提高,国际上有一种趋势就是要加强金融监管,要求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标准一致,以便于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目前在金融监管领域,影响最大并基本上得到国际社会认可的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由巴塞尔委员会于1997年9月发布。加入WT0,《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主要条款、内容以及要求会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逐渐开放而要求金融监管当局采用。 第二,维护正当竞争,保护国家金融安全。外资银行经过长期的市场竞争,具有雄厚的资金、灵活的经营机制、丰富的管理经验、较强的金融创新能力和成熟的全球经营战略。我国金融机构的商业化经营才起步不久,商业化经营还不成熟。外资银行的进入必然会加剧市场竞争,内资银行的部分优质客户将流失,市场份额会减少,盈利能力将下降。监管部门应灵活运用市场准入手段,鼓励内资银行的合作与创新,适当保护内资银行的生存与发展,维护内、外资银行的正当竞争,确保国家的金融安全。 第三,加强对国际游资的监控。外资银行进入我国后, 国际游资将有可能随之进入我国金融市场,从事套汇、套利等投机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我国金融市场的不稳定因素。我国对此应予以足够重视,一方面要提高对游资活动的预警能力,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要加快外资金融立法,明确对游资的限制及惩罚措施,克服金融市场开放所带来的不稳定因素。 第四,扩大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普遍认为,要在国际范围内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有关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之间必须开展有效的双边和多边合作,保持经常性的联系与磋商,进行广泛的监管信息交流。我国金融业正在逐渐融入世界市场,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必然要求。 (二)逐步完善我国的银行监管体系 多数人主张构建以中央银行监管为主体、机构内控为基础、行业自律为纽带、社会监督为补充的四位一体的复合型金融监管模式,从而形成一套全方位、多角度、分层次、立体化、综合性的太监管新格局。当务之急,一是要充实自律性监管体系。因为外部监管虽然重要,但它通常发生在严重违规行为之后,违规行为的危害已经产生。为寻求事先的预防性监管措施,就必须发挥行业自律性组织的作用。通过自律性监管,可以构筑三道防线:第一道防线是金融从业人员自律,即从业人员讲究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自我约束,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这是自律的最高境界。第二道防线是金融机构自律,即金融机构通过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机制,以防止本机构职员或机构本身出现违规行为。第三道防线是协会自律,即金融业协会通过制定自律规则或自律公约约束和监督会员行为,防范或惩戒会员违规行为。二是要加强社会监管。具体的思路有:加强舆论监督,通过新闻媒体让社会公众熟悉金融监管、支持金融监管,以博得社会各界对金融监管的支持;聘请金融监察专员,即由金融监管部门向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等职能部门聘请监察专员, 以扩大金融社会监管的外延;培育独立公正的社会性监管机构,包括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尤其是强化审计意见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 (三)对监管手段进行策略性调整 一是突出非现场监管的主体地位。非现场监管的显著优势在于能够运用电脑统一程序和网络等现代科技手段和计量分析工具,对大量金融业务进行连续处理,并为现场检查提供有针对性的导向,不但可以节约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而且可以促进公平监管,提高监管权威,因此,金融监管手段从现场向非现场转变是加入WT0以后加强金融监管的迫切需要。另一方面,以现场检查为主要手段的合规性监管,在日常业务监管中主要表现为利率的合规性监管,这将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完成而失去大部分意义,因此,利率市场化改革将促使金融监管手段从现场监管向非现场监管转变的实现。应当看到,这种转变还需要有两方面的条件:第一,进一步完善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能够通过分析非现场监管数据,对金融机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风险状况做出定性评价。第二,加快实现中央银行计算机监管网络与商业银行计算机业务网络的连接,使中央银行各级监管部门能够通过计算机网络自动获取商业银行金融业务的原始数据,保证非现场监管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是强化合力监管,建立人民银行各级行内部通畅的协调机制。当前,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管监分离”制度,实现监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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