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矛盾和困难,突出金融环境建设,处理好银行与政府和企业、经营效益与政策优惠、软件建设与硬件建设等关系,不断提升监管水平。三是严格控制区域金融机构发展规模。根据授权和职能范围,对金融机构结构及网点数量进行合理设计布局,使其与区域经济和金融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体制革新。改革体制,强化职能。1.打破监管机构的设置。应逐步把监管部门建成在体系上具有独立性,在处理与被监管对象关系上具有超脱性,在监管工作开展上具有权威性,直接隶属总行,并对总行负责的监管组织。这一思路是以监管机构设置层次要高。力量要集中。监管分三个层次为要点,建立一个省、市两级行的监管部门,属于总行监管派出机构,挂靠当地行,实行垂直领导和下查一级的监管队伍体制,以摆脱同级行长和地方自身利益的干预,使监管队伍能够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工作。2.加快改革,加大对邮政储蓄的监管力度。(1)从长远看可以成立邮政储蓄银行,实行分业经营。人民银行应尽快成立邮政储蓄银行,允许其向特定的对象发放贷款,使邮政储蓄成为一个纯粹意义上的金融机构,实行与邮政业务分账核算,单独核算邮政储蓄业务成本和开支,使其完全置于人民银行的监管之下,则有利于金融秩序的稳定。(2)加大对邮政储蓄的监管力度。尽快设立《邮政储蓄管理条例》,做到邮政业务与储蓄业务财务核算分离;遵循与商业银行同等监管的原则。将邮政储蓄机构负责人明确纳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与管理。3.完善监管控制系统。银行、证券、保险应强化联合监管力量,不断提高综合监管的水平和效率。(1)必须明确由谁负责对控股集团的监管,以及对金融集团的整体的并表监管,同时要明确对金融集团内银行、证券、保险业的监管分工;(2)加快监管方式和手段电子化的步伐,将央行与证监会、保监会以及三大监管机构与国内银行、证券、保险经营机构之间进行联网,实现风险监测的电子化、规范化、程序化;(3)三大监管部门应创造条件,积极引导银行、证券、保险经营部门之间在各个领域进行密切合作和相互融合,加快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建立。 (三)功能革新。1.规范监管内容,实施有效的金融风险监管。(1)风险预防管理。对各类金融机构的资本定义与构成作出规定,制定出资本充足性比率要求,采取分段考核、分层次管理、逐步过渡的办法,限期达到目标;正确划分银行资产的风险种类,制定能够客观反映金融机构风险状况的资产风险权重和换算系数;建立金融机构清偿能力监察制度,在合理区分资产流动性程度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流动资产比率;完善风险准备金制度,从提高呆账准备金比例和简化报批手续入手。(2)风险转移管理。应当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对保险的条件、程序、办法制订规章,根据资本充足性、资产流动性和风险资产比率制订保险费率;对受保的本币、外币最高限额给出量化指标。(3)风险吸收管理。风险吸收就是事后救济,指监管当局的最后援助贷款和抢救行动。当一个遵循稳健经营原则的银行出现清偿能力危机时,中央银行从保护存款人利益出发或基于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考虑选择适当的方式,承担最后贷款和迁就行为。中央银行提供低利率贷款,由中央银行全面接管清理,由中央银行牵头组织一个或多个实力雄厚、稳健的金融机构,实行兼并、消化破产金融机构的全部债务等等。通过最后援助和抢救,实现金融业的平稳运行。2.改进监管方式,强化信息传导功能建设,实现监管信息资源共享。(1)完善非现场监管的风险监控指标。根据审慎性监管的要求,可建立一套完整的风险监控指标体系,包括科学的风险考核指标、规范化的财务报表统计分析指标,以及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的预警指标。并运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手段,加强监管信息的收集、归类、分析和判断。①完善非现场监管的系统化建设。实施并表监管,对所辖地区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和附属公司的业务实施并表监管,明确应报送的报表及项目、数据的填报口径,特别是对某些报表及项目的合并,更应有明确的界定和标准;建立全国统一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按照“统一数据采集、统一编码和格式、统一软件开发,实现信息共享”的基本原则,实现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的全国共享,实现对金融机构抱括法人和非法人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和预警,逐步提高人民银行对各类金融机构的风险评判水平。(3)健全分析报告制度。监管部门对各种指标和相关行为信号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近期重点检查指标,就有关风险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讨论,责成监管人员进一步分析、核实,并定期就区域金融风险情况提交金融风险报告。(4)你建立金融机构信用评级制度。中央银行可以从资本充足程度、资产质量、经营管理能力、盈利水平、资产流动性等方面进行考查,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进行定期测算评级,定期公布,以强化金融机构对其经营和风险程度的识别和管理,增强自我约束力。阎建立金融监管信息传导机制。通过金融系统行长往任)联席会、信用社主任例会、金融监管质询制度,全面通报监管工作动态,发出监管信息。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就监管过程中提出的某些质疑进行合理解答,依此促进信息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四)制度革新。1.完善金融立法,建立健全我国中央银行金融风险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根据国际金融监管的实践和我国金融监管的未来发展方向,应系统规划我国未来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逐步实现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系统化目标。m系统清理现行的金融监管法规。清理的原则为;一是低层次的法律规定应服从于高层次的法律规定,两者在内容上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应宣布低层次规定废止;二是不同的文件就同一监管事项作出规定的,如该监管规定仍然有效,只保留其中之一,如不适应现行监管需要,重新起草发布新的规定,废止原有的文件;三是如认为某些金融监管法规已失效或应予废止,应提请国务院宣布该金融法规的某些内容应予以废止或宣告失效。(2)完善金融监管法律层次结构。以确保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权力和金融机构的义务都有足够的法律依据作为支撑。(3)需要补充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当前急需补充的金融监管立法项目包括: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金融机构信息披露法、存款保险制度法,以及风险监管过程中对金融机构采取早期纠正措施的法律规定。2.完善监管组织体系。(1)借助于金融机构内部自我监管及同业监督。社会监督的作用,形成以中央银行风险监管为主导,以同业监督、金融机构内部自我监督为基础,以社会监督为补充,综合运用法律、自律、中介等手段的全方位监管网络体系。(2)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要根据《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对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会计管理、资金交易、保险基金管理。责任分离等各项业务和制度执行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进行检查和监督,使金融机构产生一种自我控制的自觉行为,从而充分发挥金融监管通过自律规避风险的主观能动作用。3.坚持审慎性会计原则与审慎性监管。一是改革呆账准备金的提取方式,按照贷款余额1%提取一般呆账准备金,用以弥补贷款的不确定损失;根据贷款的真实风险状况,补提特别准备金和专项准备金,用以弥补贷款的实际损失;从账面价值中扣除已认定为呆账但未核销的贷款,及尚未认定实际上已成为呆账的贷款。二是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金。同时应适当降低商业银行营业税,以增强商业银行的发展后劲。 (五)机制革新。1.完善用人机制,提高人员素质,增强监管动力和效力。在人员配备上,应争取招收一批经济金融院校毕业生,改善人员结构;要调整充实监管人员。在管理上应实行监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建立平者让、能者上、庸者下的竞争机制,激发监管人员的活力。2.要根据监管工作的强度和效率实行工效挂钩,打破分配制度上的平均主义。给监管工作制订一套量化考核标准,对在高风险金融机构化解金融风险工作中履行职责、工作成效显著、使高风险金融机构步入良性发展轨道的监管人员,应给予重奖。在人事奖惩制度上,对监管人员应给予一定程度的倾斜,要尽量为监管工作创造宽松的工作环境。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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