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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6 21:51:33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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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为主的基础上,逐步过渡到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在合规性监管方面,我们应加大非现场稽核的力度,以获得更好的监管效果。在风险性监管方面,我们必须看到与国际水平的差距,不断完善我们的风险监管措施,进行全面监管。如对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开发出来,并且已经比较成熟的风险监管办法,比如考核资本充足性、资产流动性、资产质量、准备金政策、内部控制、国际借贷的标准和准则,监控市场风险、利率风险、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的技术模型等等,我们都要积极研究和借鉴,尽快建立起适合我国实际的金融风险监管制度和办法,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另外,还要建立风险的转移机制,如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因为金融监管的目的之一是尽可能的控制风险,而不可能完全没有风险。 2、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方面,构筑有问题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金融监管当局可根据我国的实际并参考欧美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定详细可行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制度框架。这一制度框架应包括对有问题金融机构的判断、对有问题金融机构的损失控制、有问题金融机构的重组及有问题金融机构的退出等机制,以便对有严重问题的金融机构采取各种有效的处理措施或勒令其退出市场,化解金融风险源,使整个金融系统处于安全状态。 3、加强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以外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设法化解这些金融机构已经形成或潜在的风险。 (二)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方式。 1、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金融机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是防范金融风险与危机的基础性、根本性制度,是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前提。各国的监管经验表明,金融监管当局的外部监管手段只是作为金融机构内控不足的补充,控制风险的根本措施还要靠内控制度。事实上,国际商业信贷银行案、巴林银行的倒闭、日本多起银行案以及其它金融案例中,如果银行制定并执行了严格的内控制度,危机或许可以避免,某些银行或种不致倒闭,即使是由其它原因引发的金融动荡,也可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和化解。对于我国来说同样如此,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有一个历史过程,既有政策性、行政干预、市场变化等原因,也有自身经营管理不善的原因。据有关方面的抽样调查显示,银行因自身经营管理不善形成的不良资产约占40%以上,说明自身经营管理中的问题是形成不良资产的主要原因。因此,金融机构应对自身内部各分支机构、各职能部门以及经营决策者加强约束,使金融机构内部导致的风险得到控制并降低到最低限度。 2、加强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管理。金融行业自律,是金融业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一种民间管理方式。它可以提高行业内部的管理,有效地避免各主体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规范其行为,促进彼此的协作,与官方金融监管机构一起来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因此,行业自律也是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如美国,除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商协会分别负责对场内和场外的证券商进行充分的监管外,还有证券交易所工会、美国投资银行家协会、投资公司协会、投资顾问协会等组织,它们从行业自律的角度对证券商进行不同角度的规范和引导,以促进会员业务的健康发展。法国1984年(银行法)使强制要求所有信贷机构都应从属于某一专业团体或隶属于法国信贷机构协会的中央组织机构。香港则以1981年《银行公会法案》确立了银行同业组织——银行公会的法定地位,并要求所有持牌银行均须加入。因此,加快我国行业自律组织(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及中国保险业协会)的发展和完善,使其在金融监管领域发挥应有的作用,也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3、强化社会独立审计体系和其它社会监督的作用。由于金融监管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很难完全由监管当局自身承担,所以应该加强纪检、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工商、财税等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社会性监管,增强金融机构在资金营运、财务管理、业务开展和信用评级等方面的透明度,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同时,还要通过新闻媒体的力量,监督各金融机构认真执行国家金融纪律、方针、政策,监督其遵守相关的金融法规。另外,通过加强金融法规知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的宣传,设立全回监管公开举报电话,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建立畅通的信访渠道等,形成广泛的群众监督。 (三)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的法规体系。当前,金融法制建设应当紧紧围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工作重心,做好金融机构风险防范和审查退出等的立法研究和起草工作。主要应做好以下两项工作: 1、对已出台的金融法规,要抓紧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以增强现行金融法规的可操作性.真正解决当前金融监管中有法难依的问题。 2、尽快完善金融法规体系,具体有以下三方面的工作:首先.尽快建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由于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与其他企业相比。具有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特点,因而在关闭中遇到了诸多的法律问题。因此,应当研究制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框架,如《金融机构破产条例》、《金融机构撤销办法》和《金融机构合并办法》等。其次,是加入WTO后,需要对我国金融政策和金融立法做出相应的调整,凡与WTO基本原则相矛盾的法规和政策都应及时废止或修改。最后,是尽快制定网络银行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 (四)不断提高监人员素质。巴塞尔委员会认为,一个国家金融监管人员的水平决定监管的水平,这是很有道理的。因此,我们必须采取一切措施,使我们的监管人员能够不断扩大知识面,更新知识结构,同时还要严格约束监管人员的行为,防止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现象,树立清正廉洁、秉公办事的形象和作风。具体可采取如下措施: 1、对现有人员加强培训。通过培训,优化现有监管人员的知识结构,使之逐渐符合现代金融监管的需要,这是一条主要途径。 2、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从商业银行和其他部门引进高素质的专门人才,充实到金融监管的队伍中,促进监管人员监管水平的提高,达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目的。 3、切实履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努力做到监管行为的客观、公正,监管人员尽职尽责。 (五)加强当前各金融监管当局的协调配合,防止监管真实或重复发管。由于我国实行混业经营的条件还不具备,因此,在当前分业经营的情况下,采取分业监管模式自然有它的优势。但为了避免分业监管带来的弊端,我国各金融监管当局之间要尽快建立有效的政策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同时,加强监管当局高层定期会晤制度,对业务交叉领域和从事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实施联合监管。在以后条件成熟时,可考虑实行功能型监管。 (六)扩大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在当前金融全球一体化的时代,金融风险的国际传递越来越快,影响面越来越大。实践证明,要在国际范围内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有关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之间必须开展有效的双边和多边合作,保持经常性的联系与磋商,进行广泛的监管信息交流。我国金融业正在逐渐融入世界市场,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必然要求。在这种背景下,如何加强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和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的监管,督促它们防范风险、稳健经营,是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应该加以关注的一个问题。同时,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也是我国金融监管与国际接轨的客观需要和必然要求。要使我们的金融监管达到国际认可的水准,就必须通过广泛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全面了解、认真学习、研究和借鉴国际上的先进做法和有益经验。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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