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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现代金融监管体系问题研究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6 21:51:22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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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信息服务;通过信息共享制度,节省各监管部门监管信息的搜集成本,提高监管效率。监管信息系统实行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重要监管信息实行集中管理。监管职能部门和监管员对所辖业务资料进行分散管理。有关信息管理责任人员对金融监管的有关政策规定、领导批示、重要调研报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档案、市场准入监管资料、有关数据,均应科学分类,建档保存。原件需送出的,应复印保存(规定不易保存的除外)。必须注重监管资料的积累,保持监管资料的历史连续性。各类信息资料应统一口径,实行电子化、网络化管理。实行监管信息共享制度,凡是经过正当途径、手续齐备的,需要调阅有关监管资料,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和协助,以最大限度地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 要注重建立各职能部门之间协调通畅的信息传递渠道。各监管部门之间要在监管领导小组的组织下就市场准入、日常营运和市场退出监管的情况互通信息,就存在的问题共同研究解决对策,将有关信息传递给金融监管信息系统。 7.建立金融监管指标体系,制定年度金融监管规划,努力提高金融运行质量。金融监管指标应根据辖区金融风险情况,按“立足现状、区别对待、简单明确、突出重点、全面实用”的原则设立。监管部门要根据金融监管指标体系,制定年度金融监管规划。要根据上年度金融监管指标完成情况,确定本年度金融监管指标值,作为本年度金融监管工作目标。监管部门根据监管目标,制定本年度监管措施规划,根据规划展开本年度金融监管。 (二)建立以央行监管促进、所有者责任追究为核心的金融机构内部治理监督体系,夯实中央银行有效金融监管的基础 如前所述,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自我约束能力差严重制约了中央银行监管工作的有效性。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必须强化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监督体系建设。要通过建立中央银行监管促进和所有者责任追究等制度,促进金融机构健全内部治理体系,以中央银行外部监管,促进金融机构内部监管职能发挥。 1.建立对金融机构内控监测制度和备案制度。细化金融机构内控指标体系,包括重要单证印鉴保管制度、岗位牵制制度、内部操作规程科学性、结算纪律、贷款审批程序、财务管理制度、“三防一保”措施、内部审汁稽核制度以及内控组织体系严密性等。依据细化指标,对金融机构内控制度进行跟踪监测,发现问题,督促金融机构采取措施,及时解决。同时,建立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备案制度,金融机构实施新的内控制度必须事先报人民银行同意。 2.建立对有内控问题和金融违规问题机构的上级行责任追究制度。要建立对有内控问题和金融违规问题金融机构的双重处罚制度。即在对有问题金融机构进行处罚的同时,要对有问题金融机构上级行进行处罚,追究其监督不力的责任,以此增强金融机构上级行对下级行执行人民银行监管制度的信号传导,增强对下级行的监督约束力度。 3.建立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核通报制度。人民银行每年要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遵纪守法、金融违规行为及其处罚、个人处罚记录、个人素质等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通报金融机构的上级行或其股东、董事会,使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能够被其上级行或所有者所了解,以强化监督约束。 4.建立金融机构违规责任人处分建议制度。对金融机构违规责任人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处罚外,记入其任职资格档案。同时,对违规程度较重、尚不足以取消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由监管部门起草《金融机构违规责任人处分建议书》,与纪检监察部门会签后,经行党委(组)讨论决定,由行长签发,送有关违规责任人的任用机关。同时,要求任用机关反馈处罚措施。 5.将商业银行各级行的内部监督体系独立出来。即在金融机构总行监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将金融机构各级行内部稽核部门分离出来,直接隶属于该审计委员会。各分支机构的内审或稽核人员由上一级内审或稽核委派,其人事关系不受分支行行长领导,工资待遇由上级行确定。在此基础上,建立内审或稽核人员的异地交流制度。 6.强化金融机构的市场信息披露,强化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金融机构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提高金融机构经营透明度,从而逐步强化债权人和股东单位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提高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能力。 (三)建立银行同业自律体系,强化金融机构的相互监督和自我约束机制 要在各省范围内分别成立银行同业协会,各地市分别成立,接受省协会指导。银行协会可以比照中国银行业协会组织形式建立。建立人民银行对同业协会指导监督关系。银行同业协会作为民间团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独立开展业务活动。人民银行作为金融监管行政机关,对其进行业务监督和指导。同业协会应积极监督、引导各会员单位遵守人民银行规章制度。人民银行对有关违规机构的行为及时通报同业协会,要求其监督解决。人民银行不干预同业协会正常的自律行为,但自律行为明显违反国家法律或损害其他当事人利益时除外。同业协会的自律公约、规章应征求人民银行意见,接受人民银行指导。 (四)建立联合监管会议制度体系,积极培育政府支持、部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良好的监管工作氛围 人民银行各级行要建立对地方党委政府的金融监管汇报制度,及时报告有关金融监管政策、措施和存在的问题,通报重大风险事件,使党委政府了解金融工作。人民银行要积极建议、配合地方党委政府建立协调会议制度。协调会议应由地方党委政府主持,人民银行、人民法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新闻宣传部门、金融机构等各相关部门参加。协调会议按季召开,或在人民银行提议下不定期召开,研究解决由人民银行提出来的重大风险问题,督促各部门落实有关解决措施。要通过建立人民银行监管汇报制度和协调会议制度,建立起以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为领导的,人民法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新闻宣传部门和社会公众等共同参与的社会联合监管防范体系。要使党委政府能够从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关心金融工作,支持人民银行依法监管,金融机构自主经营。同时,领导、协调、监督政府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上下一致,密切配合,积极维护社会信用秩序,确保金融稳定和金融资产安全。通过党委政府支持、协调,使人民法院能够严格按照《合同法》、《担保法》等规定审理金融案件,坚决打击债务人通过各种手段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使公安部门能够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各类金融犯罪案件的侦破力度,尽力挽回金融机构损失,在金融机构出现如挤提风波等紧急事件情况下,及时采取措施维护社会秩序;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能够支持金融机构切实维护金融债权,支持和配合人民银行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使宣传管理部门能够加强对新闻单位宣传报道金融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把握好金融宣传的舆论导向,强化信用观念宣传,增强对金融问题的敏感性。要建立人民银行与各金融机构的金融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传导人民银行监管信息,通报金融风险,纠正违规行为。 (五)强化社会信用维护机制,努力完善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外部环境 要建立社会信用联合维护体系。通过建立金融债权管理办公室,进一步健全金融债权联席会议制度、企业恶意欠贷欠息大户披露制度,落实《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暂行办法》。要在政府领导下,建立企业改制的监测、报告制度和“逃废债企业名单”制度,以严格防范企业逃废银行债务,保证金融债权安全。进一步健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完善区域或地方性金融因特网,随时发布“金融黑名单”。通过加强舆论监督,积极维护社会信用秩序。要探索建立社会个人信用评估体系,逐步改善社会信用环境,强化社会信用意识。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举报制度。对社会举报的金融机构违规行为,人民银行应积极对待,认真调查解决。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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