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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三题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6 21:51:13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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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金融监管是一种补救市场失灵和维护金融体系稳健有效运行、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并使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制度安排。本文所述金融监管主要指对商业银行的监管。 金融监管的经济学解释 金融中介的一个定义即是“从事金融合同和证券买卖活动的专业经济部门”,这与产业组织理论中的中介的定义非常类似。因此,通常情况下微观金融组织机构总是倾问于生产更多的金融商品以谋求更大利润,这种个人理性行为在无约束的条件下就可能导致单纯市场调节的失效和金融乃至经济体系的危机,这在客观上就需要有来自市场调节之外的作为社会公共利益代表的政府实施金融监管以约束和规范微观金融组织机构的经营和竞争过程,创造一个良性竞争和稳定运行的金融秩序和环境。具体来说金融监管的原因主要有: 1.信息不对称。商业银行经营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第一种信息不对称存在于商业银行与存款者之间。存款人通常难以了解银行的经营内情,也难以识别有问题银行和健康银行。第二种信息不对称存在于商业银行与贷款者之间。由于潜在的风险常常来自于那些积极寻找资金需求方的人,因此,最有可能导致事与愿违的结果的人们往往就是最渴望从事这笔交易且资产质量有问题的人们。第一种信息不对称要求通过监管向存款人提供有关商业银行经营情况的更详细的信息,第二种信息不对称要求通过监管使商业银行更谨慎行事。总之,金融监管可以较有效地解决银行经营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避免金融运行的较大波动。 2.外部性问题。(1)系统失灵的外部性。银行系统作为一个整体发生风险时,其“储蓄蓄水池”就好比是一只“木桶”,所能承载的“水量”——储蓄额是由桶的最短边决定的。因此,当公众发现某一个银行流动性清偿能力或(和)资本清偿能力下降时,债权人就会对银行系统整体失去基本的信心,就会出现挤兑现象,因此必须对银行经营活动进行监管。(2)金融风险的传染性,即银行破产的外在性。银行体系内的各个银行机构之间是以信用链互相依存的,某个银行出现问题,就有可能使整个信用出现“断裂”,而金融资产所具有的虚拟性更有可能加重这一问题,从而使一个银行的问题演变成整个社会经济危机,因此更需要对银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 3.银行业务的公开性形成了银行家权利与责任的不对称。真正的商业银行家只对其自有资本承担有限责任,然而他们却可以经营、使用相当于其自有资本数额倍乘的金融资产。这种权利与责任的严重不对称使得必须有一个机构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以更好地约束其经营行为。 4.金融市场的不完全性——市场失败。虽然金融市场上存在着较多的银行机构,然而它仍然不能算是一个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作为金融创新主体的金融机构从自身微观的利益出发去考虑问题,这就决定了其在决策时不可能充分考虑到宏观利益所在,甚至为追求自身利润的最大化往往可能实施一些规避监管的违规冒险行为,同时为了防止加大经营成本。更容易忽视对操作程序的规范和监控,从而影响到其对风险的防范与控制能力。因此,必须通过实施监管以纠正市场缺陷,避免市场失效。 由于金融监管实际上总是通过限制微观金融组织机构的某些“获利”机会而实现的,这就使金融监管的意向必然与微观金融组织机构的个人理性行为相冲突,这种冲突将促使微观金融组织机构不断通过金融创新来逃避监管。也正是在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的这种反复博弈过程中,金融业才得以不断发展和深化。从我国实际来看,由于金融机构普遍缺乏内在制约机制,再加上市场发育不成熟、社会信用意识薄弱、约束能力不强等,金融机构的自我风险控制能力更值得质疑。这就需要金融监管当局积极发挥自身作用,及时评估、测定金融创新所产生的新的风险,发现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督促金融机构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新的金融风险;同时要积极将新的创新活动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规范金融创新行为,最大限度地兴利除弊,控制风险,维护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 金融监管失灵的可能性 金融监管失灵即监管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它是银行机构倒闭和丧失清偿能力的重要的外在因素。监管制度缺陷、监管时机不当和监管态度宽容等都会导致金融监管失灵。 1.监管制度缺陷是指监管制度自身的不完备。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市场准入制度存在缺陷。在银行机构市场退出极少发生的同时,银行机构市场准入标准要么很松,要么不够恰当。(2)资本充足率标准定得过低。银行资本充足率要求如果不高,就不足以消化经营损失,加之还存在无形资产计入资本金的情况,更减少了银行对损失的消化能力。(3)银行机构市场退出机制没有建立或者不健全。这一机制应包括银行机构的诊断机制、损失控制机制、损失分摊机制和重组机制等。监管制度的缺陷使银行机构的经营活动缺乏强有力的制度约束,也使监管当局的监管行为不尽完善,成为金融监管失灵的根本原因。 2.监管时机不当。好的银行监管,不仅在于有强大的银行监管机构和严密的法律制度,还在于监管者适当地施行监管干预和处理。适时处理各种风险是监督者的最重要责任。在银行经营过程中出现风险问题或资本比率遭受侵蚀时,如果监管者未能迅速采取行动或较快地关闭较虚弱的银行。就有可能导致风险的进一步蔓延,使监管无法获得理想结果。监管时机不当成为金融监管失灵的重要原因。 3.监管态度宽容与监管中的腐败是金融监管失灵的主要人为原因。根据管制理论,由于监管者多是从曾经在商业银行等金融部门工作过的人员组成,因此就难免他们在监管中会支持商业银行的一些利益。如果监管者是“自私自利”的,他们就可能成为被监管银行的“俘虏”(Brot,Thakor,1993)。监管者手中握有的权力及掌握的监管标准可能成为行贿、受贿、营私舞弊的“源泉”,从而使监管失灵。另外,管制制度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只能由代表让会利益的政府来供给和安排,各种利益主体则是监管制度的需求者,监管者并不应该只是被动地反映社会公众或当局对监管的需求,应该坚持监管的独立性,努力使自己的目标与一般社会福利相互促进。 4.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更多的是通过有关财务报表等量化的资料进行的,而这些资料通常是由商业银行自己“制作”或“提供”的,难免会存在“有所保留或隐瞒某些重要信息”的问题,使中央银行不能全面了解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加大了监管的难度。 加强金融监管需注意的问题 金融监管的最终目标是不仅在金融过程中,而且要在整个经济生活中实现效率、稳定和公正,为此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资本充足率问题。 Berger和De Young(1997年)发现“银行资本比率的下降一般先于贷款违约的增加”,从而证明了“低资本率的银行由于过度地投资于风险资产而具有较高的道德风险”和“几乎所有不具备偿债能力的银行都有愿意承担过量风险的冲动”。 在金融监管的诸项指标中,应重视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即要求银行持有充足的资本比率以应付可能发生的风险损失。较高的资本比率意味着银行所有者(股东)在投资项 目成功时利益的增加,也意味着在投资项目失败时损失的增加,这样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银行家权利与责任不对称的问题。另外,自有资本的多少还可以作为银行吸收损失能力的一个衡量器,对于资本充足率较高的银行,即使发生一些有风险的行为而遭受损失,也可利用较高的资本比率来减少对银行债权人及其他社会部门的冲击。因此,应将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指标做为当前乃至今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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