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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建立合理的金融监管体系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6 21:50:51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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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 一、美国、加拿大金融监管体系的基本框架 美国和加拿大是金融市场高度发达的国家。为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发展,两国建立了各具特色的金融监管体系。 (一)美国金融监管体系。 美国的金融监督体系是由货币监理署、联邦储备体系、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三个联邦监管机构及州政府金融监管机构组成。 1.货币监理署(OCC)。1963年依据《国民银行法》创建,是美国最早的联邦级银行管理机构,也是国民银行的管理机构。货币监理署隶属于财政部,但对财政部保持相当大的独立性,直接对国会报告。货币监理署总监由总统任命,参议院批准,任期5年。总部设在华盛顿特区,在全国设有6个办事处。货币监理署经费来源不靠财政拨款,直接向国民银行收取管理费解决。 货币监理署的主要职责是:审批国民银行注册和分支行的设置,审核银行合并,宣布国民银行的清理;制定相应的管理条例和法规,并组织贯彻,加强银行条例的执行;检查国民银行的资本营运、贷款结构和数量,以及存款安全、存贷利率水平等经营风险管理政策情况;对经营管理混乱或违反金融法规要求的,有权命令其停业进行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有权接管国民银行的资产或指派专人代理经营,或者将国民银行置于管制状态;有权撤换、免除国民银行正、副行长等高级负责人职务或使其停职;有权对国民银行及其某些负责人、董事、雇员或其他相关团体处以罚款等。 2.联邦储备体系(FED)。根据1913年的《联邦储备法》,美国设立了联邦储备系统。该系统由联邦储备理事会、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联邦储备银行、会员银行以及四个顾员委员会组成。其中,联邦储备理事会是联邦储备系统的最高决策机构,由7名理事组成。理事由总统任命,参议院批准,任期14年。联邦储备体系下设12个联邦储备银行,25个分行。联邦储备银行行长由总统任命,任期4年。 联邦储备体系作为美国的中央银行,其首要任务是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同时也对会员银行进行管理。根据美国法律规定,所有联邦注册银行必须加入联邦储备系统,成为会员银行;州注册的银行,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会员条件,也可申请为会员银行。 3.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为恢复存款人对银行系统的信任,美国在大危机后的1934年,根据《1933年银行法》建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由理事会负责管理,理事会成员内5人组成,其成员包括货币监理署总监、储蓄管理办公室主任以及总统任命的其他3名理事(含理事会主席)。 美国法律要求国民银行、联邦储备体系会员银行必须参加存款保险,不是联邦储备体系成员的州立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可自愿参加保险。目前,新成立的银行都必须投保。实际上,美国几乎所有的银行都参加了保险。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对每个账户的保险金额最高为10万美元。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资本来源于向投保银行收取的保险费。1999年以前保费按固定比例收取,现改按差别比例收取。收取比例确定的依据是,先按资本充足情况将投保银行分为上、中、下三组,再按监管情况分为A、B、C三组,然后分别确定不同档次的保费收取比例。保费收取比例最高为27/10000;最低为0。同时法律授权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紧急情况下,有权向美国财政部借款300亿美元。 4.联邦金融机构监管委员会。在多头管理的条件下,为统一金融监管政策和标准,根据1978年的《金融机构管理和利率控制法》,美国建立了联邦金融机构监管委员会,作为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该委员会由货币监理署总监、联储理事会成员、储蓄管理办公室主任、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总裁和全国信用社管理局局长组成。主要任务和职责是,为金融机构的监管制定统一的原则、标准以及报告形式;协助维护、鉴别经营管理不善机构标准的一致性和涉及国家利益贷款的分类与相关机构分组的大额信用贷款分类的一致性。 5.州政府管理机构。美国50个州均有自己的金融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州立银行和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具体监管职责是:批准发放银行执照、审批开设分支行、银行合并或关闭申请,以及控股公司在州内的业务范围;审核本州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统计账册;实施银行活动检查;颁布本州银行管理条例,制定本州金融管理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监督执行等。 州立银行必须遵守州的有关法规和条例,如果州立银行获得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保险或者联邦储备系统会员银行的资格,还必须遵守有关的联邦条例,同时接收有关联邦监管机构的监管。 (二)加拿大金融监管体系。 加拿大金融监管体系由加拿大财政部、加拿大银行、金融监管局,存款保险公司四家联邦监管机构和省级金融管理机构组成。 1.加拿大财政部。加拿大财政部作为联邦政府的重要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公共预算管理和执行。在金融管理方面,主要负责制订金融政策和金融立法,具体的金融监管职能,由其下属的金融监管局承担。 2.加拿大金融监管局(OSFI)。根据《金融监管局法》,创立于1987年,隶属于财政部,负责联邦注册金融机构的监管,包括所有银行、联邦注册的保险公司、信托和贷款公司、合作社协会以及联邦退休金计划等。金融监管局是从经营安全稳妥并且守法的角度进行监管,而不监管金融机构的市场行为、支付系统以及中央银行的活动,也不制订金融政策。金融监管局的经费不由政府拨款,从被监管的金融机构中收取。 3.加拿大银行。加拿大银行建立于1935年,作为加拿大的中央银行,主要职责是负责货币政策制订和执行,支持系统的运作,以及作为最终贷款人。加拿大银行对金融机构主要从控制信用的角度进行管理,而不直接对金融机构进行具体的监管。 4.加拿大存款保险公司。根据《存款保险公司法》,加拿大于1967年建立了存款保险公司。存款保险公司的会员限定为银行和联邦或省注册的信托公司和贷款公司。最高保险限额为6万加元存款本息。存款保险的范围仅限于加元存款,美元存款不是保险范围。 每年4月30日投保金融机构向存款保险公司缴纳保费。1999年以前按固定比例缴纳,现改为差别比例缴纳。根据对金融机构评分结果把缴费比例分为4档,分别为1/2400、1/1200、1/600、1/300。同时,法律授权存款保险公司可从市场或政府融资60亿加元。 5.联邦协调机制。为协调金融监管政策,加拿大建立三个金融监管协调机构。一是金融机构监管委员会(FISC)。该委员会根据《金融监管局法》设立,由金融监管用局长任主席,成员为财政部副部长、存款保险公司总裁、加拿大银行总裁。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开一次会,着重研究金融监管问题。二是高级顾问委员会(SAC)。该委会由财政部副部长任主席,成员为金融监管局局长、存款保险公司总裁、加拿大银行总裁。高级顾问委员会着重研究影响金融机构的政府政策问题。三是存款保险公司董事会。由存款保险公司总裁任主席,成员有金融监管局局长、财政部副部长、加拿大银行总裁。存款保险公司董事会重点是研究存款保险问题。 6.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加拿大各省级地方政府都设立金融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对证券公司(包括交易商、共同基金和投资顾问)、信用社、省注册的信托、贷款和保险公司,以及所有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管。 二、美国、加拿大金融监管体系的主要经验 通过对美国和加拿大金融监管体系的考察和分析,我们可以从中总结出如下主要经验: (一)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职能的分离是实现货币政策的目标前提。 货币政策的目标是稳定物价水平,实现充分就业,促进经济增长,平衡国际收支。美国和加拿大的经验表明,要实现货币政策目标,中央银行货币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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