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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建立合理的金融监管体系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6 21:50:51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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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与金融监管职能分离是重要的前提条件。 从加拿大的经验来看,加拿大中央银行只负责制订和执行贷币政策,不具备金融监管的职能。《加拿大银行法》明确规定,加拿大银行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经济生活的最高利益管理信用和货币,控制和维持国家货币单位的对外价值,在货币行动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其影响平抑生产、贸易、价格及就业总水平的波动,进而总体上增进自治领域的经济和金融福利”。在加拿大,金融监管全部由金融监管局承担,金融立法由财政部承担。从实际效果来看,既有利于中央银行独立地制订和执行货币政策,避免货币政策受金融机构经营状况等其他因素影响;又有利于金融监管机构强化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使金融机构的问题能及早得到暴露,提高金融监管效率。 从美国的经验来看,美国联邦储备系统的主要职责也是制订和执行货币政策。尽管美联储也有金融监管的职能,但是其监管的范围和影响力相对于货币监理署来说要小得多。而且美国金融界普遍不赞成美联储监管银行,但美国国会出于竞争的考虑,仍继续让美联储承担部分金融监管的职能。美联储对银行的监管与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对银行监管的依据、手段和标准相同,而且其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的制订和执行是独立进行的,彼此不受影响。 (二)完善的金融法律体系是金融体系健康运行的基础。 依法经营和依法监管是法制社会对金融体系运作的基本要求。美国和加拿大金融体系的健康运行得益于两国都建立了完善的金融法律体系。 美国金融法规包括三个层次:一是金融监管大法。如1863年《国民银行法》、1913年《联邦储备法》、1933~1935年《银行法》、1978年《国际银行法》、1980年《放松存款机构管理与货币控制法》、1989年《金融机构改革、复兴与实施法》、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善法》、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等。二是专项性法律。如1956年《银行持股公司法》、1966年《银行合并法》、1968年《消费贷款保护法》、1975年《住宅抵押贷款信息公布法》、1978年《金融机构管理和利息控制法》、1982年《嘉恩——圣高曼存款机构法》、1983年《国际货款监督法》等。三是金融法规条例。美国金融监管机构为管制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在不同时期制定了若干规则与条例。如关于会员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最高额规定的Q条例,关于银行从事消费信用规定的W条例等。 加拿大金融监管法也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法律。加拿大金融监管法律主要有《银行法》、《信托和贷款公司法》、《保险公司法》、《合作信用协会法》、《退休金受益标准法》等,这些法律每5年修改一次。二是规章。规章是对法律作更详细规定的条款,具有法律的效力。三是指引。通常制订管理金融业活动和行为的标准,如贷款会计、最低资本要求等。加拿大金融监管法律和规定由财政部制订,指引由金管局商行业制定。 三)分工明确和相互协作的金融监管机构是金融体系稳定的保证。 美国和加拿大金融监管涉及的机构较多,但这些机构之间分工非常明确,而且还建立了有效协调机制,从而对金融体系实施了有效的监管,确保了两国金融体系的稳定。 在加拿大,联邦金融监管机构与省级金融管理机构以及各联邦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具有明确的分工和协作关系。联邦金融监管机构负责所有银行、联邦注册的保险公司、信托和贷款公司、合作社协会以及联邦退休金计划的监管,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证券公司(包括交易商、共同基金和投资顾问)、信用社、地方省注册的信托、贷款和保险公司,以及所有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市场行为的监管。在联邦一级,财政部负责立法,金融监管局负责具体监管,加拿大银行负责贷币政策,存款保险公司负责存款保险,金融机构监管委员会、高级顾问委员会和存款保险公司董事会负责各联邦监管机构之间的政策协调。 在美国,各联邦监管机构及地方管理机构也有明确的分工和合作关系。在联邦注册的所有国民银行由货币监理署管理。在各州注册的银行由各州管理机构管理,同时还接受美联储或存款保险公司监管。至于具体是由美联储还是由存款保险公司监管,由银行自己选择。这样有利于两家监管机构问开展竞争,以改善服务,提高监管效率。 (四)存款保险制度是完善的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机构经营失败和倒闭是不可避免的。由于金融机构倒闭会涉及众多储户的利益,可能导致社会的不稳定,政府需要制订适当的政策,在金融机构倒闭时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因而各国先后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30年代的经济和金融大危机,促进美国建立了一个强大的存款保险制度,其目标是增强对金融体系的信心,减少因银行倒闭对金融体系的震荡,防止银行倒闭和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身兼二任,既是保险公司,又是金融监管机构,把业务职能与监管职能紧密结合,对稳定美国金融体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加拿大也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与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相比,加拿大存款保险公司只开展存款保险业务,没有具体的金融监管职能。加拿大存款保险公司是加拿大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拿大金融体系稳定不可缺少的力量。 (五)谨慎的监管原则和会计原则是金融体系稳健必不可少的条件。 谨慎原则既是金融监管的原则,又是重要的会计原则。为保持金融体系的稳健,美国和加拿大对金融机构采用了谨慎的监管原则。如在资本充足方面,美国建立了资本监管预警系统,根据资本风险资产比率情况,将银行分为资本良好、资本充足、资本不足、资本严重不足、资本致命不足几种类型。监管当局对不同资本类型的银行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其中,对资本不充足的银行采取较为严厉的监管措施。在流动性管理方面,美国尽管法律上没有具体的标准,但却是金融监管机构检查的重要内容。主要考虑的因素有:存款的构成及其稳定性,对利率敏感性资金的依赖程度及借入资金的频率和数量;负债结构;资产变现能力;融资能力等。加拿大对流动性也没有具体的标准,但在常规的金融检查过程中,要求各银行保持充足的本币现金储备,其中活期存款10%,通知存款和定期存款一般为3%。在贷款集中管理方面,美国规定银行向任何自然人、合伙人组织、社团或公司的放款总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自有资本和盈余的1.5%。如果有足价适销的抵押品作把保,可放宽至25%。加拿大规定单个客户或有关联的客户集团的贷款不得超过银行全部资本的25%,但特殊情况下,如考虑抵押因素等,可以将限制放宽至50%。 美国和加拿大对金融机构执行谨慎的财务会计政策。如在应收利息核算方面,美国规定本金或利息逾期3个月以上的贷款利息不计入收入、3个月以内的应收利息,当年发生的直接冲减当年利息收入,上年发牛的直接从呆账准备中核销。在呆账准备金提取方面,美国将贷款分为8个等级,特优、优秀、良好、适当、特别关注资产、不合规资产、有问题资产和损失资产。对1~4级资产提取一般风险准备,对4~8级资产提取特别风险准备。提取比例按照“谨慎和保守但不过量”的原则,由金融机构自己确定。银行提取的任何呆账准备金都不能从税前扣除,银行实际核销呆账时可从税前列支。 美国和加拿大的金融监管经验表明,由于采用的谨慎的监管原则和会计原则,使金融机构的坏账得到了及时处理,因而资产质量普遍较高,资本比较充足,资产流动性较好,金融风险得到了有效的控制。 三、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议为应对中国加入WTO后金融业面临的挑战,根据美国和加拿大金融监管体系的经验,现就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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